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氧化铝粉体技术服务项目工程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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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精细氧化铝粉体技术服务项目工程竣工决算 精细氧化铝粉体技术服务项目 工程竣工决算 x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项目概况 3 二、 竣工决算编制 5 三、 竣工决算报批 8 四、 合同价款调整 9 五、 合同价款结算 15 六、 承包合同价款 21 七、 工程量清单 23 八、 产业环境分析 26 九、 精细氧化铝行业发展趋势 30 十、 必要性分析 32 十一、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32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33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3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6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8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41 十二、 项目投资分析 42 建设投资估算表 44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45 流动资金估算表 46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47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48 一、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承办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 2、项目性质:新建 3、项目建设地点: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 4、项目联系人:郑xx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 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公司始终坚持“人本、诚信、创新、共赢”的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顾客为中心”的企业服务宗旨,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一流服务,欢迎各界人士光临指导和洽谈业务。 公司满怀信心,发扬“正直、诚信、务实、创新”的企业精神和“追求卓越,回报社会” 的企业宗旨,以优良的产品服务、可靠的质量、一流的服务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产品及服务。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11.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5352.29万元,其中:建设投资4032.0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33%;建设期利息100.2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87%;流动资金1219.9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79%。 (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 项目总投资5352.29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3305.82万元。 (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2046.47万元。 (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106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8416.06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597.84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2.28%。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90年(含建设期24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3913.61万元(产值)。 (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 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 二、 竣工决算编制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一)竣工决算基本要求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当编报竣工财务总决算。 (二)竣工决算内容 工程竣工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及相关资料。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内容的包括封面、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资金情况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待核销基建支出明细表、转出投资明细表 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及到位情况,财政资金支出预算、投资计划及到位情况。 (4)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结余资金分配情况。 (5)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分析,竣工实际完成投资与概算差异及原因分析。 (6)尾工工程情况。 (7)历次审计、检查、审核、稽查等意见及整改落实情况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9)项目管理经验、主要问题和建议。 (10)预备费动用情况 (11)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履行情况。 (12)征地拆迁补偿情况、移民安置情况 (13)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3、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情况 项目竣工决(结)算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核的,需附完整的审核报告及审核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核说明、审核依据、审核结果、意见、建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表包括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资金情况审核明细表、待摊投资审核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审核明细表、转出投资审核明细表和待核销基建支出审核明细表。 4、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概算调整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2)项目历年投资计划及财政资金预算下达文件的复印件。 (3)审计、检查意见或文件的复印件。 (4)其他与项目决算相关的资料。 三、 竣工决算报批 对于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和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可单独报批,单项工程结余资金在整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一并处理。 (1)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 (2)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3)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可以不报财政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工程价款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四、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法律和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不可抗力、提前竣工工程索赔等事项,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经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调整,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合同价款调整,应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如下。 (一)法律和法规变化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日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承包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工程变更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超过15%时,应调整项目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 3、因非承包商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为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补偿。 (三)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调整的合同价款 (四)工程量清单缺项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工程变更有关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也应计算调整措施费用。 (五)工程量偏差 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工程量偏差,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的剩余部分工程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六)物价变化 1、调整原则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计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如要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2、调整方法 (1)价格指数调整法。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 (2)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要按照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将其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 (七)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的增加,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 (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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