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

举报
资源描述
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1号)要求,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投入和师资保障机制,全面提高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教育质量,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健全完善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 3.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问题导向,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破解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补齐制度短板,激发办园活力,提升办园质量。 4.坚持规范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健全治理体系,堵住监管漏洞,完善学前教育监管制度,实现依法依规办园,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市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10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保持在50%以上。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到2035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三、重点任务 1.扩大总量。根据城镇化发展、全面放开二孩政策、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重点解决好老城区、城市核心区、部分人口聚集区总量不足的问题。 2.调整结构。科学调整布局结构,统筹新建住宅和学前教育规划,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合理调整资源结构,构建以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补充的布局结构。持续调整投入结构,不断加大对幼儿园规范化建设、师资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投入力度。 3.健全机制。建立健全公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考核、监督制度,推进幼儿园流程化科学管控,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园体制。 4.提升质量。注重保教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建立健全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规范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标准,提高幼儿园教师、卫生保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提升办园水平。  四、措施及职责 (一)扩大资源供给 1.科学制定规划。编制《***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2020-2025)》,各县(市)区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要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定辖区应对学前教育需求高峰方案和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招拍挂相关配建要求,选定具体位置,明确服务范围,确定建设规模,确保优先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新建居住小区、老城及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幼儿园。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住宅小区幼儿园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并作为公共教育资源,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管理使用,配套幼儿园由各县(市)区统筹,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配套幼儿园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的,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扩建,以及利用公共设施改建等方式统筹解决。原则上每3000人以上的城镇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要求配建一所不少于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土地储备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优化办园结构。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公办园资源不足的县(市)区要统筹利用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鼓励公办园举办分园,实施集团化办园。持续发展农村学前教育,整合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每个乡镇集中力量至少办好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人口分散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可举办流动幼儿园、季节班等,缓解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空置问题。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普惠性民办园每年实行动态认定,根据分类定级结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生均经费补贴、晋级奖励,同时通过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要优先保障经济困难家庭的学前儿童、边远贫困地区的学前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满足家长不同选择性需求。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学校等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扩大优质资源。鼓励优质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实施示范园托管和幼儿园互助共同体发展战略,采取“示范园+新园”“示范园+薄弱园”“示范园+农村园”等办园模式,建立捆绑式的发展关系,实现“公办+民办”“城市+农村”幼儿园同步推进,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充分发挥公办园的示范引领作用,自治区或***市级示范园要主动承担薄弱幼儿园、农村幼儿园的帮扶任务,实施幼儿园共同体发展,采取多种途径,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高办园质量。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健全经费投入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优化调整经费投入结构,强化全过程绩效管理,主要用于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职工、提高教师待遇、师资培训、改善办园条件、落实幼儿资助制度、强化幼儿园“三防”建设、配套幼儿园治理和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示范县创建等,合理保障保育保教工作有序开展。落实民办园用水、用电、用气、供暖执行与公办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通过成本核算,按照幼儿园分类定级的不同级别,合理确定***市公办园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民办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自治区制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园)收费管理办法;营利性民办园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核算的生均成本合理确定,合理规范举办者获得收益范围。各县(市)区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公办园、民办幼儿园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扩大资助范围,由资助学前一年幼儿扩大到学前三年覆盖,并适当提高资助标准。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资助。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配齐配强师资力量。建立教职工补充长效机制,落实公办园人员配备规范,采取灵活办法,对幼儿园教职工实行统一管理。积极采取“调、转、聘”等多种方式配足配齐公办园教职工,空余编制向公办园倾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有关规定,将公办园中聘用教师、安保、厨师、卫生保健人员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并逐步提高补贴标准。试点实施乡村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民办园要足额配齐教职工和卫生保健人员,参照公办园合理确定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各类幼儿园要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一步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适当提高高级职称比例。实施***市名园长、名师工作室培养计划,在原有市级名园长、名师工作室的基础上,逐年增加比例,到2025年,建立15个***市级名师工作室、10个名园长工作室。对突出贡献的幼儿园园长、教师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加强政策支持和待遇保障,努力提升办学层次,大力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培养保育员。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建立持证上岗制度,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依托***幼儿师范师资培训中心、***市师资培训中心,实施每三年一轮的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名教师。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健委,***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认真落实教师资格准入与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到2022年全市85%以上的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通过建立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考评等机制,加大监察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职业情怀。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健全管理体制 1.完善监管体系。落实学前教育以县(市)区为主的监管责任,强化市、县党委和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责任,健全完善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健全学前教育管理机构或岗位设置,配备专人管理学前教育,配备专任学前教育教研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严格准入管理。严格落实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掌握审批条件,加强对教职工资质与配备标准、办园条件等方面的审核,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规范办园行为。充分利用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幼儿园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严格依法监管,幼儿园提供虚假或误导家长信息的,纳入诚信记录。坚决杜绝发生虐童等严重安全事件,对存在伤害儿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幼儿园,及时进行整改、追究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吊销办园许可证,有关责任人终身不得办学和执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发改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和监管责任,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资质的动态监管,坚决清理和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学前教育工作岗位,规范专职保安员配备和物防设施建设,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园长安全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强化法治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幼儿感知、体悟、躲避危险和伤害的能力,提高家长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监督局、消防救援支队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规章制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