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爆破点_爆破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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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86国家标准局1986-08-22发布,1987-05-01实施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防止爆破事故,特制订本规程。除军事爆破工程外,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程。1管理制度与职责范围1.1 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1.2 在爆破工程中推广应用爆破新技术、新工艺、新器材和仪表,必须经爆破作业的主管部(或相当于此一级的总公司)鉴定批准。1.3 进行爆破工作的企业,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段(班)长、爆破员和爆破器材库主任。1.4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a.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由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的工程师、技术员担任;b.爆破器材库主任和爆破段(班)长应由爆破技术人员或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担任。1.5 爆破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5.1 年满十八周岁,从事过一年以上与爆破作业有关的工作;1.5.2 工作认真负责;1.5.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5.4 体检合格;1.5.5 按爆破员培训大纲(附录A)的要求,进行过培训并考试合格。1.6 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三个月后,方准独立进行爆破工作。在高温、有沼气或粉尘等爆炸危险场所的爆破工作,必须由经验丰富的爆破员进行。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训练。1.7 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1.7.1 主持制定爆破工程的全面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1.7.2 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和审查、考核爆破工作人员与爆破器材库管理人员;1.7.3 监督本单位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质量;1.7.4 组织领导重大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结工作;1.7.5 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条例;1.7.6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1.8.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1.8.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1.8.3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1.8.4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9 爆破器材库主任的职责:1.9.1 负责制定仓库管理细则;1.9.2 督促检查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的工作;1.9.3 及时上报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爆破器材;1.9.4 组织或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1.9.5 督促检查库区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1 0 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负责验收、发放、统计和保管爆破器材,对无 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1.1 1 爆破器材试验员负责进行爆破器材的检验工作。1.1 2 爆破段(班)长的职责:1.12.1 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1.12.2 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1.12.3 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1.12.4 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1.1 3 爆破员的职责:1.13.1 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1.13.2 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1.13.3 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1.13.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1.13.5 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2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2.1 一般规定2.1.1 露天、地下、水下和其他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洞室爆破、蛇穴爆破、深孔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2.1.2 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2.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g.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j.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2.1.4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2.1.5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2.1.6 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装药前应对嗣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利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f.禁止烟火;g.禁止用明火照明;h.禁止使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2.1.7 堵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装药后必须保证堵塞质量,酮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犷壶爆破除外):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2.1.8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2.1.9 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min(不包括洞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min(经过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2.1.1 0 地下爆破作业点的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表1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允许浓度名 称符 号最大允许浓度按体积按重量m g/m 3一氧化碳co0.0 0 2 4 03 0氮氧化物(换算成二氧化N 0 20.0 0 0 2 55氮)二氧化硫S 0 20.0 0 0 5 01 5硫化氢H 2 S0.0 0 0 6 61 0氨N H 30.0 0 4 0 03 02.1.1 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2.2爆破警戒与信号2.2.1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2.2.2 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岗哨应配带自救器。2.2.3 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第二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2.3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2.3.1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2.3.2 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2.3.3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2.3.4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2.4 盲炮处理2.4.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程师批准;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2.4.2 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2.4.3 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c.用木制、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2.4.4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钱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2.4.5 处理铜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甩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b.沿竖井或平碉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2.4.6 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在盲炮附近另行投放裸露药包,使之殉爆;b.小心地将药包提出水面,用爆炸法销毁。2.4.7 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b.填塞长度小了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c.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2.4.8 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2.4.9 处理地震勘探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a.从炮孔中小心地取出药包,用爆炸法销毁;b.不可能从炮孔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2.4.1 0 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重新装药爆破。2.5 机械化装药2.5.1 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地;b.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c.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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