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项目风险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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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项目风险管理计划 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项目 风险管理计划 x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消费电池领域应用的市场规模 3 三、 必要性分析 4 四、 纯粹风险管理 5 五、 人力资本风险 6 六、 责任风险 7 七、 衡量对待风险的态度 13 八、 对待风险的态度和行为 15 九、 风险分析概述 16 十、 风险识别方法 17 十一、 风险的基本分类 23 十二、 纯粹风险的分类 25 十三、 风险的特征 26 十四、 风险的含义 26 十五、 公司基本情况 28 十六、 经济效益分析 30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31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32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4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6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38 十七、 进度规划方案 39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40 一、 产业环境分析 我省自身发展也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和制约因素,主要是:经济发展结构性、资源性、体制性矛盾十分突出;市场经济意识不强、市场化程度不高、市场主体活力不足等问题明显存在;发展环境还要大力优化;各级政府部门还存在专业化不够,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会作为的现象。这些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把握,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二、 消费电池领域应用的市场规模 消费电池类应用领域包括手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可穿戴式智能设备、移动电源等数码类电子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电动工具等。在数码电子产品领域,受益于发展中国家电子产品市场的拉动,全球数码电子产品市场仍保持稳步增长。同时,随着5G、物联网等技术的进步,新兴消费类电子产品不断涌现,终端应用场景的多元拓展给锂电池市场带来更多机遇。根据GGII预测,全球3C数码市场2021年至2025年有望保持5-10%的增速,预计2025年全球消费类锂电池出货量将达到110GWh。 在电动工具领域,锂电化将是电动工具无绳化、小型化、轻量化趋势的重要导向。根据GGII预测,2020年我国电动工具用锂电池出货量达6GWh,预计2025年将达到15GWh。 电动自行车方面,《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在性能、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为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带来巨大的存量替换需求,锂电池在电动自行车领域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根据GGII统计,2020年自行车用锂电池市场出货量9.7GWh,同比增长78%。未来,随着行业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以及锂电池替代铅酸电池加速,到2025年中国自行车用锂电池出货量将达到35GWh,2021-2025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29.3%。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纯粹风险管理 纯粹风险具有可保性,因而财产损失风险、责任风险和人力资本风险这三大类纯粹风险主要是通过保险进行管理,保险的具体方法在第6章详细介绍。 现代公司无一不是把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自己的最高目标和企业生存的宗旨。但是,大多数公司都在全力以赴地提高公司营业额,和利润,忽略了努力降低企业风险也是扩大股东价值的重要一环。 商业决策和投资总是与冒险相伴而行,有些企业家因为敢于冒险、抓住机遇;而企业管理则不然,保证稳健运营才是制胜的关键。然而,商业经营永远处于种种威胁之中:计算机故障、火灾、环境污染、财务欺诈、决策失误、产品被迫招回等。风险的存在要求企业管理者必须严肃对待企业风险。 怎样界定商业经营中哪些是最重要的危险、如何减少这些危险发生的概率—一如果真的发生的话,又该如何把危险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之内?商业风险范围很广,这里只讨论纯粹风险。纯粹风险管理的本质是将未来不确定的损失以最经济的方式转变为现实的成本,诺基亚公司关于纯粹风险管理的案例将揭示这个如此简单的道理是如何通过最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来实施的。 五、 人力资本风险 企业的生产性质资本包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所谓人力资本,著名经济学家舒而茨的定义是:人力资本是相对于物质资本而非人力资本而言的,是体现在人身上的,可以被用来提供未来收入的一种资本,是指人类自身在经济活动中获得收益并不断增值的能力。人力资本不等于人力资源,人力只有经过培训,才能真正成为资本。换言之,人力资本风险就是指由于个人的死亡、受伤、生病、年老或其他原因的失业而造成的损失的不确定性。 人力资本投资,是指对人力资本进行一定的投入,使其在质和量上都有所提高,并期望这种提高能最终反映在劳动产出增加上的一种投资行为。人力资本投资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投资主体对人力资本投入结果的不确定性,企业的人力资本风险与财产损失风险、责任风险一样,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也是随着公司内部、外部的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但其损失形态仍不外乎以下几种:死亡、疾病、工伤和年老。 (1)死亡。影响员工死亡的风险因素包括年龄、性别、身高和体重、生理状况、职位、个人嗜好、个人病史与家族病史等。 (2)疾病。与其他损失形态相比,员工遇上疾病的可能性最大,可以说难以避免。风险管理者如果不能妥善处理此类风险,那么此类风险将成为公司的一个很大的隐患。 (3)工伤。工伤是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发生各种意外或因职业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总称。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人为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统计资料显示,人为因素引起的工伤事故在所有的工伤事故中占较大比例。由此可见,风险管理者完全可以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工伤事故发生率降下来。 (4)年老。与其他人身风险损失相比,年老更具有可预见性。其实年老对公司的威胁并不像其他人身风险损失那样明显,但如果风险管理者对此掉以轻心,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员工的养老问题将成为公司的一个沉重包狱。 六、 责任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因个人或单位的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法律责任一般可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企业经常面临的责任风险主要是民事责任风险,民事责任又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 责任风险中的“责任”,少数属于合同责任,绝大部分是指法定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保险中,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风险仅限于法律责任中对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它是由于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导致他人的财产毁灭或人身伤亡。在合同、道义、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又可细分为对人的赔偿风险和对物的赔偿风险。如对由于产品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所致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伤害,产品的设计者、制造者、销售者依法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责任风险从其分摊原则来看,包括免责、过失责任、严格责任、绝对责任和连带责任五种。 1、免责 法院在很多情况下对慈善机构和政府的行为实行免责。慈善事业的财产不能被用于支付判决,因此,很长时间以来慈善机构在进行自己的活动时不必因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担忧。但现代的普通法已经规定,慈善机构对以下两种情况要负责任:第一,因该机构挑选员工的过失,使得本应从机构活动中受益却受到伤害的人:第二,其他因该机构员工的行为或者过失而受到伤害的人。 对政府的一些行为实行免责,是为了维护与保持公众利益,如果政府总是因其过失与错误行为而被诉讼纠缠的话,这种经济负担就会使其不能提供有利于大众的服务。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府所享有的相当广泛的豁免权开始不同程度地减弱,但大多数情况下,立法性的或纯粹的政府管理行为还是会受到法律的豁免。 2、过失责任 过失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过失责任是一种普遍的分摊责任的方法,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 但过失行为属于非故意侵权行为,它与故意侵权行为不同。故意侵权行为是指有预谋或有计划,但不必事先预料到后果的行为,如非法侵占、侵占他人财产、胁迫、殴打、非法监禁、人格诽谤、侵犯他人隐私、诬告、破坏他人合同关系等。而过失侵权行为则表现为行为人“丧失他应有的预见性”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过失分为两种: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另一种表现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这种后果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以过失为由起诉被告的时候,原告要举证说下述四个方面:被告具有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被告没有履行注意义务;对义务的违反是导致伤害的近因:这种伤害造成了实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同时,被告拥有一定的抗辩权利。 3、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归责原则,并非在此归责原则下实现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难后果与状态。在过失责任下,侵害人要承担由于自己的疏忽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没有疏忽,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许多行为的危险性较大,即使施加了合理的注意,侵害人也应该为损失负责。因此,很多情况下只要证明了行为的危险性,就可以起诉侵害人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侵害人就承担了严格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似乎有理由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例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导致违约并不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因此,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过失)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三,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部原因造成。严格责任在19世纪英美古典合同理论中也曾经是绝对责任,发展至后来,出现了诸如后发不能之类的免责事由,因而出现了严格但不绝对的严格责任。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可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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