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线针轮减速器公司董事会模式及董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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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摆线针轮减速器公司董事会模式及董事的责任 摆线针轮减速器公司 董事会模式及董事的责任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少齿差减速器的基本结构与传动原理 4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公司简介 5 五、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 6 六、 董事的任职资格 7 七、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9 八、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 14 九、 SWOT分析说明 19 十、 人力资源配置 28 劳动定员一览表 28 十一、 法人治理结构 30 一、 产业环境分析 把合肥经济圈打造成全省核心增长极。进一步增强合肥的辐射力和带动力。瞄准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和“一带一路”节点城市,支持合肥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创建国家级合肥滨湖新区,全方位承接高端产业和创新要素,打造全国创新创业试验区、高端产业集聚区、生态文明先行区。加快培育电子信息、汽车及新能源汽车、装备制造、新能源等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集群和总部基地。高水平建设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对外开放大平台。打造通达全球的对外综合运输大通道。支持申报国际贸易便利化综合改革试点。支持建设金融服务后台基地和中国快递服务后台基地。加快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建设。加速经济圈一体化。以合肥为中心,促进合芜发展带、沿江发展带、合铜发展带、合淮蚌发展带建设。建立产业分工协调机制,打造合滁宁、合芜马、合铜宜、合六、合淮五大产业集群带,加快建设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提高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加强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加强生态环境联防联治。引领推动合肥经济圈向合肥都市圈战略升级,努力成为全省核心增长极乃至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增长极。到2020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万亿元,占全省比重达到28%,合肥城区常住人口达到500万人,在肥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数超过50家,成为长江经济带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圈内形成若干国家级或世界级产业集群,人均收入力争达到长三角城市群平均水平。 打造区域性增长极。着力把芜湖建成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的现代化大城市。推动芜马同城化,把芜马城市组群打造成全省重要增长极,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现代物流中心,长江经济带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城市组群,到2020年,GDP总量达到6000亿左右。把蚌埠、安庆、阜阳、黄山打造成皖北、皖西南、皖西北、皖南区域性中心城市,努力将宣城打造成为皖苏浙区域交汇中心城市。 二、 少齿差减速器的基本结构与传动原理 针对少齿差减速器中的精密行星减速器、摆线针轮减速器、RV减速器、谐波减速器的基本构成和传动原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便于投资者深刻了解各类少齿差减速器的特点。 综合来看,在常见传动比50左右的减速器中,行星减速器输出扭矩较小,但整体传动效率较高,可以依托多级传动的方式提升传动比和增加额定输出功率;RV减速器在额定工况下的输出扭矩大,代表其承载能力更强;相比之下,谐波减速器整机体积较小,传动精度和传动效率更高,但整体输出扭矩不及RV减速器;滤波减速器虽然整体性能更优,但目前仍未全面推向市场。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公司简介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黄xx 3、注册资本:114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1-8-9 7、营业期限:2011-8-9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 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跑的发展目标。 五、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 (一)董事的提名与选举 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权利。在提名与选举董事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董事应该是成年人。其次,要考虑董事的管理背景,董事毕竟是管理职位,拥有丰富管理背景的人更适合担任董事职位。最后,要考虑董事的知识结构,在知识经济时代,董事的知识结构显得特别重要,根据行业的性质选择更加专业的董事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起到关键的作用。 (二)董事的任免 董事一般由股东会任免,当董事会中需要有职工代表时,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应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对此,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董事的任期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六、 董事的任职资格 董事与股东不同,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董事,而对股东来说任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都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是由股东会或者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当选为董事后就成为董事会成员,就要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所以董事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各国公司法对董事任职资格均做出了一定限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七、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要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设置独立董事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它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董事会中,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超脱于经理职能的称职的董事,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利益方面的直接联系,可以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有效地改善董事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 (2)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可能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极为不合理,大股东都占绝对持股比重。与国外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相比,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已浓缩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无偿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到期后不偿还,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凭银行处置。特别是在涉及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已完全被大股东操纵,不惜以牺牲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制造虚假利润或者让母公司无偿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 (3)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很普遍。主要表现在:①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②监督机制不完善;③人员构成不合理。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思路 (1)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我国的《公司法》对设置独立董事没有作硬性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相应的限制,但该条款属“选择性条款”。至少在法律、法规层面,境内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随意度还很大,没有像境外上市公司那样受到硬性约束。所以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其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合法性。另外,在《独立董事法》的约束下,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 (2)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往往只是为了改变或美化公司的形象,大部分独立董事有职无权,成了公司的摆设。要真正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例如,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的意见能起决定作用;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辞退,该公司应该向交易所报告情况并陈述理由,等等。 (3)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尽职尽责。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利益相关甚小,可能会缺乏动力去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司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应逐渐向实行津贴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向,除应支付必要的报酬,必要时可以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奖励,使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联系在一起。从约束机制上讲,健全声誉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或规则上将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董事也要和其他董事一样承担责任。特别是在有关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更应承担责任。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可以使独立董事在把这一身份看成是一种荣誉的同时,还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企业责任和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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