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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精细氧化铝粉体研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方案
精细氧化铝粉体研发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经理方案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公司基本情况 2
二、 项目基本情况 4
三、 经理的地位与职权 6
四、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 7
五、 中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规定 11
六、 现代公司制度中的两种模式 13
七、 正确处理“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 15
八、 公司的组织机构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17
九、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19
劳动定员一览表 20
十、 发展规划分析 21
十一、 SWOT分析 28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
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
(二)核心人员介绍
1、周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谭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3、何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4、吕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5、刘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术顾问;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二、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投资人
xxx(集团)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
(三)项目选址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占地面积约95.00亩。
(四)项目实施进度
本期项目建设期限规划24个月。
(五)投资估算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44622.72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4927.7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27%;建设期利息973.3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8%;流动资金8721.5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55%。
(六)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44622.72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4757.77万元。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9864.95万元。
(七)经济评价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821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67854.19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0402.50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6.19%。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55年(含建设期24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5147.26万元(产值)。
(八)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63333.00
约95.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119314.35
容积率1.88
1.2
基底面积
㎡
36733.14
建筑系数58.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347.97
2
总投资
万元
44622.72
2.1
建设投资
万元
34927.75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29402.21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4907.36
2.1.3
预备费
万元
618.18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973.39
2.3
流动资金
万元
8721.58
3
资金筹措
万元
44622.72
3.1
自筹资金
万元
24757.77
3.2
银行贷款
万元
19864.95
4
营业收入
万元
821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67854.19
""
6
利润总额
万元
13870.00
""
7
净利润
万元
10402.50
""
8
所得税
万元
3467.50
""
9
增值税
万元
3131.78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375.81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6975.09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23749.89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35147.26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6.55
含建设期24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16.19%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11468.62
所得税后
三、 经理的地位与职权
经理是具体掌管和处理公司事务,对外可以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商务活动的业务执行机构。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其他国家,也有公司最高管理人员成为总裁、首席执行官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须设立经理1人,副经理若干人。《公司法》中所讲的经理,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经理并不完全相同。后者是企业的法人代表,而前者只是董事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是董事会的辅助机构。
经理的职权可分为两种:一是经营管理权,负责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二是代理权,即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以公司的名义从事商务活动。我国《公司法》第50条和114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所行使的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由此可见,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有着明显的分工: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方案,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经理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的分工,本质上是控制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然而,在我国的许多股份公司中,普遍存在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这不利于董事会与经理的分工,也不利于董事会对经理的监督。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这是我国股份制改革走向规范的重要—步。
四、 董事会的地位与职权
(一)董事会的性质与地位
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全体董事组成,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的常设机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股东大会的决议只有通过董事会才能执行。同时,董事会要代表股东的利益,聘任公司的经理,并监督其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董事会的性质和地位的确立,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具体体现,它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社会化与经营管理集权化的矛盾,提高了资本的运营效率。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董事会职权扩大的倾向。西方许多国家公司法都出现了削弱股东大会或经理人员的权限,加强董事会权限的趋势,这是加强公司管理,追求更高利润的需要。例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第35条规定:除本法令或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德国法律授予董事会以“专属权限”,无论是公司章程还是股东大会决议,都不能限制董事会的专属权限。英国公司法规定:凡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的事宜,董事会可不受股东大会决议的约束,股东大会的决议不能推翻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二)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由5~19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以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可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对内是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主席。董事长的职权是:(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3)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公司可设副董事长1名~2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我国《公司法》第47条和第110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的其他职权。
(三)董事会的召集与决议
董事会的召集人原则上是董事长,但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应由股东大会中得票最多的董事召集。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集董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以前向各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载明召集事由。但遇到紧急情况,可不经上述程序,随时召集。通知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
所有董事都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如果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以明确责任。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原则,董事会决议不再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我国《公司法》第112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中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四)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会设置的特点
在我国的公司权力机构的设置中,董事长实际上处于权力金字塔的顶端。这是因为,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唯一对外代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任何人或机构必须得到董事长授权后才能代表公司。在公司的现实运行过程中,董事会在闭会期间,一般还由董事长代行公司董事会的部分职权。所以,在我国的公司管理制度中,董事长拥有凌驾于其他董事之上的极高地位。
在西方国家,普通董事与董事长之间只有职责分工上的差别,而无地位高低之分。在英美公司法中,董事长更像是董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除德国在个别情况下赋予董事长以两票表决权外,其他国家都规定,每个董事都只有同等的表决权,都拥有同等的对外代表权。实际上,董事会总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决策的,以董事或董事长个人身份参与对外活动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这就是说,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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