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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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部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各类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协调我局内外部各种经济活动,确保我局生产经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工程局对外签订的工程合同和内部承包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工程局及分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工程局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4条合同谈判须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5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8条合同除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第9条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管理费收取比例、双方的权利义务、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管理费收取比例:对于实行非标后预算的项目,根据局相关规定和签报按工程性质收取相应比例的管理费;对于实行标后预算的项目,首先由经营部做出标后预算,提交合约部进行审核。合约部收到经营部提交的标后预算后,根据对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材、外供材料、运距等的调查结果,利用局标后定额对标后预算进行详细审核。根据审核后确定的工作量与相应投标工作量之差,经折算后作为管理费收取的比例。 3、结尾部分,双方原则上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0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1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工程局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2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局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13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般情况下合同全部由局长审批。 第14条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工程局相关科室、分管副局长及相关局领导会签,会签后按合同审批权限由局长进行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局务会审查,审查后方能进行会签。 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15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16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17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缺陷责任期终止,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18条分管副局长、合约部、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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