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业务与单证一体化教程教学课件(共17章)第十一章-结汇单证的制作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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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业务与单证一体化教程进出口业务与单证一体化教程目 录 国际结算票据第一节 汇票第二节第第1111章章国国际际货货款款结结算算单单据据 本票和支票第三节 托收委托书第四节 各类发票第六节 综合审单第八节 各类证明第七节 原产地证书第五节第一节 国际结算票据 国际结算票据可以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但国际贸易结算中以使用汇票为主。国际结算单证则主要包括发票、包装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各类证明等,发票等在前面的章节里已经讲过的单据,在此不再赘述。一、票据的基本概念 所谓票据(instrument),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具有一定格式,约定债务人按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经过背书可转让的书面支付

2、凭证。现代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票据在非现金结算中担任着支付工具和信用工具的角色。国际结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最主要的结算票据。二、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可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1.出票人(出票人(drawer)。)。出票人是指做成汇票、

3、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责任,即保证票据在有效期内提示付款人一定付款或承兑,否则,出票人应自行履行付款责任。在票据未获得承兑以前,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而票据一旦获得承兑,承兑人成为主债务人,出票人将退为次债务人。汇票的出票人是进行委托支付或发出支付命令的人;本票的出票人是承担或承诺付款的人;支票的出票人是向银行发出支付命令的人。2.付款人(付款人(payer/drawee)。)。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如果付款人不接受出票人的命令,收款人和出票人不能强迫付款人付款或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但是,

4、一旦付款人对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就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必须承担到期付款责任。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为承兑人;本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本人;支票的付款人为出票人指定的存款银行。3.收款人(收款人(payee)。)。收款人是指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它是票据的主债务人。收款人有权提示付款人,要求获得承兑或付款,但若遭到拒绝,可向出票人追索票款。票款到期前,收款人也可以背书将票据转让,转让后收款人就成为背书人。背书人向票据的受让人承担与出票人相同的保证责任,即受让人可向背书人追索票款。4.背书人(背书人(endorser)。)。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叫做“背书”,

5、这种转让票据之人称作“背书人”,受让票据之人则称为“被背书人”(endorsee)。票据可经过多次连续背书转让而流通。对于某个背书人而言,他之前的背书人都是他的“前手”(prior parties),他之后的背书人和持票人(holder)则是他的“后手”(subsequent parties)。三、票据行为 汇票使用过程中的各种行为,都由票据法加以规范,主要有出票、提示、承兑和付款。如汇票需要转让,通常应经过背书行为来完成。汇票如遇拒付时,还要涉及做成拒绝证书以行使追索权。1.出票(出票(issue)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经签字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出票后,出票人即承担保证汇票得到承兑和付款的

6、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和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取得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等的费用。国际货款结算中使用的汇票通常需签发一式两份,当其中一份在寄送途中丢失就补寄第二份,但付款人只对其中一份付款。为此,在汇票上一般都分别写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字样,以防止重复承兑或付款。2.提示(提示(presentation)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是持票人要求实现票据权利的必要程序。付款人见到汇票叫做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付款提示和承兑提示两种。(1)付款提示是指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的行为。(

7、2)承兑提示是指向付款人提交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在汇票上进行承兑,承诺到期付款的行为。远期汇票的提示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对此,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一。按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即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自出票后1个月;定时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到期日前付款人提示承兑;已经承兑的远期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内。3.承兑(承兑(acceptance)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到期对汇票进行付款的行为。承兑的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国际汇票用英文写“acceptance”)字样,同时注明承兑的日期,还要由付款人签名,然后交还给持票人。按票据法的规定

8、,仅有付款人的签名而未写“承兑”字样,也构成承兑。我国票据法第42条规定,未写明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三天为承兑日期。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就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负担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则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4.参加承兑参加承兑(Acceptance for honour)参加承兑是指票据的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为了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利益,代替承兑人进行承兑,以阻止持票人于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一种票据行为。它一般是在汇票得不到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死亡、逃亡或其他原因无法承兑、付款人或承兑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发生。5.背书(背书(endor

9、sement)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的一种法定手续,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票据转让事项经签章后交付给受让人(transferee)的票据行为。背书后,汇票的收款权利便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取得了汇票的权利,但一旦票据发生违约,票据的最终持有人拥有对背书人的追索权,背书人承担第二付款人责任。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的主要

10、方式有以下三种:(1)限制性背书()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endorsement),),有些限定背书规定汇票只交付一次,受让人只能自行使用汇票而无再次转让的权利。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被背书人名称)”或“付给(被背书人名称),不得转让”。有些则给出某些附属条件,“当xxx时,付给xxx(背书人名称)。当条件满足时,该背书才成立。有些背书人写明持票人只能把汇票存在银行,而不能做别的使用。(2)记名背书()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又称特定背书,此种背书既有出让人签名,又指明了受让人是谁,但无“仅付”、“不得转让”等字样。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

11、签字,写明“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等。如此背书的汇票可以连续多次背书和支付,多次转让,甚至可以在市场上无限转让下去。(3)不记名背书()不记名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空白背书,即背书人在汇票上只有签名,不写付给某人,即没有被背书人。空白背书的汇票凭交付而转让。即空白背书的第一出让人背书签字后,可多次在市场上流通,直到最后一个受益人,而勿须在汇票背面注明流通过程中的其他出让人和受让人。如果背书人在背书时候写上“without recourse”,那么,当写票据的人没能力支付该汇票时,背书人没有支付义务。通常是代理人,代表之类的签署该类型背书。付款(paymen

12、t)6.保证(保证(guarantee)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7.保付(保付(certified to pay)保付是指支票的付款人向持票人承诺负绝对付款责任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付是支票付款人的一种票据行为。支票一旦经付款人保付,在支票上注明照付或保付字样,并经签名后,付款人便负绝对付款责任,不论发票人在付款人处是否有资金,也不论持票人在法定提示期间是否有提示,或者即使发票人撤回付款委托,付款人均须按规定付款。在具体操作时,票据行为表现为票据当

13、事人把行为的意思按照法定的方式记载在票据上,并由行为人签章后将票据交付。它包括三方面内容,即记载、签章和交付。所谓记载,通俗地讲就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写明所要记载的内容,如签发票据时应写明票据的种类、金额、无条件支付命令、签发票据日期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承兑汇票时写上承兑字样,保证时应写上保证或担保字样。所谓签章,即是指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它表明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自然人签章是指在票据上亲自书写其姓名或加盖其私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票据法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而不能用笔名、艺名等来代替。

14、所谓交付,是指票据行为人应将票据交付给执票人。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进行记载,并进行签章后,票据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票据被交付给了对方,票据才能发生法律效力。8.付款(付款(payment)。)。付款是在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向提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支付汇票款项的行为。付款是票据流通过程的终结,是票据债权债务的最终清偿。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按付款时的情形,可分为正当付款、部分付款和终结性付款三种。一般来说,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审核票据背书的连续性和真实有效性,对持票人履行付款责任,此为正当付款。如出于重大过失或恶意,对有明显和

15、重大权利缺陷的持票人给付了票款,就是不正当付款,付款人因此必须承担责任。如果付款人只向持票人支付了一部分票款,便称为部分付款。接受部分付款的持票人仍可对未清偿部分进行追索。在正当付款的情况下,由于付款人支付了十足票款,就可以了结票据责任,完成票据的流通过程,这叫终结付款。如果付款不是主债务人所为,就意味着票据责任和权利仍需通过追索来完结,还不能退出流通,付款就不是终结性的。9.拒付(拒付(dishonour)。)。拒付又叫退票,是指当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获得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汇票、本票和支票都可能遭到拒付。拒付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持票人到期不获承兑或付款。如付款人明确表示拒付,或虽未明确表示

16、,但到期未承兑或付款,或只做部分承兑或付款。二是承兑人死亡、破产或被终止业务活动。10.追索(追索(recourse)。)。追索是指持票人向出票人或向前手追回票款的行为和权利。持票人在追索时要具备一定条件:持有回格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时效内进行了提示;发生了拒付并在规定时效内做成了拒绝证书。追索权可向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及其他债务人行使,因为他们都是票据上所载金额的主债务人或从债务人,持票人是汇票所载金额唯一债权人,理应向他们追索。追索可以按汇票的背书顺序依次向前手追索,也可以越过他的直接前手向任一前手追索。若被追索者中间有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付清了票款,此时该人就获得持票人的地位,又可对自己的前手行使追索权利。追索的款项包括三部分:一是汇票上的金额;二是因延期偿还票款而应付的利息;三是做成退票通知、拒绝证书的费用和其他有关开销。第二节 汇票一、汇票的含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Draft)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二、汇票的主要当事人 汇票的主要当事人有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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