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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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为规范和促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统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知(国发(国发201023号)精神,制定本号)精神,制定本规定。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规定适用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统的设计、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并,并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作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安全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监察工作的依据。第三条第三条 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所有井工煤矿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建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设完善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符合“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序序”的要求。的要求。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区域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管理等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驻在辖区内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实施监察。监察。第二章 紧急避险系统第五条第五条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是在井下发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紧急情况下,为遇险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生命保障的设施、设备、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整体。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包括为入井人员提供自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救器、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等。第六条第六条 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是指在井下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爆炸、突出等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离的避险人员提供的一个安全避险密闭空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间,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永久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不低于5年的避难硐室。年的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区避灾路线上,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的避年的避难硐室。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可移动式救生舱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是在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时,为遇险矿工提供应急避险空间和生存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条件,并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要求的避险设施。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根据舱体材质,可分为硬体式救生舱和软体式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体式救生舱。硬体式救生舱采用钢铁等硬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质材料制成;软体式救生舱采用阻燃、耐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高温帆布等软质材料制造,依靠快速自动充气膨胀架设。充气膨胀架设。第七条第七条 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所有煤矿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护时间不低于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分钟的自救器,入井人员,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自救器。应随身携带自救器。第八条第八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以满以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需要为原则险需要为原则。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优先采用避难硐室,也可,也可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采用避难硐室与可移动式救生舱有机结合的方式。的方式。第九条第九条 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气供给保障、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环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境监测、通讯、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6小时小时。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紧急避险设施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18.5%23.0%之间,之间,CO21.0%,CH41.0%,CO2410-6,温度温度35,湿度,湿度85%,并保证紧急避险,并保证紧急避险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设施内始终处于不低于100帕的正压状态。帕的正压状态。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紧急避险设施容量应满足突发紧急情况下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所服务区域人员紧急避险的需要,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产人员、管理人员、检查监察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第十条第十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井下建设须在井下建设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在自救器额定防护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高瓦斯和低瓦时间内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建设井下避险设施。斯矿井,应建设井下避险设施。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避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难硐室。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米米时,应在距离工时,应在距离工作面作面500米米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救生舱。可移动救生舱。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高瓦斯和低瓦斯矿井应在距离采掘工作面面1000米米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范围内建设避难硐室或设置可移动式救生舱。动式救生舱。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由煤炭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体设计。设。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计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经过评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审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等系统有机联系,形成井下整体安全避险系统。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对紧急避险设施的环境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参数进行监测。矿井人员定位系统应能实时监测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井下人员分布和进出紧急避险设施的情况。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压风自救系统应能为紧急避险设施供给足量压气。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供水,并为在紧急情况下输送液态营养物质创造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条件。矿井通信联络系统应延伸至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内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话。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要与矿井避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灾路线相结合,紧急避险设施应有清晰、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醒目的标示。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示,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以方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迅速到达紧急避险设施。设施。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紧急避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险设施、配套系统、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的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移动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式救生舱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用产品安全标志。第三章第三章 永久避难硐室永久避难硐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层中,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前后受采动影响。前后20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米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特殊情况下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集聚、煤层自燃的措施。聚、煤层自燃的措施。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永久避难硐室应由过渡室和生存室等构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成,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隔离门结构。两道隔离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门之间为过渡室,第二道隔离门以内为生存室。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过渡室净面积应不小于3.0米米2,内设压缩空气,内设压缩空气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幕和压气喷淋装置。第一道隔离门上设观察窗,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靠近底板附近设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生存室净高不低于生存室净高不低于2.0米,长度、宽度根据设米,长度、宽度根据设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计的额定避险人数以及内配装备情况确定。每人应有不低于应有不低于0.75米米2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的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不少于数不少于50人,不宜多于人,不宜多于100人。靠近底板附近人。靠近底板附近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设置不少于两趟的单向排水管和单向排气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隔离门、墙应按不低于井下水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房密闭门的标准建造,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活。隔离门墙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2米,米,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25的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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