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脂结合剂砂轮项目工程管理评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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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树脂结合剂砂轮项目工程管理评估 树脂结合剂砂轮项目 工程管理评估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复合超硬材料及其制品的发展趋势 3 三、 必要性分析 3 四、 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4 五、 货物招标的特别规定 5 六、 监督管理 11 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平台 12 八、 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理 15 九、 国际上常用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5 十、 工程项目业主方管理模式 30 十一、 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模式 38 十二、 项目概况 43 十三、 公司基本情况 45 十四、 投资计划方案 47 建设投资估算表 49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50 流动资金估算表 51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52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53 十五、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54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55 一、 产业环境分析 预计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8%,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6%,主要经济指标增速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打赢三大攻坚战关键之年,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做好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意义重大。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体系正在深刻变革,经济仍处在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深度调整期,高风险与低增长并存,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我国经济结构性、体制性、周期性问题相互交织,“三期叠加”影响持续深化,发展环境错综复杂,但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变、也不会变。今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7%,固定资产投资增长7%,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进出口总额增长5%,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7.5%和8%,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万元生产总值能耗、PM2.5平均浓度下降和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减排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 复合超硬材料及其制品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精磨超硬磨具发展十分快速,正朝着精磨、高速与数控方向发展,大大缩短了与国外高效精磨加工领域的差距。其中,高速、超高速磨具方面,CBN砂轮实际使用速度可达到150~250m/s;高精度方面,超薄切割砂轮的厚度精度达到0.01μm,平行度≤3μm,磨具的尺寸、形位精度越来越高;超薄方面,用于集成电路的划片砂轮厚度已经达到0.01mm,还在朝着更薄的方向发展;超细磨料磨具方面,硅片背面减薄砂轮已经投入使用,还会有更细粒度的超硬磨具出现,满足高精度的加工需求。 金刚石/立方氮化硼复合超硬材料制品相对于普通磨料磨具具有结合强度高、成型好、使用寿命长等显著特性。随着中高速磨削、高速磨削、超精密切割技术的快速发展,普通磨料工具已不能满足生产需要。随着国内机械加工产业的升级,国家智能制造,工业4.0等政策的实现,使得“B(CBN)代替A(刚玉系列),D(DIAMOND)代替C(碳化硅)”成为行业发展趋势,未来超硬磨料磨具的市场需求和市场空间将越来越大。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货物招标应遵循的原则 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除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外,还应遵守下列原则: (1)质量保证原则。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保证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对货物的技术性能方面的要求。 (2)安全保证原则。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安全,在运输、安装、调试和使用过程中,要保证人身和财产的绝对安全。 (3)进度保证原则。招标采购的货物必须按期到货,保证与工程项目相关各方面的进度要求一致,不因货物供应进度产生问题,而影响工程总进度,使项目拖期。 (4)经济原则。在保证货物质量前提下,货物必须遵守低成本、低价格、使用时低消耗的原则,每种货物的购置费用,原则上不应超过计划安排的投资额。 (5)国产化原则。货物采购要立足国内,除个别关键设备国内无法生产以外,凡是国内能生产的,且能保证质量的,原则上就不应再到国外采购。 五、 货物招标的特别规定 (一)招标主体 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实践中暂估价货物招标相对成熟的做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工程项目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二是工程项目招标人负责招标,给予总承包中标人参与权和知情权;三是总承包中标人负责招标,给予工程项目招标人参与权和决策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二)招标条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三)招标文件 主要内容 工程项目货物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投标人须知; 投标文件格式; 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评标标准和方法; 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标包划分和分包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包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标包划分规避招标。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技术规格要求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部分应详细说明拟采购的货物设计意图、标准规范、特殊功能要求,以及应注意的事项。如设备采购,要说明用途、性能、大小、材质、结构、操作条件、辅件、维护要求等,都要提供详细的技术数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图纸 图纸是重要技术性文件,招标文件中必须提供设备、材料等详细的、齐全的图纸,其中包括总图、制造详图、安装图、备品备件图以及相关技术文件等。 评标方法 对于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但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对于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四)投标人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违法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五)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工程项目货物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函; 投标一览表; 对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保证金;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六)签订合同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货物合同与工程合同相比,除了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索赔等内容类似以外,还有其特殊内容,如产品检验、测试方法与时间,产品的包装要求,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驻厂催交人员和监造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等等,这些都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众多货物的不同特点,可采取多种方式签订合同。 对于重要的设备,最好与一个总厂厂商签订合同,不要分散签订,这样有利于管理。 对于长时间使用的大宗材料,最好能与几家供货厂商签订连续供货和定期结算的供货合同,以防止独家供货时,厂商一旦出现问题会造成延期供货。 对于零星物资供应也要引起足够重视。施工现场常因某些零星的少量物资短缺而不得不临时局部停工,这将会打乱整个施工计划。 在执行订货合同过程中,咨询工程师要密切注意合同履行进展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和补充定货。一个大型工程项目的货物供应可能要签订数十个采购合同,其中总有某些合同由于各种原因可能造成延误、变更,甚至违约、终止等,发现这类情况,采购组织应及时作出反应,采取补救措施。 必须审批的工程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概算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六、 监督管理 (一)行政监督和监察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结合电子政务建设,提升电子招标投标监督能力,依法设置并公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监督的依据、职责权限、监督环节、程序和时限、信息交换要求和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二)信息记录和归档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设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并具备电子归档功能。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和公布相关交换数据信息的来源、时间并进行电子归档备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 (三)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通过相关行政监督平台进行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通过其平台发出的行政监督或者行政监察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和平台 (一)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根据功能的不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交易平台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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