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脂结合剂砂轮项目工程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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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树脂结合剂砂轮项目工程环境管理 树脂结合剂砂轮项目 工程环境管理 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3 二、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含义 4 三、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5 四、 工程项目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含义 24 五、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和理解要点 27 六、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步骤 32 七、 公司简介 35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37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8 八、 产业环境分析 38 九、 行业基本风险特征 39 十、 必要性分析 40 十一、 项目基本情况 41 十二、 进度计划方案 46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46 十三、 经济收益分析 48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49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50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52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54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56 一、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已经被纳入法制化轨道,其目的是为项目的布局、选址和确定其发展规模提供决策基础和环境保护措施方面的服务,即在造成环境损害之前尽可能多地提供环境信息,以求把不利环境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主要有三部分,即工程分析、清洁生产评价和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识别与预测。 (一)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是从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角度对工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原料、能源、工艺、土地利用和污染特征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以确定主要影响因子,并对其影响的过程及危害特性进行分析。工程分析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为项目决策提供了基础资料,为环境保护设计提供了优化建议,为项目的环境管理提供了建议指标和科学数据。 (二)清洁生产评价 清洁生产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叫法,如“废物最小化”、“无废物工艺”、“污染预防”等,但其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通过对产品和产品的生产过程采用预防污染的策略来尽可能地减少污染。 清洁生产已被证明是优于传统污染控制方法且需优先考虑的一种环境战略。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清洁生产的思想,将大大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减轻工程项目末端处理的负担,提高工程项目的环境可靠性,并且能够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三)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识别与预测 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识别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工程项目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包括影响的种类、时间、空间范围和程度。而影响的预测是在影响识别确定可能是重大环境影响后,预测工程项目对环境产生影响、导致环境质量或环境质量价值的变化量、空间变化范围、时间变化阶段等。 二、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含义 自20世纪中叶以来,环境危机被列为全球性问题,而工程项目正逐渐成为环境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同时,工程项目对环境有很大的依赖性,环境甚至可以影响到工程项目实施的成败。工程项目与环境之间是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关系,只有保证了环境与工程项目的协调发展,工程项目的实施才能取得真正意义上的成功。所以,对工程项目进行环境管理是必要的。 环境管理按照概念可以划分为广义环境管理和狭义环境管理。广义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及教育等手段,限制或禁止人们损害环境质量的沼动,鼓励人们改善环境质量;通过全面规划、综合决策,使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在达到经济发展满足人类基本需求这一目的的同时,又要保证破坏程度不超出环境所容许的极限范围。狭义环境管理是指依据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开展的环境监督行为,是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能。广义环境管理的核心是协调和综合决策,而狭义环境管理的核心是监督和服务,通常人们所说的环境管理指的是广义环境管理。 工程项目环境管理主要是指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实施的保护,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合同和企业的要求,对作业现场环境进行的保护和改善,例如控制和减少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三、 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发布与施行,对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为主体,规定了各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与义务,并对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相应的规定。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建设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包括: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及其他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资料。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供工程项目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在规定期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勘容、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勘察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勘察单位应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 ②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②设计单位应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③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规定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是: ①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③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3.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38条的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关安全的制度和制定有关安全的规章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应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施工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对列入工程项目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5)施工单位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6)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7)施工单位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自196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检查与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制度以来,我国逐步充实和完善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同时”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健康安全预评价制度、职业健康安全措施计划制度、伤亡事故与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1)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含义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一个组织的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生产工人,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 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方针的要求并要适时修订。 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要与企业单位管理体制协调一致。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必须结合本行业、本单位的实际,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③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根据本单位、部门、班组、岗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具本地制定,要具有可操作性,防止形式主义,不能停留在条条框框上。避免不系统、不配套、不科学,致使发生事故要进行责任追究时,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④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有专门的人员与机构来保障。绝不能用会议贯彻会议,用文件落实文件,追求形式主义,要真正地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变成各级干部、各个岗位的实际行动。 形成规范性的工作机制,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等制度。特别要注意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落实,真正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同时”制度 (1)“三同时”制度的含义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在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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