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相关政策及附育费附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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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筹备金)相关政策20172017年年7 7月月4 4日日一、税务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地税局为工会经费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收主体的批复根据批复市税务局作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从2008年7月1日起,代收工会经费。二、工会经费征收的法律依据国家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 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 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30号)省级: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2、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总工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 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183号)3、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实行 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工发财字200618 号)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 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 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429号)5、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委托税务 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 的答复 (工财字200892号)市级: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大连市总工 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113号)2、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地税机关 代征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工财20084 号)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总 工会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 支行关于通过国库征收工会经 费和工会筹备金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35 号)4、大连市总工会下发关于明确 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征缴范围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四、征缴基数及相关概念的界定缴费基数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以缴费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全部职工的界定所谓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全部职工,应包括中方职工,港、澳、台方职工和外方职工在内。工资总额的界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计入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的范围(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 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 实物奖励。(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 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 支付的奖金等。津贴的范围()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 劳动消耗的津贴。(2)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 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3)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 教师补贴、科研津贴、工人 技师 津贴、中药老药工 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 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5)地区津贴。(6)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等。补贴的范围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包括单位发给员工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无食堂补贴和过节费,也包括各种形式的充值卡、购物卡。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的范围(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3)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4)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待遇的各项支出。(5)支付给外单位一次性劳务 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 专门工作报酬。(6)实行住宿费、餐费包干后,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 差价归己部分。(7)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 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 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9)一些单位职工集资入股 或购买本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后 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 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 税前收益分配。(10)企业一次性支付的工伤 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违约金,买断工龄 支付给职工的费用。(11)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 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 单位的发包费用。(12)调动工作的旅费和 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13)由单位负担的各项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 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不包括商业保险)。五、征缴比例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计拨工会经费,其中的40%部分,通过税务机关征缴;60%部分,由缴费单位直接通过银行转账至同级工会账户。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通过税务机关全额缴纳工会筹备金。全国、省产业工会在连的缴费单位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六、征缴期限根据按月缴纳原则,各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纳税申报期限内,填报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以窗口申报或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费。同时,将基层工会留成经费划拨到同级工会账户。七、税前扣除依据通过税务机关征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使用缴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由缴费单位直接拨付给同级工会。(银行转账凭证)八、其他规定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代征入库后,因特殊原因需要退费的,缴费单位应当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由市总工会办理具体退费事宜。教育费附加一、历史沿革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决定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1994年国家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2018年国家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原国家税务局和原地方税务局合并为一个税务机构,教育费附加由新成立的税务机构统一征收。政策依据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征收依据)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征收标准)第四条依照现行有关规定,除铁道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教育费附加,均就地上缴地方财政。(预算级次)第五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主体)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二、按照改革后的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教育费附加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按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的按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财税2010103号)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历史沿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第五十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据此辽宁省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征,当时费率为1%。2010年11月7日财政部出台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决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一、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二、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政策要点征收对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含外资企业),都应当依照财综201098号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计费依据: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含外资企业)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费率:地方教育附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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