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监督知识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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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动物检疫监督知识题库及答案(完整版) 第一部分:《动物防疫法》部分 1、《动物防疫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2、《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除外。 3、《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包括什么?答: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4、《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产品包括什么?答: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5、《动物防疫法》中的动物疫病是什么?答: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6、《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什么?答: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7、《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哪几类: 答:(一)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二)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9、哪些部门有权制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10、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主体有哪些?答: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11、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如何做到实施可追溯管理? 答: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12、哪些部门有权发出动物疫情预警?  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13、依照动物《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的义务主体有哪些? 答: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1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的动物防疫条件有哪些? 答:(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15、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有哪些? 答: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 16、哪个部门有权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1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有权监督检查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 答:有权。 18、哪些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答: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19、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20、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哪些部门报告? 答: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1、哪些部门有权认定动物疫情?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22、哪些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全国动物疫情?答: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23、哪些部门有权对疫区实施封锁?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4、发生一类疫病时,哪些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5、在由于发生疫情的封锁期间,应对动物、动物产品采取哪些限制性措施? 答: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26、二、三类动物在哪种情况下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答: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 27、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机构是哪个?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8、谁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答: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 29、货主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答: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3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做哪些工作? 答: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31、哪些动物或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或检疫标志? 答: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3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能否收取检疫费用? 答: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33、托运人托运动物或动物产品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什么证明文件? 答:检疫证明,否则,承运人不得承运。 3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的清洗、消毒义务主体吗?答:不是。 35、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36、哪些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3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谁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答: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可直接混群饲养吗? 答:不能,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39、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40、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41、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哪个部门申请?答: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 42、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需要哪些证件?答: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43、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都有哪些? 答: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4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答:(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   (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45、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46、官方兽医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 47、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由哪个部门给予补偿?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一)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在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外加收费用、重复收费的;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49、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如何处理? 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0、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是否能够直接罚款? 答:不可以。应该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只有拒不改正的,才可以进行罚款。 51、违反动物《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的,处罚依据的是哪部法律?处罚机关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么?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处罚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52、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理? 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53、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如何处理? 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54、责令改正是行政处罚内容么?答:不是。 55、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应如何处罚? 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6、未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如何处理?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7、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如何处罚? 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58、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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