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全文学习PPT课件(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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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全文学习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办法汇报:XXX时间:XX月XX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2132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完善化肥储备管理工作,我们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22年8月22日办法解读办法细则变更解读办法全文学习01020301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

2、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需遵守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办法指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

3、4年,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4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办法强调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库点。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办法对于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应符合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

4、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等相关要求。办法同时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将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原则上每4年招标一次。办法指出02 在总则中,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从“为保障春耕化肥供应”调整为“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相比之下,修订后的办法更侧重于化肥全年的保供稳价。国家化

5、肥商业储备的分类由“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春耕肥储备三部分”,调整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并且修订后的办法,将储备的化肥品种做了详细规定,并针对救灾肥储备,由实物储备变为能力储备,办法中强调“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对储备化肥品种的具体化,能最大限度发挥商业储备功能,减少无效储备,对救灾肥的能力储备,也减少了储备企业的仓储占用,实用性更强。1原则上更侧重全年保供稳价,化肥品种更精确在储备规模方面,删除“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6、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等进行调整。钾肥储备规模考虑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调整情况,相应增加到一定规模后保持稳定”等内容,对储备规模未做更多的规定,只是强调“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2储备规模上更为灵活 在储备时间方面,修订后的办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以及东北三省的储备时间做了具体的规定,“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2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间选择连续6个月。”由于内蒙古及东北三省

7、用肥旺季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分地区规定储备时间,能防止各区域淡旺季交错时期货物的跨区域流动,从而更好地稳定各地区化肥价格。在储备布局方面,由之前对氮肥储备规模的规定变更为对尿素储备规模的规定,“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30%”。修订后的办法,没有了对复合肥储备占比的要求,而对尿素储备规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尿素的供应,减缓尿素价格的波动。3分地区规定储备时间,明确尿素在储备中的占比 在承储企业基本条件方面,修订后的办法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和“钾肥储备承储企业”的资质要求区分开来,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规定与旧版基本相同,但对钾肥储备

8、承储企业要求有所降低,“拥有自主钾肥生产能力的企业近三年年均国内供应量不低于 100 万吨实物钾肥,且投标钾肥储备的承储主体需为单一企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相较于上一版,修订后的办法更加侧重于本行业企业,承储企业更为专业。在招标评审方面,钾肥的储备由“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3 名”调整为“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4 名”,使更多的企业参与进钾肥的商业储备中。4承储企业更专业,招标评审放宽松 在储备任务下达和管理方面,对于救灾肥投放后,取消了补齐库存的具体时间,只强调“尽快恢复储备再次投放能力”。但对救灾肥的单词投放规模作了规定,要求“单次投放规模不超过企业承储任务量”。增加了禁止跨区域投放的要

9、求,“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仅用于满足所布局省(区、市)农业生产需要,除国家指令要求外,不得跨区域投放”。并且对承储企业在再去的投放价格规定了上线,要求“不超过国家统计局最近一次公布的流通领域重要生产资料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中的相关肥料价格和供销合作总社最近一次监测的相关肥料批发价格的平均值”。5储备任务的管理更为严格修订后的办法将各时间段的承储任务量提升,由“第四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五、第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80%,其中一个月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10%”调整为“第三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四至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100

10、%”。这就对承储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且储备时间到期后的处理上有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即“需在 30 日内将储备调出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并积极向社会销售,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另外,对钾肥和救灾肥的考核标准做了区分。6对储备任务的考核更加严格 在承担救灾储备的贸易型钾肥企业和生产型钾肥企业最终补助标准方面,“按照两类中标企业中的各自最低报价且不超过相关合理成本确定。合理成本统筹考虑资金占用、仓租保管等因素确定”,修订后的办法考虑了承储企业的实际相关合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承储企业的风险,提高了承储积极性。对于氮磷及复合肥承储企业的贴息标准为“申请贴息当年的首月”,而不是上一版中的“1 年

11、期报价利率的50%、100%计算确定”,贴息标准变化较大。明确了复合肥不同含量规格的计算标准,“确定三元复合肥承储货值单价时,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小于45%,视同养分含量均为40%,货值单价按照与45%含量的比例计算确定;如氮磷钾有效养分含量大于等于45%,按照有效养分含量为45%的货值单价计算”。7资金补助有所调整 修订后的办法出现了“通过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数据管理平台报送氮磷及复合肥储备要求的数据及报表,纸质报表由承储企业妥善留存备报”,据悉该平台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负责管理。针对承储企业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非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情况中,新增了“储备化肥到期后,未发挥承储企业应

12、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储备化肥囤积惜售”,且列为第一条,表明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对该情况引起高度重视。对“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的行为,列为与弄虚作假骗补贴等同处理。8监督管理更为严格03总 则 第一部分 为保障国内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用肥需要,做好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选定、监督、考核等工作。国家化肥商业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钾肥储备、救灾肥储备三部分。其中,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高浓度三元复合肥(以下简称三元复合肥)

13、;钾肥储备品种为氯化钾、硫酸钾;救灾肥储备为能力储备,不储备实物化肥,承储企业需遵守下达的储备任务规模、投放数量、投放方向、具体品种、时限等指令,并保证相应的应急调运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财政部相关监管局负责对企业承储情况、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等进行审核,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局)等相关单位负责本区域内氮磷及复合肥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督。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储备规模 第二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按保障国内用肥需要的原则,按程序报请国务院确定国家化肥商业

14、储备总规模和结构,原则上在每一个承储责任期内保持稳定,如国内化肥产需及进出口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作出调整。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中进口肥占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内外化肥市场情况确定。储备时间及布局 第三部分 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为 2 年,为保障春耕用肥、夏管备肥需要,根据储备所在地区农业生产情况,承储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储备任务的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间选择连续 6 个月,其他省(区、市)为每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5 月 31 日间选择连续 6 个月。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 4 年,年

15、度储备时间为每年 5 月 1 日至次年 4 月 30 日。救灾肥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原则上为 4 年,为保障洪涝、台风等灾后用肥需要,年度储备时间为每年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钾肥储备布局和救灾肥储备重点区域,由承储企业按以下原则自主确定。(一)钾肥储备重点布局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储备库点均需位于我国海关关境内。(二)救灾肥储备能力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氮磷及复合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

16、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库点。粮食主产区氮磷及复合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 30%。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四部分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境内具备化肥生产或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二)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企业联合体中牵头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 亿元人民币,参与企业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企业承储本省区或上述其他省区储备任务的,上一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三)化肥生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化肥流通企业所采购化肥为上述化肥生产企业产品或符合国家商检标准的产品。(四)具备与承储规模和区域布局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氮磷及复合肥储备承储企业,如为化肥流通企业,国内销售量近三年年均需在 30 万吨以上;如为化肥生产企业,需在国内拥有销售网络,且尿素或磷酸二铵产量近三年年均 40 万吨以上或复合肥产量 80 万吨以上。联合体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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