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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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0 .冀东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1 .冀东油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2 .冀东油田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管理实施细则 23 .冀东油田公司石油与天然气井下作业井控管理实施细则 24 .冀东油田公司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5 .冀东油田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6 .冀东油田公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暂行管理办法 27 .冀东油田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28 .冀东油田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9 .冀东油田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0 .冀东油田公司车辆行驶记录仪和GPS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31 .冀东油田公司钻机搬迁安全管理规定 32 .冀东油田公司承包商车辆GPS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33 .冀东油田公司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34 .冀东油田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职责划分 35 .冀东油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36 .冀东油田公司海上作业防硫化氢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37 .冀东油田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38 .冀东油田公司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39 .冀东油田公司危化品海上安全运输实施细则 40 .冀东油田公司海上施工作业开、停工的有关规定 41 .冀东油田海上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2 .冀东油田公司海上油田(井)延长测试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43 .冀东油田公司海上井口保护桩安全管理规定 44 .冀东油田公司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管理规定 45 .冀东油田公司海洋工程建设程序 46 .冀东油田公司南堡2-3平台施工作业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47 .冀东油田公司人工岛登陆点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48 .冀东油田公司南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规定 49 .冀东油田公司导管架平台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50 .冀东油田公司人工岛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51 .冀东海区移动式钻井平台作业前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52 .冀东海区物探船备案管理规定 53 .冀东海区海洋石油作业守护船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54 .冀东海区海上弃井备案管理规定 55 .冀东油田公司出海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56 .冀东油田公司海上油品装卸作业安全规定 57 .冀东油田公司生产安全隐患管理办法 58 .冀东油田公司原油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59 .冀东油田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60 .冀东油田公司海洋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20 .中国石油冀东油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油冀安[2005]7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冀东油田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油田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油田公司要继续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监控,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油田公司要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油田公司各单位、各部门、控股公司。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油田公司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油田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本单位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安委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职责: (-)审定本单位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油田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处,各单位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重点要害单位(部位)和关键装置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基层队(站)、班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困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其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岗一主,, 贝。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油田及各单位应设置满足工作要求的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安全监督、安全监督员。 第十八条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I,经考核合格,持证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加强对钻井、测井、试油、修井、检维修、建筑施工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监督队伍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安全技术 第二十一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促进本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四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五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六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六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取得相应安全监督证书。 第二十八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做到“一人一卡”。“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外来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专门培训和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综合安全检查,实行油田季检、单位月检、班组周检、岗位日检制度。基层队(班组、站)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将安全检查纳入HSE管理体系审核。 第三十四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五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要害单位(部位)和关键装置等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七条油田公司要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各单位要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八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九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对当地政府和上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安全投入 第四十一条油田公司及各单位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由规划计划部门、财务部门按规定纳入费用计划,落实资金投入。 (二)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规划计划或财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 (一)安全技术:各种机器设备的防护、保险、信号、报警装置;安全起动和紧急停车设施;生产区域内危险场所的指示及警告标志;采用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新成果;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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