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层材料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方案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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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涂层材料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方案 涂层材料研发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方案 目录 一、 公司概况 1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 二、 产业环境分析 3 三、 涂层材料品类 4 四、 必要性分析 5 五、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 6 六、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 7 七、 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 11 八、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 12 九、 项目风险分析 15 十、 项目风险对策 18 十一、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 19 劳动定员一览表 20 十二、 发展规划 21 一、 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许xx 3、注册资本:93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6-7-25 7、营业期限:2016-7-25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12月 2019年12月 2018年12月 资产总额 8408.20 6726.56 6306.15 负债总额 3662.91 2930.33 2747.18 股东权益合计 4745.29 3796.23 3558.97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项目 2020年度 2019年度 2018年度 营业收入 16958.04 13566.43 12718.53 营业利润 4023.94 3219.15 3017.95 利润总额 3597.90 2878.32 2698.43 净利润 2698.43 2104.78 1942.8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2698.43 2104.78 1942.87 二、 产业环境分析 以“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为引领,实施产业强县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工业率先发展。着力建设一流的经济开发区,打造现代制造业先进配套基地。以开发区和特色产业基地为发展平台,以项目建设为发展支撑,深入推进传统特色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率先发展,形成先进制造业主导的工业发展格局。到“十三五”末,力争全部工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每年新增15家以上,达到220家以上,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9%以上。 (一)着力推进园区率先发展 以规划为引领,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招商引资进度,以“工业新城•生态园区”为目标,助力产业转型发展、率先发展。 (二)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五”期间,配合产业转型升级,逐步淘汰低端钢铁压延、低端零配件加工制造等技术含量低、高耗能低产出行业,实现传统特色制造业高端化发展。 (三)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双轮驱动,大力培育壮大新能源车辆制造、汽车零部件生产、数控设备生产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支撑。力争到“十三五”末,新兴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30%以上。 三、 涂层材料品类 涂层材料主要是指涂装于物体表面后,在一定条件下能形成涂膜,从而起到提高产品美观度、延长产品使用寿命或其他特殊功能(绝缘、防污、减阻、隔热、耐辐射或导电等)的一类材料。根据应用领域的不同,涂层材料可以分为建筑涂层材料、工业涂层材料和其他涂层材料及辅助材料三大类。 涂层材料的应用领域广泛。从建筑涂层材料来看,狭义的建筑涂层材料被运用于建筑物内墙、外墙、顶棚、地面、卫生间等处,而广义的建筑涂层材料还具有钢结构防腐、保温隔热等功能。工业涂层材料不仅涵盖汽车、医药、交通、船舶、地坪和集装箱等众多领域,还包含在人们日常所使用的各种生活生产用品当中,例如家电、消费类电子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涂层材料根据产品性质分类可分为涂料、油墨以及胶粘剂。涂料具有基材适应性广、多涂层结构及涂覆总面积更大的特点,且单价相对油墨和胶粘剂而言更为低廉,因此涂料的需求相对油墨和胶粘剂而言更为广泛。早期的涂料多以植物油为主要原料,故早期涂料又被称作油漆,现在树脂已大部分或全部取代了植物油作为主要原料,故称为涂料。油墨比涂料和胶粘剂的基材适应性更低,具有涂层数相对较少、涂装损耗率相对较低、单价相对较高的特点。胶粘剂不同于涂料和油墨,胶粘剂的主要目的是将两种或两种以上同质或异质的材料连接在一起,并以粘料为主剂,胶粘剂的基材适应性较广,且单价是三类涂层材料中的最高,单次用量相对较低。 四、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五、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要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其主要职能是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财务监督,但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和管理。 我国《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为了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也适应监事。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从理论上说,应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为了缓解公司中的劳资矛盾,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在监事会中必须有一些职工的代表。我国《公司法》就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行使职权,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委托费用由公司承担。 可见,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与德国监事会的设置有着本质的区别。 六、 公司监督机构设置的国内外比较 (一)西方国家公司的监督机制比较 以上分析说明,西方国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监督机构的设置上是有较大差异的。导致上述差别的原因,既包括文化传统和公司理念方面的因素,也包括对公司产权治理安排的理解方面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比较和确定一国的公司机构设置模式时,无法简单地按某个国家的模式进行移植或抄袭,而必须将国外立法同本国的文化传统、公司理念、法律制度等因素相互交融,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具有本国特色的公司法。 实现公司的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是各国公司机构设置的共同出发点,但对各国具体的监督模式的优劣现在还很难下结论。英美法系的公司法采取了一元结构,其根源是深受信托法制度的影响。其主流的公司理论认为,董事是依信托法产生并行使职权的受托人,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对受托人进行监督。以美国为例,理论界认为,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估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不仅是十分有效的,而且可以大大节约监督成本。这些市场中介组织被称为不拿工资的“经济警察”。 大陆法系之所以采取二元结构,与它们不属于信托制起源的国家有关,主要是要求在公司内部寻求权力的平衡。在此前提下,公司权力机构设置的理论基础是,假定任何人都会犯这种或那种错误,都会出现相互抵触的价值趋向,必须借助必要的制衡机制,才能实现公司权力的动态平衡。缺乏制衡机制约束的公司制度,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因此,德国等国家更多地借助监事会制度实现分权与监督。 还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监察人制度。日本的公司法也是采取一元结构,公司不必设监事会。但是,在日本的许多公司中设有监察人,监察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主要职责是代表股东会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监察人有权对公司的营业,状况、财务收支、财务报表进行查询,如发现重大财务问题,可以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甚至可以要求召集股东临时大会进行讨论。监察人制度既可以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又不必支付太多的费用,这种方式也值得借鉴。 (二)我国监事会制度的特点及基本评价 1.我国公司的机构设置是特殊的二元结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四个权力机构。其基本模式应是二元结构,其基本理念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的“三权分立”,以便更好地实行民主管理。这种理念同国外公司法的态度是一致的,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但是,如果将我国的二元模式同大陆法系的二元结构进行比较,就会发现二者的明显差别。大陆法系的二元制是垂直式的结构,即公司的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并对监事会负责,董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监事会的制约。而我国采取的是平行的二元制模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董事会仅对股东大会负最终责任,而无需对监事会负责;与此相对应,的是,监事会只有监督权,而无决策权。 2.对我国平行式二元结构的基本评价。在大陆法系的垂直式二元结构中,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是监事会的派生机构,却掌握着较大的实际权力。这种模式的基本理念是: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其法律地位应当低于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实际权力较小的人,其法律地位应稍高于实际权力较大的人。只有这样,才能更接近于权力的平衡与均衡。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监事会的实际地位是非常低的。 从理论上分析,我国的平行式二元制模式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一方面,股东大会作为以会议形式行使职能的最高权力机构,不可能经常举行股东会议对董事会进行跟踪式的监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必须提前20日通知股东;在董事会遇到急需解决的问题时,根本无法及时召集股东大会,只能自己作出决策。所以,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控制实际上是很弱的。另一方面,监事会虽然是常设机构,理论上可以随时监督董事会的活动,但董事会既不是监事会的派出机构,也无需对它负责,监事会最有效的监督手段依然是提请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所以,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监事会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为了消除公司立法带来的缺陷,国务院曾经不得不借助委派特别稽查员或监事会主席等行政性手段,对董事会进行外部监督。 七、 新兴的首席执行官制度 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总经理通常称为总裁,主管着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但公司的法人代表却是董事长。这种职能分工固然有利于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但也存在着由于权力的相互制约而造成的公司运转不灵的问题。例如,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董事长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具有很高的地位。但是,按董事会的职权来说,只有任命总经理的权力,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的重要职务则由总经理提名任命;而总经理虽然掌管着公司的经营管理,却没有对外签约的权力和对内决策的权力。这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不利于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在美国的一些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如信息、网络等行业,近几年开始试行首席执行官即CEO制度。由首席执行官取代总裁,这绝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而是对原有的公司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因为首席执行官实际上兼有了总经理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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