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公司巨灾保险制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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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公司巨灾保险制度 无机非金属材料研发公司 巨灾保险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公司基本情况 2 二、 巨灾保险制度 4 三、 巨灾和巨灾风险概述 11 四、 巨灾风险的损失管理 14 五、 评价应对方案以及实施成本的评估 20 六、 风险管理措施的分类 22 七、 产业环境分析 25 八、 行业基本情况 30 九、 必要性分析 32 十、 发展规划分析 33 十一、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36 劳动定员一览表 36 十二、 项目风险分析 38 十三、 项目风险对策 40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全面推行“政府、市场、投资、消费、经营、企业”六位一体合作共赢的市场战略,以高度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政府城市发展号召,融入各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商业模式思路上领先业界,对服务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的职权、召集、提案、出席、议事、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进行了规范。 (二)核心人员介绍 1、毛xx,中国国籍,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5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4年4月至2011年9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董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3、吕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4、付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5、许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二、 巨灾保险制度 (一)巨灾保险制度内容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现状 由于巨灾风险的特殊性,国际上,如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政府都有直接介入或间接支持,积极发挥国家的信用作用,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重视工程性防损减灾措施的实施,立足本国国情,针对主要的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经营管理,注重传统和新型的巨灾风险控制手段的运用,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保障体系。 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既没有英国发展完善的保险行业协会和再保险市场,也没有美国那样的发达国家的政府财政强力后盾,加上我国保险市场处于起步阶段,人们的投保意识不强,大多数都依赖于政府救济,因而可以采用结合政府主导和地方政府分配统筹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共同协作,各地方政府参与共同完善巨灾保险机制的方式。 1、我国应对巨灾风险面临的形势 (1)保险业在巨灾救助体系中的作用不突出。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均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而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 (2)巨灾保险制度不完善。1979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针对企事业单位的财产保险、船舶保险等和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均包含了各类巨灾风险。20世纪90年代后期,各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对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2001年9月,中国保监会有条件放开商业财产地震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逐步扩大了地震保险业务,但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大型项目。 (3)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矛盾突出。针对企业各类财产的保险和针对居民家庭财产的保险缺乏与地震相关的保障,针对巨灾风险的农业保险也处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另外,在技术与服务能力等方面,保险业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这就使得巨灾保险供需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2、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有利条件 (1)保险行业的发展快速。自我国恢复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从财产险的深度和密度来看,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经过近几年重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去年近两年持续地震灾害的洗礼,各级政府对巨灾的认识逐步深化,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也普遍提高。因此,巨灾保险不仅市场潜力巨大,而且肩负保障社会大众避免巨灾冲击的社会责任。 (2)政府越来越重视巨灾风险。近年来我国政府在保险业的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断地开展各项活动,不断商榷讨论完善灾害防范和救助体系。比如2008年我国南方持续出现雪灾,面对突如其来的灾害,中国保监会随即发出《关于做好应对雨雪冰冻极端天气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对抗灾救灾和理赔服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中国保监会立即启动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级响应程序,同时成立抗震救灾指挥中心,全面部署保险业抗震救灾工作,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条件。 (3)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政府积极开展立法工作,目前已出台了数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等30多部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自然灾害应急法律制度,力求把各项灾难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2009年5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已经施行,其中规定“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以后巨灾风险的承保还可能涉及多层次风险分散安排问题,对保险公司稳健经营有着重大意义。 (4)我国巨灾保险技术和经验逐步成熟。随着经济全球化,国外投资者不断涌进中国来分这块蛋糕,加上信息技术越来越发达,国外保险业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一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我国保险业积累了一定的巨灾风险管理经验,这为今后巨灾保险的快速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积极效应 (1)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政府救济和社会捐赠往往仅能保障灾区居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不能有效地恢复灾区企业与居民的生产生活。保险以其分散风险、消化损失、保障民生的功能已成为国际上主要的损失补偿方式。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及时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通过发挥巨灾保险的损失补偿和防灾防损功能,可以稳定人民群众对灾害损失的心理预期;利用保险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最大程度上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能够及时为受灾群众赔付保险金,有利于受灾群众迅速恢复生产生活和有计划地安排灾后重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国家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一定程度上滋长了受灾群众的依赖心理,甚至造成受灾地区虚报灾情,将注意力集中在争取更多的财政补贴上,而不是放在补偿的运用效果上,从而增加道德风险,导致救灾效率低、公平性差。通过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促进以政府财政为主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向以保险赔偿为主的市场机制补偿模式转变,将事后的巨灾损失财政补偿转变为事前的保险安排,通过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对政府财政的冲击,充分发挥保险在风险保障方面的资金杠杆乘数效应,调动更多的资源来参与巨灾风险管理,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缓解政府财政压力。 (3)减轻政府社会管理压力。保险机制能够在风险防范、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处理等风险管理各环节发挥重要作用。巨灾保险制度具有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社会管理功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有利于政府从具体的防灾减灾以及灾害损失补偿等风险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在宏观上更好地把握巨灾风险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从而缓解各级政府社会管理压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通过巨灾保险机制,积极辅助政府进行灾害损失领域的社会风险管理,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提高了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效率,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可以实现公共政策目标。有效减轻政府的巨灾风险管理压力和社会管理压力。 (四)我国构建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计划 2015年8月20日,我国首个地震保险专项试点在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启动。云南农房地震保险以政府灾害救助为体系基础,以政策性保险为基本保障,以商业保险为有益补充,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1)立足全面保障民生。云南约50%以上的农房为土木结构,往往小震大灾、大震巨灾,农村、农民是最需要地震保险保障的地区和群体。试点方案从风险最高,损失最大的农房地震灾害着手,既保障财产损失又保障人员伤害,在三年的试点期限内,为大理白族自治州所辖12县(市)82.43万户农村房屋及356.92万当地居民提供风险保障。为体现民生关怀,试点期间由省、州、县三级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保费。 (2)有效提高保障水平。方案对试点地区发生5级(含)以上地震造成的农村房屋的直接损失、恢复重建费用以及居民死亡救助提供了有效保险保障。农村房屋保险赔偿限额(指数保险)从2800万元到42000万元,使保险赔款在不同震级分档下起到灾害救助补充作用。居民保险赔偿限额(地震灾害救助保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10万元,累计保险死亡赔偿限额为8000万元/年。 (3)完善风险分散机制、保险公司组建地震保险共同体提供保险服务,强化抗风险能力和保险服务能力:引入再保险机制,进一步分散巨灾风险;按照当年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地震风险准备金,逐步积累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4)放大政策叠加效应。通过政府“有形之手”为市场“无形之手”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凸显保险“灾前预防一灾害补偿一促进灾后重建”的重要功能作用,使受灾群众在国家财政救济基础上获得额外的保险保障,据测算,通过保险机制使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倍数最高达到了15.6倍,能够有效转移和平滑区域巨灾风险损失。农房保险赔偿平均可达到地震民房恢复重建政府补助总金额的34.07%,大大提高灾区居民重建能力。 三、 巨灾和巨灾风险概述 1、巨灾 巨灾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特别巨大的破坏损失,对区域或国家经济社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事件。国际组织和保险机构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量化定义: (1)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于1994年发表的灾情报告中将巨灾定义为:财产损失超过所在国家国民收入1%;受灾人口超过全国人口1%:死亡人口超过100人。 (2)美国保险事务所财产理赔部将巨灾定义为:导致财产直接保险损失超过2500万美元(1998年价格水平)的事件。 (3)瑞士再保险集团将巨灾定义为:自然灾害或人为灾难的损失总额达8550万美元以上,或保险财产索赔额船运1720万美元,航空3440万美元以上,其他4270万美元以上,或死亡或失踪人数20人以上,受伤人数50人以上,无家可归人数2000人以上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的资源、环境和生态压力加剧,自然灾害防范应对形势更加严峻复杂。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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