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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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关于支持企业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行包容免罚审慎监管制度,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人社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领域深层次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制度,推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的内在需要,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柔性执法,树立“执法就是服务,服务就是执法”的理念,将以人为本、文明执法贯穿于执法全过程。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柔性执法应符合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原则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涉企柔性执法。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按照文明柔性的执法方式,在体现企业行政执法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企业的主客观条件,综合权衡经济与社会效益,采取合理执法方式、方法、措施,力争达到最佳执法效果。       (二)主动服务原则。积极主动开展涉企柔性执法,变“被动监管”为“主动服务”。统筹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不得以强调严格管理为由而忽视柔性执法作用的发挥。 (三)教育先行原则。执法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指导、建议、提醒、劝告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    (四)非禁即允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凡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领域,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放宽审批范围,打破经营限制,积极引导、支持企业依法经营。     (五)公正公开原则。柔性执法程序应简单高效,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施柔性执法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公开,形成行政机关与企业良性互动的局面。 三、工作方法 认真落实“先教育规范、后限期整改、再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柔性执法程序,创新涉企柔性执法的工作方法,最大限度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新政企政商关系。 (一)行政告知建议。通过***县政府公众网、广播、***人社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各种信息途径,主动向辖区相关企业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告知各项地方劳动保障监管要求,提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预防违法行为。在日常行政监管中主动为企业出主意、想办法、提建议,引导其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自身行为。    (二)行政约谈告诫。针对企业内部因制度缺失发生或疏于管理导致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在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集中或个别约谈方式,向其宣传法律法规、指出问题,警告、督促和帮助其完善制度、整改问题、迅速纠正违法行为。对企业无主观故意、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通过行政告诫、警示等适当方式督促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并告知其正确规范的行为要求,以教育告诫为主,原则上不予处罚或处理。    (三)行政走(回)访提升。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重大执法案件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走(回)访,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整改措施,帮助其解决困难和问题。对“最多跑一次”审批事项,不断简化审批流程,固定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据或资料。编撰行政违法典型案例,总结特定案例发生特点,优化和巩固涉企柔性执法的效果。 四、实施程序    (一)涉企柔性执法的申请。可以依职权主动实施,也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实施。对依申请实施的涉企柔性执法,行政相对人要求撤回或者变更申请的,应当准许。实施涉企柔性执法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接受涉企柔性执法。    (二)涉企柔性执法的裁决。实施涉企柔性执法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作涉企柔性执法意见书等相关文书。涉企柔性执法文书应当载明涉企柔性执法的目的、内容、时间、涉企柔性执法对象和实施人员等基本事项,并及时送达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发放材料等简易形式实施涉企柔性执法: 1、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咨询等日常业务过程中,当场解答行政相对人对有关事项的疑问,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办理行政有关事务。 2、在现场检查中,当场发放行政宣传资料,推荐示范文本,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 3、其他事项简单、影响较小、时效性要求较强的情形。  (三)涉企柔性执法的终止。 1、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拒绝涉企柔性执法、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停止涉企柔性执法的,应当终止柔性执法。 2、实施涉企柔性执法时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已经发生变化,继续实施涉企柔性执法将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终止柔性执法。 3、其他需要终止涉企柔性执法的情形。  (四)涉企柔性执法的监督。 1、实施重大涉企柔性执法,应当采取公布草案、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2、实施柔性执法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应当经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务会研讨,局务会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五)涉企柔性执法的记录。 在开展涉企柔性执法过程中,认真做好涉企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涉企柔性执法实施完成或者终止后,应当及时做好收集整理、立案归档工作,涉企柔性执法立案归档材料主要包括目录、相关文书、音视频(含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有关证据等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人社局涉企柔性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宣传推进柔性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掌握推进柔性执法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步骤,全面提高全员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注重统筹结合。把开展柔性执法工作与机关作风效能建设、与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结合起来,务求开展柔性执法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有机融合和相互促进,推动整体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强化内外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阶段任务落实不力的,查清问题和原因,及时帮助解决。 附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 2.涉企柔性执法申请书 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柔性执法决定书 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涉企柔性执法不予批准决定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第一批) 一、符合下列情形,且违法行为轻微的(涉及人数少、金额小),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 2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 3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四条 4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 5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 6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 7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8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9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10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 11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12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13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 14 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政府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 15 不执行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或者其他事项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政府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 16 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集体合同所需真实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政府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 17 用人单位单方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职工一方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政府规章】《***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六条 18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19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能及时纠正,不予行政处罚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违法所得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五条 2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行政法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七条 【部门规章】《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十五条 3 用人单位未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4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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