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级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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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县县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增强投融资能力,防范投融资风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六安市市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投融资机构。     第三条 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管理,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原则。     (二)坚持“激励约束、效益优先、分级考核、兼顾公平”和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原则。     (三)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依法依规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X县县级政府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国资委)、人社局、审计局、经信委、住建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国资委)。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基本年薪是指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县级政府投融资机构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全县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投融资机构有多名副职的、副职的年薪分配系数平均值原则上不超过正职的0.75。     第六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绩效年薪不超过本人基本年薪的1.5倍。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20%-30%范围内确定。     在同一个企业连续2个以上任期的,按从高标准执行,在一个任期内,均能超额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可适当增加任期激励收入。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八条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九条 投融资机构可以按国家社保政策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具体操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计算,由投融资机构和个人按规定共同缴纳,缴付金额及比例不得突破相关规定的上限。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原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与财政供给脱钩,工资、行政、组织等关系转入投融资机构,人事档案移交县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托管,不再保留原身份,不再保留原工作单位各种待遇;以前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补偿标准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在子公司兼职的,不得在子公司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三条 除政策另有规定外,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不得领取年薪之外的其他薪酬。     第十四条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在工资统计中单列。延期兑现收入由投融资机构为其设立个人账户,代为管理。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初县财政局(国资委)与投融资机构签订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为依据,按年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百分制计算,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40分)、分类指标(50分)和评议指标(10分)。     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分类指标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各投融资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分类确定,具体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评议指标主要包括制度执行、社会责任履行、安全生产、廉洁从业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和县财政局(国资委)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具体由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被考核投融资机构的实际以及监管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投融资机构按照县财政局(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投融资机构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说明材料报县财政局(国资委)。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县财政局(国资委)对投融资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初审,经县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三)县财政局(国资委)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投融资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与投融资机构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八条 在考核期内,因自然灾害、改制重组发生产权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对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县财政局(国资委)根据其影响值提出相应调整考核目标值的建议,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     发生市场变化、价格调整以及汇率变动等情形,投融资机构应在经营中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考核目标值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投融资机构于每年8月底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明显滞后的,县财政局(国资委)将向投融资机构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第二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2月底前,投融资机构将上年度经营业绩及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书面报告县财政局(国资委)。     (二)县审计局对投融资机构年度经营业绩及时进行专项审计。     (三)县财政局(国资委)会同县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年度专项审计的投融资机构经营业绩及相关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投融资机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考核评价工作3月底完成。     (四)考核结果报县薪酬管理及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在4月底前兑现投融资机构负责人薪酬。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二十一条 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平均发放,绩效年薪以绩效年薪基数为基础,与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绩效年薪的90%在年度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10%延期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审计结束后兑现。     绩效年薪=绩效年薪基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的百分比。     第二十二条 投融资机构当年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保、综治、计划生育、廉洁从业等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投融资机构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委)定期对投融资机构薪酬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责令纠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当年的绩效年薪。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实施奖惩,并把业绩考核结果作为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任免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未完成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或者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且无重大客观原因的,视其情况对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投融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或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因履责不到位,经营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对投融资机构负责人予以免职,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投融资机构因政策性原因或经营不善关闭的,投融资机构负责人和其他职工的相关待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减亏增效、完成重大投融资项目、优质高效完成重大工程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做出重大贡献的投融资机构负责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投融资机构中层及以下人员的薪酬实行总额控制,由投融资机构在县财政局(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制定员工薪酬管理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条 投融资机构对下属全资、控股企业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并报县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具体考核细则由县财政局(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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