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违法案件办理实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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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 适用法律准确 处罚幅度适当 文书规范 一、查清案件事实 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据的三性 一、查清案件事实证据不符合要求 一、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十二条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调查笔录电子数据 现场检查笔录一、查清案件事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查清案件事实 物 证1.原物2.复制件、照片、录像等 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3.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其中的一部分。一、查清案件事实 书 证1.原本、正本和副本2.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一、查清案件事实 当 事 人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一、查清案件事实 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当事人?1992年7月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一、查清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18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振兴路领秀商务会所。负责人:孙艳霞,女,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本案中,领秀会所为个体工商户,孙艳霞为其经营者。一审诉讼中,音像著作权协会依照当时生效的意见将孙艳霞作为被告提起一审诉讼以及一审判决中将孙艳霞列为被告均无不当。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依照解释的相关规定变更领秀会所为本案当事人,二审判决仍以孙艳霞为当事人确有不当,本院依法将本案再审申请人变更为领秀会所,一、查清案件事实 检验报告1.抽样文书2.检验资质3.检验结论 一、查清案件事实调查笔录1.被调查人身份2.询问关键违法事实 一、查清案件事实现场检查笔录准确记载相关事项 一、查清案件事实 案件协查文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案件协查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64号)公章 内容 转办的文书 一、查清案件事实多个证据的采信不准确一、查清案件事实 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一、查清案件事实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一、查清案件事实证据不充分或未完全形成证据链 一、查清案件事实违法行为对证据的要求无证经营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违反生产经营控制要求的违法行为一、查清案件事实违法事实描述违法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从轻、从重、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二、强制措施执法主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执法人员: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程序:批准、送达、通知到场、现场实施 制作现场笔录 二、强制措施第三十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三、拟定处理意见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一)移送公安 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提出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 (一)移送公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 (二)移送其他部门 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部门管辖 (二)移送其他部门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 食药监法201769号 县、市、省、总局(二)移送其他部门 派出机构执法权限问题 (二)移送其他部门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二)移送其他部门 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5月1日实施)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大型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旅游景区、食品产业园区等特定区域、场所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二)移送其他部门 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未提交所执行的标准并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三)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四)进口商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法规定召回进口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二)移送其他部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总局20号令)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二)移送其他部门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二)移送其他部门 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贮存、运输、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负责。(二)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方依法设立的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等。(三)根据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三)不予处罚(撤案)1.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5、26、27条、29条2.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处罚 1.准确选择适用的法律依据 至少应当有规章以上的法律依据办公厅文件、局发文件等规范性文件的使用 (四)处罚 具体列明依据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以及具体的条、款、项、目。(四)处罚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四)处罚2.行政违法的数量 (四)处罚竞合牵连连续或继续 (四)处罚 3.法律的理解 (四)处罚 4.注意法律的立、改、废和政策的变化 (四)处罚5.自由裁量从轻、减轻、从重、免予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依据自由裁量的证据 (四)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四)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处罚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严重人体损伤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二)造成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三)一年内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出现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且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四)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证据材料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处罚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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