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成果转化权益改革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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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成果转化权益改革工作方案 一、 深化成果转化权益改革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鼓励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支持自创区内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任)。 二、 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创新型基建支撑。支持自创区持续推进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建设,继续谋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自创区加快建设5G基站、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超算中心、数据中心、智能传感、智慧城市等信息基础设施和融合基础设施,提升自创区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支撑能力。支持在自创区内建设互联网国家级骨干直联点,支持自创区统筹数据中心规划布局,推动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的集约化和服务化创新,融入全国算力枢纽体系。 鼓励各类研发机构布局。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在自创区建设大学科技园、技术转移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自创区主导产业定位的小试中试平台、重大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保障、资金筹措、财政税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支持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布局落位自创区。支持省科技创新研究院、省工业技术研究院、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吉林研究院在自创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强化创新主体培育。鼓励先行先试,探索建设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综合改革示范区。综合运用研发补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且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引领行业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企业予以支持。优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对总部落户自创区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科创板后备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对自创区重点产业提出的关键技术需求,推行“揭榜挂帅”“军令状”机制,突破一批前沿技术和“”核心关键技术,带动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攀升。 加大创新产品扶持力度。对符合我省首台(套、批次)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条件的产品生产制造企业,采取按比例的方式进行奖励,对投保产品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保险补偿。支持自创区率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试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运用首购、订购的采购政策支持自创区新技术新产品。指导采购人依法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支持专利产品、专有技术等创新产品,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三、 全面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加快自创区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扩大自创区管理权限。赋予自创区更大自主权、决策权,除确需国家审核批准备案或国家明确规定由省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外,原则上全部授权或委托自创区管理。研究建立与省直部门“直通车”制度,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冲突的前提下,允许自创区在项目申报、财政补助、人才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直接申报。优化办事服务流程,编制发布自创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健全完善一门受理、联审联批、多证联办和高效运转的综合服务平台。 探索自创区人事制度改革。鼓励自创区建立人事制度改革试验区。探索实行任用制、聘任制、合同制相结合的岗位薪酬模式。支持自创区实行灵活自主的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模式。 深化成果转化权益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下放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鼓励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个人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支持自创区内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制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应当作为其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做出突出贡献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用(任)。 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基础研究成果重点探索学会共同参与和发挥“小同行”作用的评价制度;应用研究成果重点探索学会、第三方评价机构、应用单位参与的评价制度;技术开发成果重点探索企业、金融投资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的评价制度;产业化成果重点探索主要用户、市场检验、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的评价制度。强化科技成果评价结果的应用,逐步探索科技成果评价报告在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创新平台载体认定、科技成果评奖、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及科技人才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 鼓励科研管理机制创新。鼓励自创区内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创新与转化平台等创新平台管理机制创新,探索在自创区内实行科研项目包干制、首席专家负责制、课题招标制等科研管理机制创新。 探索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在自创区建设人才管理体制改革试验区,赋予自创区在人才管理、引进培养、评价激励、流动配置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支持自创区建立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在“破四唯”等方面率先探索。对自创区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程序逐步赋予高级职称评审权,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等开展职称自主评聘试点。 参考资料:《关于支持长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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