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密钢管公司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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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精密钢管公司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方案 精密钢管公司 企业财务型风险应对方案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短期债券融资 3 二、 风险证券化 3 三、 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 7 四、 组建专业自保公司 9 五、 公司概况 19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0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20 六、 项目基本情况 20 七、 产业环境分析 23 八、 市场规模 24 九、 必要性分析 28 十、 SWOT分析 29 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 39 十二、 项目风险对策 42 十三、 组织机构管理 43 劳动定员一览表 43 十四、 法人治理 45 十五、 发展规划 56 一、 短期债券融资 短期债券通常是短期需求的融资手段,如存货融资、短期拆借。短期债券绝不能用于长期融资。短期债券包括发行商业票据、大额存单、担保贷款、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额度。尽管短期债券的风险通常低于长期融资(因重大损失导致企业违约的可能性较小),但短期债券确实增加了利率风险,从而占用了部分风险资本,因此也不能轻视。 二、 风险证券化 风险管理具有重大创新的一个领域是对自然巨灾风险的规避和证券化。巨灾风险证券从产生到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目前,巨灾证券的年发行量已超过10亿美元,预计到2010年,这一数字将超过100亿美元。风险证券化为风险融资和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需求分析 对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需求分析可以从传统再保险的缺陷和巨灾风险证券化对投资人的好处这两大方面加以分析。 (1)传统再保险的缺陷。对于诸如自然灾害等巨灾风险,保险人通常无法依靠大数法则加以分散。这类风险可能几年、几十年不发生。一旦发生,过去几年、几十年的累积盈余都不足以赔付,严重时可能引起企业破产及整个保险业的偿付危机和信任危机。面对这种风险,保险人通常求助于传统的再保险市场。由于再保险人通常在更广泛的地理领域经营业务,其分散风险的能力明显高于一般保险人。然而,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严重的自然灾害接连发生。据Sigma统计,在1970年至1999年中,全球保险损失最大的40起灾祸中有26起发生于90年代,损失金额超过20亿美元的17起中有14起发生于90年代,其中高居榜首的“安德鲁”腿风(1992年8月24日),损失达190亿美元,名列第二的“北里奇”地震(1994年1月17日)损失达141亿美元。这些巨灾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得保险人、再保险人的盈余急刚减少,对新业务的承保能力降低。损失影响到了再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使再保险变得稀缺而且昂贵起来。随着巨灾风险分析模型应用的不断增加,对损失的估计出现了上升的势头,保费也随之增加。从市场的另一面来看,公众对自然灾害的意识以及保障需求也增加了。面对市场供给的减少和需求的增加,出现了新的将保险和金融联结起来的规避风险的工具:巨灾风险证券化。 (2)巨灾风险证券化给投资人带来的好处。巨灾风险证券化或保险联结型证券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在一个完全市场中,任何一种现金流均可以由该市场中交易的某些证券组合加以复制。而保险联结型证券的现金流取决于洪水、腿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通常无法由股票、债券等传统资产的组合来复制。因此,保险联结型证券处于非完全市场中。利用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模型可以证明,将保险联结型证券引入非完全市场,可以提高资本市场效率,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偏好,构筑成本更低、风险更小的资产组合。更为直观的解释是,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股票、债券市场的回报率之间不存在相关关系,而保险联结型证券属于一种高收益证券,投资于此类证券既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又可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随着这种交易成本的不断降低,投资人会越来越感兴趣。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避险工具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形式包括巨灾期权、巨灾债券、保单条款与相互制、巨灾权益卖权等。 (三)巨灾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方式 证券化技术可以应用于多种风险,而不仅仅是巨灾风险。巨灾风险承保能力的严重不足推动了这一领域的率先发展。保险人向资本市场上的投资人发行巨灾风险证券,将筹集到的资本用于设立一个专门的再保险机构,称为“特殊目的机构”。类似于一家自保公司,然后由它向母公司出具传统的再保险合同。整个交易过程通常涉及4个经济主体:投保人、保险人、特殊目的机构及投资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是通常意义的直接保险业务。投保人按合同规定预缴或分期缴纳保费,保险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如果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约定保险事故(如财产损失、身故、残疾、医疗事故等),保险人遵照补偿性原则给予理赔,合同因履约而终止,如果保险期限内未发生约定事故,合同期满终止。 保险人与SPV之间缔结的再保险合同通常以某一地区、某一时期内的行业损失指数为参照标准,当实际损失指数超过约定值时即保险事故发生,SPV就提供相应的补偿,否则合同期满终止。通过这一交易,保险人相当于购买了一个买入期权。当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赔款时,SPV未必需要向保险人补偿,只有当原保险业务的损失金额累积到一定程度,保险人的资本和盈余难以承受时,才会行使买入期权,得到SPV的支持和补偿。 SPV与投资人签订证券交易形式上类似于普通的证券发行和交易,但预期现金流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合同中定义的巨灾事故没有发生,或保险人未行使买入期权,利息收入将高于纯粹债券;否则,得不到任何利息,部分本金甚至全部本金都可能丧失(取决于所投资的证券类型)。当SPV将剩余的资金偿还投资人后,整个风险证券化交易宣告结束。 通过这一运作方式,保险人的巨灾损失能够得到完全或足够的保障,投保人也因此得到完全或足够的保障,投资人承担了巨灾风险,其好处是得到了较高的风险报酬,并进一步分散了投资组合的总体风险。 在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欠发达,基础设施、政府监管薄弱的发展中国家,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方式分散风险面临着种种制约因素,比如巨灾证券化的交易成本过高,巨灾风险证券的流动性难以保证,巨灾风险证券化的透明度限制、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资信评级机构不够发达等。 三、 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 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时,企业将意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即吸收于短期的现金流之中。这种办法通常只适合于处理那些损失概率高但损失程度较小的风险,这些风险损失可以视为企业不可避免的经常性支出,因此,识别这类风险后,可以直接包含在企业现金预算计划内。例如,一般企业都能承受的车辆意外损害、产品不合格、偷窃或雇员欺诈行为等造成的损失。 企业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能力取决于能否保持一个超过其他支出项目的收入余额,或者能否保持十分充裕的基金,以应付任何资金的短缺。这些流动资金的形式可以是存款余额,也可以是透支能力。因此,企业所能吸收的损失或累积损失规模,同其他日常开支一样,取决于现金流量的余额或赤字加上可变现的准备金或短期借款的额度。 然而,除了为应付那些很大程度上可预见而损失金额较小的风险之外,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的方法与现金预算的目标是矛盾的。现金预算一方面要求现金往来账上尽量避免有大量闲置的现金余额,因为这些余额不能产生收益;另一方面又要求尽量减少那些常备现金或借款资源不能满足突如其来的巨额货币要求的压力。即使对那些清偿能力很强的企业,遇到这种意外情况,也会出现流通资金短缺的现象,乃至被迫大量借款或紧急变卖资产,付出惨重的代价。而一般企业往往不愿意留置额外的变现资金以备重置受损财产,或应付偶然出现的其他风险损失,因此,企业在财务上对风险损失进行补偿的能力常常受到限制。而且,风险事故发生后所作的补偿,必然导致企业流动资金减少,而这可能使企业外部条件出现不利,这是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这种补偿方式的不利之处。 当然,并非所有损失都必须在其发生之后立即全额支付,因此,可以把风险成本分散在几个月的现金预算之间。但无论是将其列入每月的现金预算,还是计人更长时期的预算,风险管理者仅按各时期的预期损失额的大小来确定预算是不够的,因为实际损失额与预期损失额之间总是有差异的。只有在各时期的单独损失与总的损失额的可能差异都落在预算限额以内,这样处理风险的方式才是可靠的。只有这样,在营业预算内支付损失费用才会给经济单位带来益处,将损失直接摊入经营成本这种融资补偿方式,才能成为经济单位自留风险的合理选择。 四、 组建专业自保公司 专业自保公司是由母公司所有的,主要为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供保险或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其业务主要源于母公司,由母公司控制和管理,依附于母公司。本质上,它是一种由被保险人所有的保险公司,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所面临的风险而自筹资金的保险方式。被保险人参与专业自保公司的保险活动,影响专业自保公司的承保、运营以及投资等活动。 专业自保公司产生于16世纪的英国,随着航海业的发展,船东们以相互保险或者共同保险的保险安排来降低海上灾难给他们带来的巨大损失,这种安排类似于今天的自保公司。20世纪上半叶,一些著名的专业自保公司纷纷成立,其中包括1929年由主教教会成立的教会保险公司和1935年2月成立的马哈宁保险公司。20世纪80年代,由于美国保险市场日益疲软,公司或非营利机构买不到合适的或特定的保险,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没有能力偿付赔款。这些因素引发了公司建立专业自保公司的浪潮。80年代末期,有成百家自保公司注册成立。尽管保险市场不再疲软,但公司成立专业自保公司的意愿却没有回落,处于不断上升的态势。到2004年,全世界有5000多家专业自保公司为母公司或旗下分支机构提供风险保障,专业自保公司越来越受到全球公司的认同和采纳。 (一)专业自保公司的类型 根据其业务范围的不同,自保公司可分为单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多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行业自保公司、协会自保公司、代理自保公司、租赁型自保公司、蜂窝保护型自保公司等类型。 单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这种自保公司通常被称为“纯粹自保公司”,它为一家单独的公司所有并提供保险保障,通常由母公司的风险经理或财务官员监督自保公司的工作,也可以委托专门的管理公司管理,但如果母公司派专门人员对自保公司工作进行监督执行时,管理公司就很难争取到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 多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在美国比较普遍,它在相互保险的基础上进行业务经营。多个母公司的结构使风险得到有效分散,增强了承保能力,但这样的运作结构往往也会引发各个母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多个母公司所有的自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母公司之间如何进行有效的合作和利益的合理分配。 行业自保公司是由同一个行业内的公司共同出资,专门为解决行业内部的风险保障问题而进行设置的自保公司。自保公司的所有者或股东选举组成董事会,管理公司向董事会汇报自保公司的运营情况或财务状况。行业自保公司聘请管理公司负责公司关键业务,协助(贸易协会或职业协会)协会对专业自保公司的运作作出重大决定。专业自保公司的盈余分配方法同样由股东大会提出,经董事会许可之后,由管理公司进行具体操作。 协会自保公司由协会(贸易协会或职业协会)组织成立,为其成员提供风险保障,公司所有权归协会或个人会员,往往聘请财务专家负责公司的基本事务,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协会都会聘用专业保险财务顾问,他们也会聘请专门的管理公司、经纪人或其他咨询机构承担此项职责。专业自保公司盈余的分配方案通常由协会成员会讨论提出,经董事会商议许可方能实施,这是自保公司最耗时的一项工作。 代理自保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期十分流行,经纪人或中间商根据客户的需求成立了专业自保公司,从而争取到了在开放市场上难以获得的条件和优势。对于这些中介来说,专业自保公司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为中间商、代理人和经纪人提供了参与保险市场的机会。选择代理自保公司的客户在财务以及公司其他方面要实行完全披露机制。 租赁型自保公司是由管理公司将资金“出租”给那些希望建立自保项目的机构,这些通过租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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