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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常见问题的探究
摘要: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火灾应急照明设计的专门标准或规范,而现有规范所规定的名词、术语、标准及其做法尚不统一,不免会给设计者带来一些困惑。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当前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改善的方法途径,为大家提供可参考的合理设计方案。
关键词:火灾应急照明;供电源;线路选择;灯具选择;安装位置
前言
应急照明是建筑物中安全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火灾应急照明对于发生火灾初期的人员疏散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能够准确、及时、有效的引导火灾时人员的疏散,为人员顺利疏散提供了条件,同时也为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条件。本文仅根据个人对现有相关规范的理解,结合工作实践及审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谈谈自己的见解与同行们交流。
1、火灾应急照明的分类及设置原则
火灾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是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设置的照明,疏散照明是火灾时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原则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3.1条~11.3.6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9.2.1条~9.2.6条规定、《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8.1~13.8.6条规定,规范部分此处不再赘述。此处需要强调在平时设计过程中经常疏忽的一个问题:GB50016-2006第11.3.4条2款中规定“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很多设计人员平时设计过程中,往往忽略袋形走道疏散指示标志灯的间距,仍然按20m考虑是不对的,除了距离走道尽头不大于10m外,间距也不应大于10m。
2、火灾应急照明的供电
GB50016-2006第11.1.4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应急照明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一部分,同样应该满足以上规定。规范条文说明对“专用供电回路”做了详细的解释,值得注意。JGJ16-2008第7.2.1条1款要求“照明、电力、消防及其他防灾用电负荷,应分别自成供电系统”,结合两条规范规定,应急照明的供电设计首先应保证单独回路供电,且切断总电源开关时,不应该影响到应急照明灯具的正常充电。带蓄电池应急灯具的充电线任何情况下不应被拉闸,我们知道充电线功能除了对蓄电池充电(正常时浮充)外,充电线失去电源是灯具转换由内部电源供电的信号,一旦被误操作拉闸,灯具就会耗尽蓄电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时再充电,此时若发生火情,灯具就无法点亮,这是不允许的;其次,对于多层公共建筑,应急照明应自成供电系统,可设专用应急照明配电箱并有明显消防标志,对于较小型工程,也可将配电箱做成一箱两室,应急照明独占一室,且该室应有明显消防标志。对于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和二级的建筑物,应满足JGJ16-2008第13.9.12条1款和2款的规定。JGJ16-2008第13.8.6条对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做了规定,这个也是平时设计中容易疏忽的问题,常常误把消防工作区域最少持续供电时间也定为不少于30min是严重违规的,也不能忽略了该类场所照度的特殊要求。应注意,应急灯具(自带蓄电池)一般只适用于火灾疏散照明,而不适用作备用照明,对于消防用电负荷为三级的建筑物,备用照明灯具可选用两用型灯具,既可以满足最低照度的要求,同时也能满足最少持续供电时间的要求。
3、火灾应急照明导线的选择与敷设
火灾应急照明的配电线路必须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GB50016-2006第11.1.6条规定:“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外刷防火涂料)”。其实实际工程中,金属管或封闭金属线槽的防火保护措施(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现实中很难凑效,主要是涂刷工艺复杂,需反复多道进行,又受管线场地以及天气、人为因素等的影响,质量很难保证,而且二、三年后还需重刷,根本无法落实,所以大多流于形式,很多工程难以达到耐火的效果,应尽量避免这种方式,其次应侧重解决线缆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属管明敷时应采用耐火电线,穿金属线槽、金属桥架明敷时,应采用阻燃耐火线缆。
4、关于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选择
4.1应急照明特别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须具备瞬时点启特性,如白炽灯,快速启动的荧光灯、高频荧光灯等,金卤灯属高强气体放电灯,其灯丝从冷态到全辉度需4~8分钟,突然停电则需4~5分钟冷却后才能再次起动,所以不能满足瞬时点亮的要求,切勿选用。
4.2“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他不燃烧的材料制作的保护罩”是“强条”的规定。疏散标志灯选用专用灯具,其制造标准已满足要求。但当疏散照明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时,为了达到装修效果,常选用与正常照明一样的灯型,如筒灯、吸顶灯、格栅荧光灯、线槽灯等,这些灯具的保护罩材质往往不是不燃材料,就造成违反“强条”了,所以设计中应加以说明。
5、火灾应急照明灯具的布置
5.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或疏散走道常常只设诱导灯、出口灯,而未设置疏散照明灯,虽然可以利用诱导灯、出口标志灯作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达不到要求。
5.2自动扶梯不能作为疏散出口,其出口标志灯及相关诱导灯或商场中引导购物的标志灯,机场、车站等各种功能标志灯都不能纳入疏散照明系统,但可作为正常的备用照明供电对象。
5.3疏散通道或前室内的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话插孔及其它消防设施的附近,应设置应急照明灯,这点常被忽视。
5.4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积大、平面复杂、防火分区多、出口多、防火卷帘多,有的设计人员没有先弄清防火分区的区界线以及每个安全出口所属的防火分区,布置火灾疏散诱导灯比较随意,甚至将人员误导至另一个防火分区的出口,一旦防火卷帘降落,逃生者将不知所措,这一点应该值得注意。
综上所述,一个完善的火灾应急照明设计,应在电源选择、系统供电、导线选型及敷设方式、灯具选择及安装位置、诱导指向、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下功夫,每个环节都要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才能保证其在火灾紧急状态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作为设计人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去面对每个工程设计,对社会负责,对用户负责,也对我们自己负责。本文不当之处,期待同行的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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