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项目工程咨询评估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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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钢材项目工程咨询评估 钢材项目 工程咨询评估 xx投资管理公司 目录 一、 息税前利润—每股利润分析法 3 二、 比较资金成本法 4 三、 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 6 四、 资产证券化定价模型及其应用 16 五、 逻辑框架法中的逻辑关系 20 六、 SWOT分析法模型 22 七、 工程咨询信息及其管理概述 24 八、 “互联网+”背景下的工程咨询信息管理 26 九、 现代工程咨询方法的特点 33 十、 现代工程咨询方法框架 35 十一、 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特征 36 十二、 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的类型 39 十三、 宏观分析方法 42 十四、 调查方法 45 十五、 公司概况 47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7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8 十六、 项目简介 48 十七、 经济效益及财务分析 52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52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54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56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58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60 十八、 进度实施计划 61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61 一、 息税前利润—每股利润分析法 将企业的盈利能力与负债对股东财富的影响结合起来,去分析资金结构与每股利润之间的关系,进而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的方法,叫息税前利润—每股利润分析法(EBIT—EPS分析法),也称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法。 息税前利润—每股利润分析法是利用息税前利润和每股利润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最优资金结构的方法,也即利用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来进行资金结构决策的方法。所谓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融资方案下普通股每股利润相等时的息税前利润点,亦称息税前利润平衡点或融资无差别点。根据每股利润无差别点,分析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可利用什么方式融资,以安排及调整资金结构,这种方法确定的最佳资金结构亦即每股利润最大的资金结构。 分析者可以在依据上式计算出不同融资方案间的无差别点之后,通过比较相同息税前利润情况下的每股利润值大小,分析各种每股利润值与临界点之间的距离及其发生的可能性,来选择最佳的融资方案。当息税前利润大于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时,增加长期债务的方案要比增发普通股的方案有利;而息税前利润小于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时,增加长期债务则不利。 所以,这种分析方法的实质是寻找不同融资方案之间的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找出对股东最为有利的最佳资金结构。 这种方法既适用于既有法人项目融资决策,也适用于新设法人项目融资决策。对于既有法人项目融资,应结合公司整体的收益状况和资金结构,分析何种融资方亲能够使每股利润最大;对于新设法人项目而言,可直接分析不同融资方案对每股利润的影响,从而选择适合的资金结构。 二、 比较资金成本法 (一)比较资金成本法概念 比较资金成本法是指在适度财务风险的条件下,测算可供选择的不同资金结构或融资组合方案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率,并以此为标准相互比较确定最佳资金结构的方法。 运用比较资金成本法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能够通过债务筹资;二是具备偿还能力。 其程序包括: 1.拟定几个筹资方案; 2.确定各方案的资金结构; 3.计算各方案的加权资金成本; 4.通过比较,选择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的结构为最优资金结构。 (二)比较资金成本法的两种方法 项目的融资可分为创立初始融资和发展过程中追加融资两种情况。与此相应地,项目资金结构决策可分为初始融资的资金结构决策和追加融资的资金结构决策。下面分别说明比较资金成本法在这两种情况下的运用。 1.初始融资的资金结构决策 项目公司对拟订的项目融资总额,可以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来筹集每种融资方式的融资额亦可有不同安排,因而形成多个资金结构或融资方案。在各融资方案面临相同的环境和风险情况下,利用比较资金成本法,可以通过加权平均融资成本率的测算和比较来作出选择。 2.追加融资的资金结构决策 项目有时会因故需要追加筹措新资,即追加融资。因追加融资以及融资环境的变化,项目原有的最佳资金结构需要进行调整,在不断变化中寻求新的最佳资金结构,实现资金结构的最优化。 项目追加融资可有多个融资方案可供选择。按照最佳资金结构的要求,在适度财务风险的前提下,选择追加融资方案可用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直接测算各备选追加融资方案的边际资金成本率,从中比较选择最佳融资组合方案;另一种方法是分别将各备选追加融资方案与原有的最佳资金结构汇总,测算比较各个追加融资方案下汇总资金结构的加权资金成本率,从中比较选择最佳融资方案。 三、 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 (一)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企业资产证券化运作中所涉及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实体(SPV)、服务人、受托人、承销商(金融中介机构,比如投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和投资者等。不同参与主体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和作用都不同。 1.发起人 发起人是资产证券化的起点,是基础资产的原始权益人,也是基础资产的卖方。发起人的作用首先是发起基础资产,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和来源;其次,在于组建资产池,然后将其转移给SPV,因此,发起人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来理解,一是可以理解为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二是可以理解为证券化交易的发起人。这里的发起人是从第一个层面上来定义的。 一般情况下,基础资产的发起人会自己发起证券化交易,那么这两个层面上的发起人是重合的,但是有时候资产的发起人会将资产出售给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的载体,这时两个层面上的发起人就是分离的。因此,澄清发起人的含义还是有必要的。 2.特别目的实体 特别目的实体SPV是介于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是资产支持证券的真正发行人。 3.服务人 服务人对资产项目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监督和保管,并负责收取这些资产到期的本金和利息,将其交付给受托人;对过期欠账服务机构进行催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定期向受托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有关特定资产组合的财务报告,服务人通常由发起人担任,通过上述服务收费,以及通过在定期汇出款项前用所收款项进行短期投资而获益。 4.受托人 受托人负责托管资产组合以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职能。其职能包括把服务商存入SPV账户中的现金流转付给投资者,对没有立即转付的款项进行再投资,监督证券化中交易各方的行为,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组合情况的信息,确认服务商提供的各种报告的真实性,并向投资者披露公布违约事宜,并采取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行为。当服务商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替服务商履行其职责。 5.承销商 承销商为证券的发行进行促销,以帮助证券成功发行,通常由投资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承销。此外,在证券设计阶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还扮演融资顾问的角色,运用其经验和技能形成一个既能在最大限度上保护发起人的利益又能为投资者接受的融资方案。 6.信用增级机构 信用增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与这两种方式相对应,信用增级机构分别是发起人和独立的第三方。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大型企业的财务公司等。 7.信用评级机构 在世界上规模最大、最具权威性、最具影响力的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为标准普尔、穆迪公司和惠誉公司。有相当部分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会同时选用两家评级机构来对其证券进行评级,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8.投资者 投资者是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购买者与持有人,一般分为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投资者不是对发起人的资产直接投资,而是对发行的证券所代表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权益(即预期现金流)进行投资。 (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流程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实体(SPV),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持续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需要经历以下9个步骤: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资产的完全转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证券打包发售、向发起人支付对价、管理资产池、清偿证券。 1.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 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根据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经验,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的资产通常具备的特征包括: ①有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基础资产具有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否则资产支持证券的按期支付将受到影响; ②具有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历史记录的数据,可以基于统计性规定预测未来资产现金流及风险,以便于合理评级和定价; ③企业持有该资产一定时间,有良好的运营效果和信用记录(如低违约率、低损失率),以便于评级机构掌握企业的信息! ④基础资产具有高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契约,易于把握还款条件与期限,使证券化资产集合可以有效地组合、打包、分级、定价并预测现金流; ⑤基础资产的风险要在结构、组合上有效分散,以保证未来现金流的稳定; ⑥基础资产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以摊薄证券化时较高的初期成本; ⑦本息偿还分摊于整个资产存续期间,所有基础资产的到期日结构相似,有利于实现合理的期限和收益分配。 根据上述特征在实践中基础资产的筛选通常会分为6类,质量由高到低为: 第一类:水电气资产,包括电厂及电网、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燃气公司等。 第二类:路桥收费和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高速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大型公交公司等。 第三类:市政工程特别是正在回款期的BT项目。主要指由开发商垫资建设市政项目,建成后移交至政府,政府分期回款给开发商,开发商以对政府的应收回款做基础资产。 第四类:商业物业的租赁,但没有或很少有合同的酒店和高档公寓除外。 第五类:企业大型设备租赁、具有大额应收账款的企业、金融资产租赁等。 第六类:信贷资产和信托受益权。 对于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则不宜被直接证券化。 2.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 特殊目的实体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法律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核心主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 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对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完全转让(理想的状态是“真实出售”)给SPV,从而实现破产隔离。 SPV既可以是由证券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性产品(或专项管理计划),也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公司、有限合伙或者其他独立法人主体。具体如何组建SPV要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现实需求。从已有的证券化实践来看,为了逃避法律制度的制约,有很多SPV是在有“避税天堂”之称的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 3.资产的完全转让 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完全转让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这个环节会涉及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这种转让是“真实出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将失去追索权。 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让证券化资产要求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既保证了原始权益的债权人对已经转移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也保证了SPV的债权人(即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另一方面,由于资产控制权已经由原始权益人转移到了SPV,因此,应当将这些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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