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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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20132013年年6 6月月目录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二、水产品范围二、水产品范围三、三、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水产品进口的基本条件四、四、检疫审批检疫审批五、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六、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七、召回制度七、召回制度八、签证人员八、签证人员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一)法律(二)行政法规(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二)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35号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25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及风险预警管理实施细则(国质检食201298号)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002年39号令)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77号令)(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1999年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09年128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农业部公告的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和畜禽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2002年发布了176号和193号公告,2010年发布了1519号公告)总局年度进出口食品安全监控计划(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关于施行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文)关于加强进口三文鱼检验检疫的公告(总局2011年第9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27号公告)关于发布的公告(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广东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样品处理管理规定(粤检法2007457号)二、水产品范围(1)135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二、水产品范围(2)种类举例水母类:如海蜇软体类:如鱿鱼、章鱼、墨鱼、鲍鱼甲壳类:如虾、蟹棘皮类:如海星、海参头索类:如文昌鱼鱼类:如带鱼两栖类:如牛蛙、青蛙爬行类:如鳄鱼、海龟、鳖(俗称甲鱼)水生哺乳类:如鲸鱼、海豚、海狗藻类:如海带、紫菜、江蓠菜三、水产品能进口的基本条件(一)准入名单(二)工厂注册(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或指定)(五)进出口商备案(一)准入名单1、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规定:列入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最近于2013年05月30日更新)国家(地区)水产品品种方能进口。2、某些水产品品种对应的HS编码可能发生变化,查询准入名单时,应通过比对品种名称,判断某品种是否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并按实际HS编码报检。(二)工厂注册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1、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2012年第145号令)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2、已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认监委在网上公布获得注册的国外水产品生产企业名单。(网上查询路径:认监委-注册管理部-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查询-境外水产品企业在华注册名单)质检总局2012年第73号公告要求,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需实施注册管理,过渡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5月1日。关于做好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警示通报(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2013年第56号风险预警)规定:2013年5月1日起,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核对证书所注明的境外生产企业是否已列入总局网站的注册企业名单,凡境外生产企业未列入注册企业名单或相关信息与注册企业名单不一致的,不予入境。(三)出口国卫生证书要求1、135号令和286号文对卫生证书的规定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1、135号令和286号文等对卫生证书的规定135号令第十四条规定:水产品进口时,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等单证报检。286号文规定:出口国(地区)官方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应符合进口水产品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基本要求,并经总局确认。在2012年6月1日(含)之后,凡未附具经总局确认的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水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质检食函2012521 号规定:各局应严格查验每批进口水产品证书是否符合总局相关要求,凡无证书、证书未经总局确认,或与经总局确认证书样本不符的,不得进口。2、总局已确认证书的出口国(地区)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局网上公布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口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共67个,截至2013年4月22日)。网上查询路径:总局-进出口食品局-进口检验检疫须知-名单亚 洲(18个):巴基斯坦、菲律宾、韩国、马来西亚、马尔代夫、孟加拉国、缅甸、日本、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新加坡、香港、伊朗、印度、印度尼西亚、文莱、越南;欧 洲(21个):爱尔兰、爱沙尼亚、保加利亚、冰岛、丹麦、俄罗斯、法国、法罗群岛、芬兰、格陵兰群岛、荷兰、立陶宛、克罗地亚、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腊、意大利、英国、德国、捷克;美 洲(12个):阿根廷、秘鲁、厄瓜多尔、哥斯达黎加、古巴、圭亚那、加拿大、美国、墨西哥、乌拉圭、智利、苏里南;非 洲(11个):肯尼亚、马达加斯加、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克、南非、乌干达、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坦桑尼亚、加纳;大洋洲(5个):澳大利亚、斐济、库克群岛、新西兰、马绍尔。3、远洋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手册规定: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因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可凭下列文件报检:1、农业部出具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2、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3、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和证明书正本原件。4、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需提供证明文件“关于汕头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检验检疫问题的复函”(质检办函2006390号)规定:汕头局辖区内进口台湾自捕水产品,不再要求提供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等资料报检。“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支持广东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大力推动粤东地区外经贸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576号)规定:对台湾自捕水产品输往汕头、汕尾等粤东地区的,参照大陆远洋自捕鱼管理,免于提交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等资料报检。(四)存储冷库(或场所)备案(或指定)135号令第十六条规定,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286号文对此明确以下几点: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1、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286号文附件2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是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必须达到的基本条件,也是对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备案和年审的条件。注:“进口水产品配套存储冷库名单”网上查询路径:广东局-食品安全监管-进口水产品-名单。2、存储冷库无需申请备案的情况来(进)料加工复出口的水产品原料可存储于出口备案加工企业冷库,无需备案。3、无需冷藏产品存储规定干制、腌制、罐装、预包装等无需冷藏保存的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五)进出口商备案135号令第十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获准入资质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质检总局2012年第148号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告以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关于发布及的公告规定: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企业自行在网上备案,网址:http:。四、检疫审批总局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将定期调整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质检办食函2012312号文对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进行了修改。现阶段对6类进口水产品实施审批: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日本输华水产品、养殖三文鱼、养殖三文鱼以外的其他养殖水产品实行进境检疫审批。五、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二)报检提供资料(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四)实验室重点检验项目(一)进口水产品检验检疫流程图(二)报检提供资料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存储冷库备案文件和仓储协议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三)现场查验主要内容1、核对单证与货物是否一致;2、查验包装是否符合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3、对易滋生植物性害虫的进口盐渍或者干制水产品实施植物检疫,必要时进行除害处理;4、感官检验。1、核对单证并查验货物 要核对卫生证书拉丁文学名与货物是否一致。申报同一中文品名的货物,价格相差可能上百倍,极有可能出现高价低报,如,金枪鱼,普通金枪鱼每公斤二、三十元,也有每公斤超过1万元。粤检食函20071341号/国质检食函2007657号关于进出口“油鱼”和鳕鱼的警示通报指出,要严格核对货物品种,防止以油鱼冒充鳕鱼。油鱼是棘鳞蛇精和异鳞蛇精的通称,也称圆鳕、仿鳕、白玉豚、牛油鱼,体内含大量油脂,人体食用后无法分解吸收,肠道受刺激后出现腹泻现象。2、查验包装标识(1)286号文附件6规定进口水产品包装基本要求:进口水产品应当有完好且不易破损的外包装及全新无毒无害的内外包装,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内外包装上还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一、水产品的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和保存条件;二、生产方式,包括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三、生产地区,包括海洋捕捞者的捕捞海域、淡水捕捞者的来源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的最后养殖阶段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四、生产加工企业(捕捞船)名称及编号。五、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六、进口预包装水产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品种、审批、赤潮、石油泄漏、放射性物质等)2、查验包装标识(2)食品安全法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口。预包装水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2805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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