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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3C涂层材料研发公司保险 3C涂层材料研发公司 保险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公司简介 3 二、 专业自保公司的构建 4 三、 专业自保公司的分类 6 四、 保险合同 10 五、 保险的险种 18 六、 风险管理的定义 21 七、 风险管理的目标 24 八、 风险的特征 25 九、 风险的含义 26 十、 项目基本情况 28 十一、 SWOT分析 30 十二、 法人治理 38 发展规划分析 50 (一)公司发展规划 50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内公司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资金运用规模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业务和规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管理水平将面临较大的考验,尤其在公司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复杂化,在战略规划、组织设计、资源配置、营销策略、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问题上都将面对新的挑战。另外,公司未来的迅速扩张将对高级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出更高要求,公司需进一步提高管理应对能力,才能保持持续发展,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50 一、 公司简介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宋xx 3、注册资本:69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2-4-14 7、营业期限:2012-4-14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公司按照“布局合理、产业协同、资源节约、生态环保”的原则,加强规划引导,推动智慧集群建设,带动形成一批产业集聚度高、创新能力强、信息化基础好、引导带动作用大的重点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对外合作交流,发挥产业集群在对外产能合作中的载体作用。通过建立企业跨区域交流合作机制,承担社会责任,营造和谐发展环境。 公司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总体原则基础上,坚持优化结构,提质增效。不断促进企业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补齐生态环境保护不足和区域发展不协调的短板,走绿色、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道路,不断优化供给结构,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线,降成本、补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 专业自保公司的构建 专业自保公司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要有运营公司的管理技术与知识。在过去的40年中,越来越多的经纪人与咨询者建立起了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这解决了专业自保公司的母公司缺乏经营专业自保公司经验的问题。因此,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专业的服务、在建立专业自保公司时,还需要完成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查研究。 1、可行性研究 在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前,通常要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这样的可行性研究通常可以由内部员工、专业自保公司有经验的经纪人、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或独立的咨询者来实行。近来,众多会计事务所也进入了专业自保公司可行性研究的领域。 大多数大型的经纪公司与专业自保公司的管理公司对专业自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都有相当专业的分析,但它们也有两方面的局限。—方面,有些公司有偏好专业自保公司的倾向,而另一些则有反对专业自保公司的倾向;另一方面,它们都不会彻底地考虑其他工具,特别是一般的自保方式,许多财务公司的可行性分析貌似精明,分析结论当然是可行的,但这就像一个人去询问IBM公司他该不该买电脑一样,并没有实质性的参考价值。 专业自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不应局限于将专业自保公司与其他的风险财务安排方法进行比较。另外,可行性研究应该由那些拥有丰富学识且与得出结论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来实施。 2、前台公司安排 在保险的某些领域,尤其是在员工赔偿和汽车责任保险方面,对保险人的资格要求较高,一般的专业自保公司不具备这样的资格。但是,一般的专业自保公司可以为有资格的保险公司提供服务,则该有资格的保险公司就是前台公司。 当然,利用前台公司需要付出代价,如为前台公司支付成本,并对前台公司予以补偿,前台公司必须提供保单,虽然风险完全由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但前台公司对被保险人负有合同上的责任。如果专业自保公司无法履行义务时,前台公司仍然必须偿付保险范围内的损失。 3、作为再保险公司的专业自保公司 专业自保公司有时可作为再保险公司,承担由其他保险公司保险的风险。在有些情况下,再保险安排主要针对母公司的风险,由前台公司先提供保险,然后由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当然,在其他情况下,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的是与母公司无关的风险。 甚至专业自保公司还能再构建专业自保公司。在美国,10家拥有专业自保公司的企业组建了一家名为“企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的实体,现在,它的股东有14家,专门为其成员集中的风险投保,收取的保险费在5000万美元以上。 三、 专业自保公司的分类 专业自保公司根据其所有权、经营范围、运作功能和注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因此,可将专业自保公司分为以下几类: 1、按所有权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由一家独立的企业拥有,也可以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企业的利益,前者被称为单亲专业自保公司,占了全球专业自保公司总数量的75%,后者被称为多亲专业自保公司,各参与公司共出保费、共担风险,这种方式在美国十分流行,另外,还有一种协会专业自保公司,其组织框架和经营目的方面同多亲专业自保公司相似,区别仅在于专业自保公司是由专业组织、贸易协会和其他类似机构组建的。 2、按经营范围划分 专业自保公司可以分为纯粹专业自保公司和开放市场专业自保公司。前者是仅仅承保其母公司业务的专业自保公司。大多数专业自保公司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后者除了承保其母公司的业务之外,还承保其他公司的风险,即承保所谓“非相关业务” 3、按运作功能划分 一家专业自保公司既可以在直接基础上经营也可以在再保险的基础上经营,基于直接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直接向客户签发保单;而基于再保险方式运作的专业自保公司将通过公司出面与保险人签发保单。由于许多国家对于部分或全部业务仅允许那些被授权或那些因符合法律中的地域要求而得到批准的保险公司来经营,所以直接专业自保公司在业务上受到了限制。 4、按注册地点划分 由于某些原因(例如税率低和管制松等),许多专业自保公司都设立在“离岸”地区。百慕大地区聚集了全球1/3以上的专业自保公司,这是因为该地除了无所得税和外汇管制外,还有发达的证券交易系统、稳定的政治环境、完备的商业法律体系、高度发达的司法和专业人才结构、便利的海空交通和高度发达的保险业等强大优势。除了百慕大,专业自保公司的聚集中心还有开曼群岛、佛蒙特、巴巴多斯、卢森堡、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然而,由于法律框架和政治方面等原因一些专业自保公司还是定位在国内组建。 5、按经营方式来划分 以经营方式来划分,自保公司可以分成单一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公共机构集团和租借式自保公司五类。 (1)单一自保公司。由一个商业组织拥有的自保公司称为单一自保公司。它的业务安排流程如下: 交保险费:母公司——自保公司——再保险公司。 损失赔偿: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母公司。 某些分权制公司运用此类自保公司得到了与相互公司同样收效,主要是因为这类自保公司从被保险人各经营单位得到的收益,超过了仅从一个绝对所有人那里获得的收益。 (2)联合自保公司,联合自保公司,或称集团自保公司,是一个代表多个彼此并不相关的商业组织利益的自保公司。这些商业组织共出保费、共担风险。比如,A、B、C、D、E五个参与公司,分别交保费给同一个自保公司,该自保公司统一向再保险公司办理再保业务,这种自保公司则属联合自保公司。 (3)风险自留集团。风险自留集团是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联合自保公司,其母公司是许多专门承保某种特定责任风险的组织。这种自保公司是经美国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的批准在美国成立的。1996年年初,美国共有67个风险自留集团,其年保费额超过6.4亿美元。1981年的法案允许为解决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给付无力或其他原因带来的受害人求偿无门的情形,可以成立以此为目标的风险资本集团。1986年法案扩大了自留集团可承保的责任风险范围。 (4)公共机构集团。除以上几种自保公司外,还有大约430家公共机构集团,主要集中在美国,年保费额达50亿美元。因为这种集团从法律上讲只是“区际集团”而并非正式保险公司,因而这类机构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保公司,但它确实是创新风险融通市场的一个主要部分。据某些机构估计,约有43%的美国政府机构都参加了该集团。公共机构集团的兴起,主要是由美国20世纪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中期在传统保险业发生的两次危机而造成的。 (5)租借式自保公司。所谓租借式自保公司,也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该公司向与之并不相关的组织提供保险和自营保险,并将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缴付给被保险人。他们通常是由一些保险中介人、投资者和风险管理人创办的离岸保险公司,其目的是吸引那些缺乏资金的商业组织,或是吸引那些不愿意出资创办自保公司的商业组织。在租借式自保方式中,实际上是被保险人租赁了另外机构的资金,从而更有效地抵御可能发生的风险。这里,被保险人并不实际控制自保公司,只是对其保费和保险事故赔偿的会计计账进行监管。尽管租借式自保公司创办时,在资金和管理方面较普遍的自保公司容易些,但一般而言,租借式自营保险只是一个短期的解决方案,经常需要高额的附属担保并且成本很高,还容易产生巨大的财务交易对手风险,即租借式自保公司的组织者很可能会不恰当地处置资金,使自保公司实际上是为管理者谋取利益的冒险企业。 四、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依照保险合同,投保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可能遭受的危险承担提供保障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险合同一般包括投保单和保险单,二者构成要约和承诺,附加包含一般约定的保险条款共同构成。有时候保险单会用其简化方式——“保险凭证”替换。在特殊情形下,比如无标准化条款时,保险合同可以是当事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无法当时出具保险单时,保险合同可以是暂保单。一般,标准化的保险条款中会规定,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批注、附贴批单、其他相关的投保文件、双方的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是补偿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给付性合同。保险标的的不同是两类合同的主要区别。 (2)按保险合同所负责任的顺序划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原始赔偿的合同,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原保险又称为第一次保险,一般的保险都是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又称为第二次保险,再保险不利于提高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和赔偿能力。 (3)按每份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分类。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依据每份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两大类,财产保险合同不以人为保险标的,所以不存在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对于个人保险合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各方面情况进行风险选择,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决定是否承保,考虑保险金额是否适当,是否存在应当增加保险费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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