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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信托相关业务政策汇编(截止2013年4月23日)1 信托业务政策汇编信托业务政策汇编 (截止至 2013 年 4 月 23 日)目录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3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11 3.信托公司管理办法.12 4.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1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1 6.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32 7.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37 8.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39 9.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40 1)附件一: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标准(CICAP).45 2)附件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操作细则(CICAP).51 10.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86 11.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89 1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92 1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94 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101 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4 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风险监管防范交易对手风险的通知.106 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全面推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107 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步做好信托投资公司股东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09 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10 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修订信托公司年报披露格式 规范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111 21.关于做好 2005 年度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4 22.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115 23.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121 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123 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125 26.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127 27.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128 2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13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信托相关业务政策汇编(截止2013年4月23日)2 2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监管的通知.134 3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6 3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138 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39 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140 34.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141 35.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142 36.银团贷款业务指引.143 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151 38.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53 1)附件一: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54 2)附件二: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156 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160 40.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161 4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66 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68 4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170 4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172 4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174 46.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175 47.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176 48.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单一代定资金信托业务的风险提示.181 49.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182 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19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信托相关业务政策汇编(截止2013年4月23日)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2001第第 5050 号公布号公布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信托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信托相关业务政策汇编(截止2013年4月23日)4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章第三章 信托财产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信托相关业务政策汇编(截止2013年4月23日)5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第四章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一条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第二节 受托人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信托相关业务政策汇编(截止2013年4月23日)6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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