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免疫激活蛋白产品销售公司网络治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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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植物免疫激活蛋白产品销售公司网络治理 植物免疫激活蛋白产品销售公司 网络治理 目录 一、 公司简介 3 二、 产业环境分析 4 三、 行业壁垒 5 四、 必要性分析 7 五、 网络治理的目标 7 六、 网络治理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10 七、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 10 八、 公司章程概述 14 九、 企业制度的演进 18 十、 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石——企业理论 21 十一、 发展规划 28 十二、 法人治理 35 SWOT分析说明 51 (一)优势分析(S) 51 1、公司具有技术研发优势,创新能力突出 52 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较高,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公司产品在行业中的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与质量优势。此外,公司目前主要生产线为使用自有技术开发而成。 52 一、 公司简介 (一)公司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公司 2、法定代表人:莫xx 3、注册资本:890万元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 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 6、成立日期:2015-9-24 7、营业期限:2015-9-24至无固定期限 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 (二)公司简介 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既是实现经济、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既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外在要求,也是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内在需求;既是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战略需要。遵循“奉献能源、创造和谐”的企业宗旨,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回馈社会、实现价值共享,致力于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三大责任的有机统一。公司把建立健全社会责任管理机制作为社会责任管理推进工作的基础,从制度建设、组织架构和能力建设等方面着手,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社会责任管理机制。 二、 产业环境分析 2019年,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全力建设“高质量产业之区、高品质宜居之城”,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持续增强,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当前,世界经济格局复杂多变,但中国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坚持从全局谋划一域、以一域服务全局,对标对表抓落实,沉心静气谋发展,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再上台阶。 三、 行业壁垒 1、核心工艺技术壁垒 生物化学农药为典型精细化工行业对技术要求较高,其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化学反应工艺路线选择、核心催化剂的制备与选用及工艺过程的控制上,使用不同技术的公司在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上存在较大差异。该类行业的技术壁垒高,企业必须通过持续研发来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满足不同客户对产品的需求。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积累起丰富的生产经验,并拥有成熟技术和可靠生产流程的农药企业才能长期保持优势地位。 2、环保壁垒 农药行业是国家环保部门重点监管行业,企业进入本行业必须符合国家对农药行业的环保要求。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要求的不断提升,新投建的化工项目必须满足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要求新进入者在投建项目时就必须配套完善且高标准的环保设备,从而为潜在进入者树立更高的准入门槛。环保壁垒的提升,使得小型企业无法通过投建低水平生产线参与竞争,对环保设施完备的规模化企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3、渠道及品牌壁垒 销售渠道的畅通、品牌知名度的提升是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成功的重要因素。生物化学农药销售渠道的建立及品牌的提升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和时间,特别是对于后入者而言,取得下游客户尤其是全球化知名客户的信任进而形成一定的品牌效应需要较长时间,需要投入的成本比先入者更多,尤其在大多数客户都有先入为主的理念下,先占领市场会获得更大的市场优势。 4、资金壁垒 农药行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随着技术发展和环保要求的提高,公司不仅需要大量投入进行厂房建设和原材料采购,还需要采购许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高技术含量专用设备,资金需求较大。另外,农药行业具有季节性的特点,企业需要根据农作物的季节性生产特点提前生产储备相应的农药产品;同时面临着下游客户数月的信用期,占用企业的营运资金。因此企业持续发展能力对资金实力也有较高要求。 5、生产、销售资质壁垒 农药行业对安全生产要求很高。在安全生产方面,目前我国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许可制度,开办农药企业必须达到规定条件经核准同意后方可从事农药产品生产销售。同时,农药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化学品较多,若发生重大事故或生产管理不当,将面临整改关停的风险。 四、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五、 网络治理的目标 层级组织中,科层治理可利用正式的权威结构通过政令、规章、协议来协调和保护治理参与者的权益,尤其是股东的权益。但由于网络治理是参与者间的关系安排,因而就缺乏一个正式组织的权威结构来对网络中众多的参与者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在网络治理中,个体、团体之间不仅有合约关系的联结,而且有社会关系的嵌入,同时还有市场因素的介入,因而个体、团体之间的联合行动除了受到市场机制的作用与影响,相互间要在治理的进程中进行不断地适应和调整,在依赖与合作中协调参与者的责、权、利的关系,在风险与冲突中维护参与者的利益与网络的整体功效。 (一)协调 在网络治理的进程中,参与者需要运用协调方式在不确定的环境中来完成复杂性的任务。即使是在无摩擦的状态中,参与者也还需要在劳动的分工、活动与生产的界面上协调。从本质上说,网络不是自发的关系,而是建立在有意识的协调努力基础之上,倘若没有这种努力,网络就将解体。因此,协调是网络治理的基本目标。 在网络治理中,协调使参与者能在制定决策时进行沟通,并在信任与互惠的基础上共同确立其战略定向。协调还能实现专用资源、隐喻信息与知识的共享,参与者能利用资源、隐喻信息与知识的超边界的流动与传播,来扩展自身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在的核心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协调能节约网络的运行成本与参与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因为网络治理众多的协调行为建立在“隐性的与无时限”的合约之上。此合约并不需要权力机构的组织与驱动或合法立约的程序与框架的约束。尤其是在信任的基础上,网络治理就可利用双边的互惠与承诺的关系以及长期重复的交易活动来进行协调,而不需要支付谈判费用与立约成本,也不需要付出高昂的事后监督成本。参与者可以在充分小的摩擦成本的状态下进行合作、交流与交易。 (二)维护 网络治理中的参与者,尤其是企业,在某些领域可相互协作地采取联合行动,但在另一些领域则又是相互的竞争对手,这就存在着风险与冲突。因此,网络治理的另一重要目标是要维护网络的整体功效、运作机能,以及参与者间的交易与利益的均衡。由于网络治理不具有类似于科层治理的权威结构来保护治理者的权益,因而网络治理更多地依赖社会关系的嵌入结构来发挥维护的效力。 在网络治理中,维护的意义首先在于能通过达成集体的共识与许可,增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本来规范参与者间的交易。其次,维护能通过加快信息传递的速度与扩展信息的传播范围来保障参与者间信息共享的权利,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最后,维护能通过增强信任,强化文化整合来减少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 六、 网络治理实践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网络治理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形式,是环境演化与组织变迁的结构性反映。网络治理所依存的网络具有广义性,是社会网络、企业间网络与有形网络共同作用的综合。相对于科层治理而言,网络治理是以企业间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参与者间的关系安排。这种新治理形式及其不同于传统的制度安排,必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 网络治理的风险。首先,网络中的相关方是否能够达成目标一致,这是网络治理存在和正常运作的前提;其次,网络治理在沟通和协调方面需要做大量工作,可能会降低治理的效率;第三,网络治理中,某些具有特殊资源或影响力的个人或组织可能会借机损害公共利益。另外,如果单纯为了实现多方共同治理而减少政府职能,可能会造成社会权力的真空,或者会导致特殊利益群体搜取社会权力。因此,我国城市在讨论网络治理问题时,不仅应关注网络治理自身效率方面的不足,更应防止因多元化治理而引发的新的社会问题。 七、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 (一)章程的制定 章程的制定是针对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异,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当然,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都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主体。 在我国,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国家公司章程不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我国没有类似的强行性要求。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 根据《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第二类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不过,这两类主体的权限并不完全相同。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这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 ①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还是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发起人所制订的章程反映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这样,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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