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民族大学金石滩校区第二学生食堂委托经营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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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族大学金石滩校区第二学生食堂 委托经营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XINB20190801) 采购人:大连民族大学 采购代理人:大连鑫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2019年8月 竞争性磋商公告 3 第一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及磋商须知 5 第二章合同条款 18 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35 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37 评标办法 68 大连民族大学金石滩校区第二学生食堂 委托经营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大连鑫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大连民族大学委托,现对其大连民族大学金石滩校区第二学生食堂委托经营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欢迎具有资格且具备服务能力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磋商。 一、项目名称:大连民族大学金石滩校区第二学生食堂委托经营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XINB20190801 三、项目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五、项目概况: 大连民族大学金石滩校区第二食堂(上下两层,共2025平方米),经营期限为三年, 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六、经营期限: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共3学年,6学期,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 七、管理费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按照每年“实际营业额X投标报价”向招标人缴纳管理费。 注:投标报价须在5对8%之间(投标报价以5%为基数,并以0.5%的倍数递增,投标报价V5%的,或者投标报价>8%的,均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八、供应商资格条件 (-)供应商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注: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本项目不得转包,中选供应商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委托分支机构或持有股份的其他机构进行经营,一经发现,将取消供应商的经营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截至2019年8月11日,经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信用辽宁”网站()失信黑名单、"信用大连"(credit,)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九、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竞争性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现场报名,现场获取。 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请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套、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套(三证合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即可)、法定代表人证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套,以上所有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接受招标代理机构审查(仅限于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最终以磋商小组审查结果为准),审查合格后方可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 十、磋商响应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9年8月2日09:00至2019年8月9日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大连鑫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9号大连国际酒店1108室)。 H^一、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300.00元,本公告包含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总和十二、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开始及截止:2019年8月12日13:30至14:00时。 十三、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及磋商时间及地点:2019年8月12日14:00时,大连民族大学(开发区校区)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四楼开评标室。 十四、采购人:大连民族大学 联系人:弓老师 电话:0411-87408490 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18号 十五、采购代理人:大连鑫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电 话:(0411)81981213 传 真:(0411)81981213 邮政编码:116001 邮箱地址:dl_xinbang@ 联系人:孙妃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9号大连国际酒店1108室 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民生银行大连中山支行600867533 第一章磋商须知前附表及磋商须知 一、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大连民族大学金石滩校区第二学生食堂委托经营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XINB20190801 采购内容:金石滩校区第二学生食堂委托经营(具体要求详见第三章项目需求及服务要求) 经营期限:2019年8月至2022年7月(共3学年,6学期,其中第一年为试用期)。 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 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管理费要求: 成交供应商需按照每年“实际营业额X投标报价”向招标人缴纳管理费。 注:投标报价须在528%之间(投标报价以5%为基数,并以0.5%的倍数递增,投标报价V5%的,或者投标报价>8%的,均视为无效报价文件)。 3 磋商保证金额:30000元人民币。 磋商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种: 保证金可以是供应商基本开户行开具的支票、汇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的一种。(支票或汇票必须为供应商企业的支票或汇票)。 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及地点:在2019年8月9日16:00之前到大连鑫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室递交,若在规定日期前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付款(支票、电汇以到帐时间为准),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报价。汇款请汇至“户名:大连鑫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及账号:中国民生银行大连中山支行600867533。 注:在退保证金过程中,供应商需反开收据,凭收据到我公司退磋商保证金。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磋商保证金退还延误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 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数量及封装要求: 1、报价文件应有章节目录,每页都有页码标注。 2、报价文件应采用胶装。 序号 内 容 3、1套正本,3套副本,正、副本需封装在密封袋内。 供应商须按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密封及标志,若未按规定进行密封及标志,采购人将不承担磋商响应文件错投错放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5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9年8月12日13:30-14:00o 文件递交地点:大连民族大学(开发区校区)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四楼开评标室 6 磋商时间:2019年8月12日14:00(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大连民族大学(开发区校区)国际文化交流学院四楼开评标室 7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8 磋商有效期:磋商有效期为自递交报价文件之日起90个日历日 9 1、磋商响应报价指在磋商现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后,各供应商根据磋商确定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方案进行的报价,此报价作为综合评分中商务报价分评分依据。 2、磋商响应报价应是综合考虑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服务内容、采购人需求及项目现场情况后的价格体现,包括人工、设备、管理费、利润、税金等所有提供服务需要支出的费用。 3、固定价格合同,在磋商文件及合同约定的采购内容及相应风险范围之内不可调整。 4、其它说明: (1)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磋商相应报价应综合考虑磋商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费用及不可预见风险费用笺 二、总则 1. 使用文字种类及度量衡单位 1.1 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有关磋商所有书面方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的来往函件、记录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1.2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或磋商文件确定的度量衡单位。 2. 使用货币种类 2.1 磋商文件及磋商响应文件中有关货币的数额表示全部以人民币计算(特殊情况另行约定)。 2. 管理费要求: 2.1 按照每年实际营业额X投标报价向招标人缴纳管理费,投标报价须在5%-8%0 4. 磋商响应费用 4.1 供应商须自行承担编制与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5. 资质 5.1 供应商保证满足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资质及其它要求。 5.2 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供应商应提供令采购人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磋商合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料: 5.2.1 有关确立供应商法律地位的原始文件的副本,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仅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6. 磋商有效期 6.1 磋商有效期按磋商须知前附表执行。在此期间,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供应商被授予合同,供应商不得拒绝。 6.2 原定磋商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可以书面方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 6.3 供应商须以书面方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 6.4 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磋商响应文件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接受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有效期。 6.5 因延长磋商有效期造成供应商损失的,采购人应当给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磋商有效期的除外。 6. 6本磋商文件第8条磋商保证金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延长后的磋商有效期。 7. 答疑 7.1 采购人应根据供应商提出的问题,统一以答疑函形式给予澄清、解答。供应商需要采购人澄清的问题,应于前附表规定时间前(或采购人和所有获得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认可的时间)以书面方式向采购人提出。 7.2 采购人要在《答疑函》上解释供应商于规定时间之前提出的所有与磋商有关的问题。《答疑函》是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7. 3答疑函所产生的对本磋商文件内容的修改,采购人将按本磋商文件第15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向所有供应商发送。 8. 磋商保证金 8. 1供应商应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磋商的一部分。 8.1 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在因供应商的行为致使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时可从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8.2 磋商保证金应为前附表要求的。 8.3 在磋商时,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响应无效。 8.4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息)。 8.5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 8.6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8.7.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8.7.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8.7.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8.7.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8.7.5因成交供应商过错被废除授标; 8.7.6成交供应商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8.7.7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损害采购人利益的情形。 注: 1)本项目不接受现金形式的磋商保证金; 2)支票及电汇形式的磋商保证金必须是供应商开立账户开具及汇出; 8.8磋商的时间地点及合格的磋商代表: 1 .8.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按时到达“磋商邀请函”中指定磋商地点; 8 .8.2供应商的磋商代表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与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姓名一致); 8. 8.3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磋商响应文件递交给采购代理人。 8.9采购项目有投诉的,待投诉处理完毕后方可退还。 8.10其他事项 8.10.1供应商交纳和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单位名称,须与磋商响应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8. 10.2磋商保证金专用帐户不通存通兑。 9. 成交人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3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签订前汇入学校指定账号: 单位名称:大连民族大学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连金普新区分行 账号:301256312550 纳税人识别号:12100000422435514W 联行号:104222019728 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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