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共服务、教育、科技、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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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教育、科技、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市与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市与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深入贯彻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市与辖区财政管理体制实际,通过制定差别化的分担政策,稳妥推进市与辖区在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高市、区两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效率,逐步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和保障机制。 二、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和支出责任 按照自治区明确的八大类18项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分中央财政承担、自治区财政承担、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现根据市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同属性、财力实际状况以及历史沿革等,将***市与辖区(下文简称市区财政)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承担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分市本级承担、市与辖区共同承担,明确如下: (一)市本级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事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自治区与市区财政按照6:4比例分担中央标准地方部分和超出中央标准部分,市区财政部分由市本级全额承担。 (二)市与辖区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事项。 市与辖区共同承担的支出责任事项主要包括:按比例分担的事项和按因素确定分担的事项。 1.按比例分担的事项。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政府补贴基本养老金部分,市与辖区按照各自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自承担。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自治区与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中央基础标准地方部分,市区财政部分由市本级与辖区按6:4比例分担。 2.按因素确定分担的事项。主要包括公用经费保障、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医疗救助、困难群众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残疾人服务、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详见附件) (三)其他 按照保持现有市与辖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改革后上述事项涉及支出变化或市级需延续改革前政策继续承担辖区配套补助的情况,通过市与辖区年终结算上解或补助下达的方式处理,以维持市与辖区财力格局总体不变。 原则上我市执行自治区保障标准,中央或自治区暂未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待中央或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标准并结合实际调整。确需提高的,在确保自治区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财力实际适当稳妥调整,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并应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认真落实管理职责。市本级在落实本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辖区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辖区财政要确保辖区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辖区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加强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基础标准落实、基础数据真实性、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服务便利可及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保证支出责任落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基本公共服务质量。 (三)动态调整,健全机制。随着市与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政策调整以及两级人民政府财力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市与辖区财政事权划分或支出责任划分,应由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辖区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标准和市级标准落实到位且财力许可的前提下,确需提高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超出上级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市本级与辖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 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表 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备注 义务 教育 1.公用经费保障 中央统一制定基准定额。在此基础上,继续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并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等。 中央统一基准定额安排的支出,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部分由自治区全额承担。超出基准定额部分,由市与辖区按照学校所属情况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免费提供教科书 中央制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补助标准,自治区制定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中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中央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自治区依据中央基础标准,结合学生实际在校天数制定全区补助标准。 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部分由自治区全额负担;对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增加安排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中央统一制定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自治区适当提高并制定补助具体标准。 国家试点落实中央补助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标及陪餐教师补助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自治区试点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市与辖区财政各自承担所属学校厨师工资、厨房设备等相关支出。 学生 资助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央制定资助标准。 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部分由自治区全额负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 中央制定测算补助标准。 中央统一实施的免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部分由自治区全额负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 中央制定平均资助标准,自治区按中央平均资助标准制定全区标准。 所需经费由中央、自治区、市区财政按8:1:1比例分担,市区财政部分由市与辖区按照所属学校承担各自支出责任。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 中央核定补助标准。 中央统一实施的免学杂费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部分由自治区全额承担。 财政事权事项 基础标准 支出责任及分担方式 备注 基本就业服务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由自治区和市本级(含辖区)制定具体标准。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基本养老保险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由自治区根据中央制定的基础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补助标准,市与辖区可根据财力确定具体标准。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部分,由中央全额承担;自治区确定的标准部分,由自治区全额承担;市与辖区根据各自财力确定的标准所需经费自行负担。 基本医疗保障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由中央制定指导性补助标准,自治区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中央确定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超出中央标准部分由地方承担。地方部分由自治区与市区按6:4比例分担,其中市区部分由市本级全额承担。 12.医疗救助 由自治区制定基础标准,市本级(含辖区)结合实际制定部分项目的具体标准。 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基本卫生计生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 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部分由自治区、市区按6:4分级承担,其中市区部分由市与辖区按6:4比例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由中央制定基础标准,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项目补助标准。 中央基础标准及政策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超出中央标准及政策范围部分由地方承担。地方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 基本生活救助 15.困难群众救助 由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标准。 主要依据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16.受灾人员救助 中央制定补助标准,自治区和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央财政按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适当补助,灾害救助所需其余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地方承担部分,主要依据受灾人数、受灾面积、应急响应等级等因素确定。 17.残疾人服务 由自治区制定标准。 主要依据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基本住房保障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 由自治区制定标准。 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依据财力状况度、年度任务量等因素确定。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根据补助对象类型确定,由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含辖区)分级承担。 与辖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安排部署,根据**等文件,结合***市实际,现就***市与辖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按照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构建权责清晰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要求,根据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界定市与市县权责,确定教育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制定教育保障基础标准,规范***市与辖区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加大教育投入,优化支出结构,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科学规范、标准合理、保障有力、运转高效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加强顶层设计。明确***市的统筹规划权,加强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设计,按规定履行市与辖区教育领域财政事权的责任,充分调动市与辖区因地制宜发展区域内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坚持科学划分,做到权责清晰。合理确定市区两级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教育领域相关公共服务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边界清晰规范。 ——坚持底线思维,保重点促均衡。以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市与辖区政府分级负责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基础标准(含基准定额等,下同),加快推进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精准发力,分类平稳改革。在保持现行财政教育政策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精准识别、定向发力、分类推进改革,合理把握改革的时机、节奏和力度。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 涉及市与辖区共同财政事权,以及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市与辖区财政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承担支出责任。 1.公用经费保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地方支出责任,辖区财政在保障基准定额的基础上,根据本级财力可自行统筹安排合理经费。 2.校舍安全保障。按照现阶段市与辖区农村校舍安全保障工作需求等,由市与辖区财政自行承担支出责任。 3.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按照现阶段市与辖区贫困学生营养膳食保障工作需求等,由市与辖区财政自行承担厨师工资、厨房运行保障等相关支出。 4.其他经常性事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自治区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市与辖区财政分别安排。 5.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人才计划教师选派专项工作补助,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现阶段重点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市与辖区按规划任务承担,后期随中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教师培训,所需经费由市与辖区财政分别安排,自治区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按照规定拨付辖区财政。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市与辖区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将自治区转移支付资金拨付辖区财政,辖区财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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