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能设备技术应用公司法治理与战略决策规划_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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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储能设备技术应用公司法治理与战略决策规划 储能设备技术应用 公司法治理与战略决策规划 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全钒液流电池灵活性 5 三、 必要性分析 6 四、 中国企业中契约的特点 6 五、 关系契约理论 7 六、 从团队理论视角看决策团队结构 12 七、 董事团队断裂带 15 八、 研究变量的因子分析 23 九、 研究变量的界定 28 十、 决策制定过程的影响因素 31 十一、 决策行为的影响因素 36 十二、 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 39 十三、 董事会特征与技术创新 44 十四、 公司简介 46 十五、 项目基本情况 47 十六、 发展规划 50 十七、 人力资源分析 56 劳动定员一览表 57 十八、 项目风险分析 58 十九、 项目风险对策 61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立足京津冀三地创新功能定位,以推动科技创新为核心,强化协同创新支撑,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吸引京津创新资源,积极推动科技园区、创新基地、技术市场、转化基金、创新联盟共建共享,为建设创新型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一)强化协同创新支撑 协作共建科技创新园区,吸引和利用京津高端创新资源,鼓励各地加强与京津知名产业园区、企业总部、科研院所校的合作,采取一区多园、总部—孵化基地、整体托管、创新链合作等模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和科技成果孵化基地。 联合打造区域创新联盟,围绕全省产业发展需求,鼓励我省优势企业联合京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若干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建立京津冀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联盟,共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专利信息平台和知识产权专家库,交叉许可和共享知识产权。 协同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围绕产业升级、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水资源等领域,与京津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协同攻关和应用研究,共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共建科技研发中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标志性成果。 (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 培育技术创新主体,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积极引进京津科技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成果转化企业和分支机构;加强与京津企业总部和研发机构合作,组建集研发与产业化为一体、企业化运作的科技创新平台。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按照“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京津冀技术市场一体化建设,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结合、标准统一、服务规范”的技术交易市场网络,加快京津冀技术转移协同创新联盟、京津冀技术交易河北中心、石家庄科技大市场、承德河北大数据交易中心和唐山科技中心等建设,做强一批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集成服务。 (三)用足用好京津创新资源 推进创新平台合作,围绕我省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需求,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等模式,与京津联合建立一批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检验检测机构。加强与北京交通大学合作,打造“轨道交通综合试验基地”和“北京交通大学轨道交通海滨综合研发实验基地”。 引进用好京津人才智力,加强区域专业技术人才制度衔接,搭建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跨区域人才流动机制,实施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工程,开展京津冀创业导师河北行行动计划,支持京津高校在我省建立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吸引京津高端人才和团队到河北创新创业。 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建立京津冀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网络,推动京津重点实验室、大型科研仪器设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学工程等向我省开放,推动三地科技文献、科技成果和专利信息、科技专家等基础性信息资源联网共享。 二、 全钒液流电池灵活性 全钒液流电池功率单元与能量单元相互独立,可根据不同应用场景灵活设计。一套完整的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系统主要由功率单元(电堆)、能量单元(电解液和电解液储罐)、电解液输送单元(管路、泵阀、传感器等)、电池管理系统等部分组成,其中功率单元决定系统功率的大小,而能量单元决定系统储能容量的大小,两者相互独立。因此,在系统设计层面,全钒液流电池储能可实现功率和容量分开设计以及储能时长按需定制,电解液储罐既可独立外臵,亦可与电堆共同集成至一体化的集装箱产品,整体的方案设计更为灵活。从成本的角度来看,对于固定功率的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系统,储能时长越长则功率单元的单位投资成本越低,进而整体系统的单位投资成本越低,因此全钒液流电池更适用于中长时储能场景。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中国企业中契约的特点 Fama&Jensen(1983)将公司分为两类:开放式企业和封闭式企业,它们都有明确的契约特征。开放式企业是典型的大型复杂组织,而封闭式企业要相对小而简单一些。中国的企业和上述的两类企业都有差异。我们通过Fama&Jensen对两类企业的描述来了解中国企业的契约特点。 据Fama&Jensen的分类方法,多数的中国企业似乎接近封闭式公司的定义,但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开放公司的股权分散化,可以自由让与,这与我国企业的现状存在本质的差异。我国企业的现状类似于封闭企业,股权相对集中,不可以自由让与,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主要是国家或法人机构。但与封闭公司不同的是,在我国企业中拥有决策权的企业管理者几乎不承担剩余风险,也不拥有剩余索取权。这就导致了我国企业的决策过程既有封闭企业的缺点,又存在开放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 由广大公众股东持股的开放公司通过一系列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来约束管理者的自利行为,但对中国的企业而言,股权相对集中,企业的治理主要依赖于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微弱。按照Cubbin&Leech的分析,中国上市企业的所有者对管理者的控制也表现在两个方面:作为企业的流通股股东,由于持股比例低且分散,外部股东对管理者的控制微乎其微;而作为占有控股地位的企业大股东,应该对公司的管理者实施有效的控制,但由于大股东是国家而带来所有者缺位,这一内部控制机制的作用也受到限制。 五、 关系契约理论 GHM理论主要在正式的法律框架中讨论问题,而且采用一次性静态博奔方法,当考虑到重复博奔所形成的非正式契约时,“可描述但不可证实性”就并不是非常重要。Tirole认为,只有当两种或然事件对支付的影响无法被区分时,“可描述但不可证实性”才会对契约的完全性产生影响。 麦克尼尔提出了关系契约的概念。他区分了分立交易和关系交易,认为契约关系是社会交换行为的主导方式。 麦克尼尔在《新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指出:要理解什么是契约,就必须摆脱自己强加的知识隔绝状态,接受一些基本事实。没有社会创造的共同需求和爱好,契约是不可想象的契约的基本根源,它的基础,是社会。没有社会,契约在过去不会产生,在将来也不会产生。把契约同特定的社会割裂开来,就无法理解其功能。 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根源有:社会、劳动的专业化和交换、选择未来意识。他把契约定义为:与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其中“交换”不再仅仅被视为市场上所进行的个别交易,而是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交换”,这种交换的因素包括命令、身份、社会功能、血缘关系、官僚体系、宗教义务、习惯等各种社会关系。麦克尼尔的契约不是一次性的单发交易,而是指向未来的长期合作。 麦克尼尔认为,传统契约的本质特征是“一个或一组承诺”,所谓承诺是“以某种特定的方式进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表示,使受诺人相信承诺人已做出了一项允诺”。古典契约理论忽视了契约交易背后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关系,麦克尼尔认为,契约的基本根源和基础是社会关系,没有社会的存在,契约就永远不可能成为现实。麦克尼尔强调契约的社会关系实质,不再孤立地就要约、承诺、合意而认识契约。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个交易都不可能只与交易双方当事人相关,它必然还涉及许多其他社会因素,如信赖、习惯、道德和法律等契约规范。 关系契约理论尚处在不断发展之中,相对于典型契约和非典型契约,关系契约更强调契约中的关系嵌入性、时间长期性、自我履约性和条款开放性。关系嵌入性强调契约中的交易各方的互动大多发生在合约之外,契约承诺的履行与否不需要第三方根据明确的条款来执行,或者根本无法由第三方来评价或执行。时间长期性强调随着交易时间的延伸和关系的复杂化,契约可能涉及多方参与者,交易长期性有助于建立多方信任,减少机会主义行为。自我履约性强调关系契约更多依赖于自我履约机制。在长期合作中,一方的专有性投资可能引起的敲竹杠问题,是无法完全依赖第三方根据明确条款来评价和执行的,只能依赖自我履约机制来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条款开放性强调契约双方允许契约中存在漏洞,而这种漏洞也无法由法律来弥补。具体而言,契约双方并不在事前对于可能影响合作关系的所有未来结果达成一致,而是同意对有关问题进行不断协商与调整,进而追求双方未来合作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市场中的企业往往会利用关系契约(如不受法庭审查的非正式协议)来解决典型契约中存在的难题,这也是很多时候企业的表现可能优于市场的主要原因。 麦克尼尔的关系契约理论实际上是将各种社会人际关系作为契约研究的切入点,突出契约中当事人及契约内容的内在社会关系。麦克尼尔的契约定义摆脱了“承诺”的限制,把大量的非承诺性关系纳入了契约的范畴,使契约与习惯、组织、社会性交换和人们对未来的期待交织在一起。在现代经济关系中,交易并不都是靠承诺性契约来完成的,非承诺性契约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 Baker,Gibbons&Murphy(2000)也给出了对关系契约的解释,并且对其性质做了深入研究。他们认为,关系契约不同于一般传统契约,传统契约一般要求事先确定条款,这些条款所依据的是事后可以由第三方观测到的指标;当指标可以被观测但不能被证实时,或者这些指标由第三方证实成本巨大时,关系契约就产生了。关系契约具有以下两个特征:第一,在不完全信息下博奔的双方一旦得到新的相关信息,可以依据具体情形调整契约条款;第二,契约的执行无法借助第三方权威机构,只有符合双方利益的契约会得到自发的执行,如果毁约造成的名誉损失小于毁约得到的利益,则契约双方都会选择背约。 威廉姆森(1985)详细分析了从古典契约法、新古典契约法到关系契约的契约演进历程。古典契约假定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更多时候是处在一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中,而在信息不对称时,最优契约很难自动达到。新古典契约是不完全的,双方都认为当第三方的仲裁解决机制存在时,契约方可达成。关系契约也是不完全契约,协议中的缺口的填补,依靠的是在一个关系体系中不断协商解决。威廉姆森指出,在契约的期限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加,并且关系具备了有着大量规范的小社会特征之后,才产生了关系契约。他同时给出相应的基于关系契约的双边治理结构。 在麦克尼尔契约划分方法的基础上,威廉姆森建立了自己的交易分析框架。他将交易作为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用专用性投资、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来描述交易的特征。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他认为当投资是非专用时,不论交易频率如何,应采用古典契约进行市场治理;当交易偶尔发生且投资有一定的专用性时,应该运用新古典契约的三方治理;当交易经常发生且有一定的投资专用性时,应该进行关系契约的双边治理。所以,根据威廉姆森的分析逻辑,投资专用性是关系契约产生的主要原因。但是威廉姆森并没说明为什么在没有明显的专用性投资时,还会采用关系契约机制。 总结上述学者对关系契约的研究文献,可以看出关系契约有如下特点:第一,关系契约中建立的基础社会关系网络和道德规范,不是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而缔结的,所以关系契约没有明确的合同关系人,处在一个“没有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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