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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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农药产品公司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农药产品公司 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分析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行业上下游关系 4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5 五、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 19 六、 企业设置法律风险 23 七、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31 八、 企业商标法律风险 34 九、 企业专利法律风险 44 十、 公司简介 48 十一、 项目简介 49 十二、 法人治理 54 十三、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65 劳动定员一览表 65 十四、 项目风险分析 67 十五、 项目风险对策 69 一、 产业环境分析 总体目标是建设“121”,实现“135”。“121”就是“一起点两高地一都市”,即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新起点,打造“一带一路”创新高地和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初步形成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135”就是“一率先三跃升五增强”,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经济实力、城乡居民收入、经济外向度的三大跃升,促进城市创新驱动力、产业竞争力、综合承载力、辐射带动力及绿色发展力五方面能力大幅增强。围绕总体目标,确定“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体系。 经济实力实现跃升。实施“经济总量跃升计划”,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增长,生产总值年均增长8%以上,总量达到9000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5万美元;投资引领支撑作用继续发挥,年均增长10%左右;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明显加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均增长12%;地方财力持续增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0%。 产业结构日趋优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装备制造业国内领先地位进一步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累计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城市影响力大幅提升,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9.5%;经济活力不断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创新驱动成为发展的主要特征,形成创新驱动长效机制,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显著增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5.6%;军民融合产业年营业收入超过3000亿元,全市技术成果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科技进步对经 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到63%。 生态文明成效显著。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绿色、低碳、循环成为发展主基调,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16%,万元GDP用水量降低到25.5立方米,耕地保有量控制在400万亩,主要污染物减排完成中省下达任务,森林覆盖率超过48%。 开放水平明显提高。内陆型改革开放新高地建设加快推进,经济外向度进一步提高,全市进出口总额达500亿美元,世界五百强企业达到250家,外资金融服务机构达到100家,实际利用外资达到55亿美元,外贸依存度达到30%。开放融合发展能力及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 民生福祉大幅提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000元;五年累计城镇新增就业人口达到6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指数大幅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明显提升。 二、 行业上下游关系 农药行业处于化工产业链的末端,属于精细化工行业。农药产业链上游是无机和有机化工原料等产业,为农药行业提供原料,原材料渠道、生产厂家多且供货稳定,不存在对上游产业的严重依赖;中游产业主要有中间体、原药、制剂三块;下游为农业应用和非农应用。农药行业对技术的依赖性大,研发投入大、周期长、风险大、成功率低。在全球人口增长及耕地面积增加的双重刺激下,农药的广泛使用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是解决的粮食问题的重要出路。 2022年,从农药需求方面来看,农业作为农药行业主要下游,近年来全球各国高度重视粮食自给,农产品价格上涨,推升全球农作物种植盈利和种植意愿,带动农药化肥需求提升,但需关注我国出口政策的变化。未来我国将大力推进生物农药施用,同时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膜回收处置,下游对农药质量和效果的需求也必将增加。 从原材料供给方面来看,农药、化工行业受环保及能耗双控影响,产量无法大幅释放。短期内供需平衡关系将成为左右价格波动的主要因素,受石油化工行业波动、原材料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呈现了一定波动。如果未来原材料的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至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改进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将对农药的经营产生造成较大的影响。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若操作不慎,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现实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风险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引发的问题将会比较严重,可能导致企业规章制度失去执行力,可能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企业人员大量流失,而企业却无能为力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这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离职前,找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导致劳动者不事先通知就离职,造成企业损失(岗位人员不能及时补上),不但不能向劳动者索赔,反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明确,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难断案。除此种情形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明确多少数额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能否用好将是非常关键的。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新法的上述变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对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以使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员工人员流动较大,且尚未成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效率会较为低下,应考虑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招聘员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1、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就有可能构成欺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招聘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3、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单位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有可能陷入诉讼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实践中原用人单位对损失的举证存在诸多障碍,但如果原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的,新的用人单位为应诉支出的费用也是为此付出的代价。 5、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法律文件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应认识到,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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