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特电机研发项目职业安全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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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微特电机研发项目职业安全管理 微特电机研发项目 职业安全管理 目录 一、 岗位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2 二、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内容和分类 2 三、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4 四、 劳动争议概述 5 五、 集体合同的内容 9 六、 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和责任 14 七、 劳动标准的含义 15 八、 工作时间的概念 19 九、 产业环境分析 20 十、 微特电机市场需求分析 23 十一、 必要性分析 24 十二、 公司简介 25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6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7 十三、 项目基本情况 27 十四、 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 32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33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3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6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38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41 十五、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4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42 一、 岗位安全教育的内容和要求 岗位安全卫生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教育。为增强员工的安全卫生意识,提高员工安全卫生操作水平,贯彻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制度,必须结合实际情况,持续不断地组织实施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和考核。 二、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内容和分类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为消除、限制或预防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避免事故、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坏,防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刚性的法律强制性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性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是在技术、科学、经济和管理等实践活动的基础之上,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定、发布的。标准的内容涉及多种学科和专业领域与所有生产过程有密切的内在联系,涉及劳动过程中的生产工艺、生产工具、生产设备,专用装置、用具,工作场所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性。按照具体功能划分,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可分为以下类别。 1、职业安全卫生基础标准,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标准术语、符号、代码、图形、标志等。 2、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标准,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危险和有毒有害因素分类标准、事故统计分析标准、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检测检验技术导则、安全系统工程标准等。 3、职业安全工程标准,包括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具标准、机械安全标准、电器安全标准、防爆安全标准、储运安全标准、爆破安全标准、燃气安全标准、建筑安全标准、焊接与切割安全标准、涂装作业安全标准等。 4、职业卫生标准,包括防尘标准、防毒标准、噪声与振动控制标准、作业场所气温异常防护标准、作业场所异常气压防护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等。 5、职业防护用品标准,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种类、检验、安全认证制度及其配备等方面的标准。 三、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根据我国劳动立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申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四、 劳动争议概述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也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认定与实现所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实质上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利益矛盾、利益冲突的表现。劳动争议与其他社会关系纠纷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就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即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劳动者或其团体,并且只有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或其团体才有可能成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而其他纠纷的当事人则不具有这个特点。 2、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劳动争议的标的是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确定的,因此,劳动争议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因实施劳动法而产生的争议,如就业、工资、工时、劳动条件、保险福利、培训、奖惩等各个方面,内容相当广泛。凡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之外的权利义务为标的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 3、劳动争议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的社会关系纠纷表现为争议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其影响范围通常局限在争议主体之间,而重大的集体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除可表现为一般劳动关系纠纷的形式,有时还会以消极怠工、罢工、示威、请愿等形式出现,涉及面广,影响范围大,甚至超越事发地区,有的甚或造成国际性影响。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1、按照劳动争议的主体划分。 (1)个别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数为9人以下、有共同争议理由的。 (2)集体争议。职工一方当事人数为10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 (3)团体争议。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性质划分。 (1)权利争议,又称既定权利争议。权利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基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当事人权利义务既定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双方都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一般不会发生争议;若当事人不按照规定行为,侵犯另一方既定权利,或者当事人对如何行使权利义务理解上存在分歧,争议就会发生。 (2)利益争议。利益争议是指当事人因主张有待确定的权利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在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对权利义务有不同的主张,即对当事人的利益未来如何分配而发生的争议。显然,只有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会发生此类争议。它通常表现为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3、按照劳动争议的标的划分。 (1)劳动合同争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即开除、除名、辞职等因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而发生的争议。 (3)关于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适用条件的不同理解与实施而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 1、劳动争议的内容只能是以劳动权利义务为标的。权利义务的基础在于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规定或约定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是劳动争议产生的直接原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保险福利、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各个方面,内容十分复杂,任何一种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产生争议。 2、市场经济中物质利益原则的作用,使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的基础,又有利益的差别和冲突。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差别而导致的利益冲突。只要是市场经济体制,只要劳动关系当事人有相对独立的物质利益,劳动争议的产生就具有必然性。 劳动争议的产生虽然具有必然性,但是仍然要积极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企业应当依法执行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作出说明。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五、 集体合同的内容 我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的内容作了不完全的列举性规定,《集体合同的规定》则将集体合同可以具备的事项列举规定了15项。由于企业的情况,包括内部条件、外部环境、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的状况、管理水平千差万别,以及我国《劳动法》对集体合同的内容没有具体要求,所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推荐集体合同的标准文本。通常情况下,集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条件标准部分 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项条款。上述条款同时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指导劳动合同的协商与订立,或直接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条件标准条款在集体合同内容的构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集体合同的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劳动报酬。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4)工资调整办法。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 (1)工时制度。 (2)加班加点办法。 (3)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 (4)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 (1)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 (2)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的休息休假。 (3)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卫生。 (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 (3)安全操作规程。 (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 (1)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 (2)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 (3)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 (4)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 (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 (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 (2)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3)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 (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2)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3)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4)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 (1)劳动纪律。 (2)考核奖惩制度。 (3)奖惩程序。 10、裁员。 (1)裁员的方案。 (2)裁员的程序。 (3)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前述集体合同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劳动条件的所有部分,但是并不意味着每个协商单位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时都要包括上述内容。 (二)一般性规定 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则,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条款解释、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三)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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