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职员退职金给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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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退职金给付细则 第一条 总则 本公司职员退职时,依照其服务年资、劳绩等有关因素的本细则的规定,给付退职金。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职员,但订有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合同者除外。 第三条 退职金的基准月额 退职金以退职员最后5个月的薪金,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总额除以该期间的总日数,再乘以30为一个基数。 第四条 退职金总额 退职金总额是将第三条所算得一个基数的金额,乘以表所列相当于服务年资的基数所得的金额,该表称为基数表。 第五条 给付条件 1、退职原因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按基数表7计算退职金: 1)非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2)因公伤病,不能继续服务,自请退职的; 3)因智能丧失、身体病残或虚弱,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4)女职员服务年限满5年以上10年以下,于结婚2个月内退职的(有户籍基本证明); 5)因公司业务紧缩或其他类似原因,由公司予以解聘的。 2、退职原因属于下列之一的,按基数表7计算退职金。 1)服务5年以上自请辞职的; 2)服务12年以上公司予以解聘的。 3、因受惩戒而由公司予以解聘的,不予给付退职金。 第六条 退职金的加发 退职人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的,可经总经理室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酌予加发退职金。 第七条 服务年资的计算 1、服务年资是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职之日止计算。退职之日以职员退职的月份为准;未满1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的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不计; 2、属于下列各项的不予计入服务年资: 1)属于1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期间; 2)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2个月以内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 奖金的给付 退职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职的,其夏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职的,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1个月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相同。 第九条 晋升职员的处理 由工友晋升职员的,其在工友年资部分,先行办理资遣,不再并入职员年资;工友年资部分资遣费的计算,依照“工人受雇解雇办法”办理。 第十条 给付日期 退职金在职员经核准退职、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第十一条 分期给付 由于特殊原因,本公司无力一次给付退职金时,可予分期给付。 第十二条 附则 本细则提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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