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县建设,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供优质行政执法产品,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本县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议、考核、检查的活动 第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范围,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形成的并已经办结的案件 第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对县直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各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查 第五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每年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评工作,把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的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抽查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自行选送的方式 第八条 评查主体由县司法行政机关从县案件评查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可以设立若干评查小组,开展案件评查工作 第九条 评查主体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应当回避。
评查工作人员应当分别查阅案件,独立评分,书面记录评查得分、扣分理由并签名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受评查案件的承办人员、案件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案件评查的时间、范围、步骤和要求等 (二)确定评查小组及其评查工作人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三)评查小组进行评查,评定每个受评查案件的等次 (四)评查小组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评查小组报告 (五)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对不合格的案件进行复评 (六)县司法行政机关将审核后的评查小组报告反馈给评查对象 (七)评查对象对评查小组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查小组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评对象 (八)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评查小组报告进行梳理、研究、汇总,形成评查总体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并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评查小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查对象; (二)评查工作人员; (三)评查案件的数量、名称及卷宗号; (四)等次评定情况; (五)评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六)整改建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执法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 (二)执法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执法程序; (四)执法主体资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权限;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情况; (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七)执法文书的格式; (八)执法文书的送达; (九)执法决定的执行; (十)案件结案后归档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评查主体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标准,按照玉林市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对具体行政执法案件的评查实行百分制根据评查标准进行评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一)未满60分的,为不合格; (二)60分以上未满75分的,为合格; (三)75分以上未满90分的,为良好; (四)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第十六条 案件记录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评定记录该行政执法行为的案件为不合格行政执法案件: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执法主体不合法、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第十七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的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八条 评查小组在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应当要求评查对象改正;能够当场改正的,评查对象应当当场改正 第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案件评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出《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予以纠正或者责令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案件评查的; (三)干扰、阻扰案件评查活动的 (四)行政执法主体制作虚假案件材料的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整改落实,并向提出建议的县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建议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察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执行,并在30日内向发出决定的县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承办不合格案件较多的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核人员,由所在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单位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并向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撤销其行政执法资格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评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评查主体可以建立优秀案件指导制度,对案件评查过程中发现的优秀案件,通过汇编等方式集中展示,供行政执法部门学习借鉴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人员在案件评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评查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交由有权机关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案件评查,适用本细则评查案件数量计入委托机构案件数,评查结果由委托机构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