谐波减速器公司董事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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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谐波减速器公司董事分析 谐波减速器公司 董事分析 目录 一、 项目简介 3 二、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7 三、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9 四、 董事会的职权 14 五、 董事会的特征 15 六、 董事及其类别 16 七、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 19 八、 公司基本情况 20 九、 项目风险分析 22 十、 项目风险对策 25 发展规划分析 26 (一)公司发展规划 26 1、发展计划 26 (1)发展战略 26 作为高附加值产业的重要技术支撑,正在转变发展思路,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公司顺应产业的发展趋势,以“科技、创新”为经营理念,以技术创新、智能制造、产品升级和节能环保为重点,致力于构造技术密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品质优良、持续发展的新型企业,推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26 一、 项目简介 (一)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xxx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 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x(待定),占地面积约31.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 (三)建设规模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20667.00㎡(折合约31.00亩),预计场区规划总建筑面积36572.17㎡。其中:主体工程26299.01㎡,仓储工程3171.80㎡,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4264.20㎡,公共工程2837.16㎡。 (四)项目建设进度 结合该项目建设的实际工作情况,xxx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工程的建设周期确定为24个月,其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设备安装调试、试车投产等。 (五)项目提出的理由 1、长期的技术积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目前,公司已具备产品大批量生产的技术条件,并已获得了下游客户的普遍认可,为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国家政策支持国内产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规范产业发展。在国家政策的助推下,本产业已成为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伴随着提质增效等长效机制政策的引导,本产业将进入持续健康发展的快车道,项目产品亦随之快速升级发展。 谐波减速器是基于柔轮的弹性变形原理的一种传动机构,由柔轮、刚轮和波发生器三个基本构件组成。波发生器可以按照一定的变形规律,在运动过程中产生周期行变形波;柔轮是一个薄壁构建,前段是一个带齿的圆环,由于柔轮的内壁半径小于波形发生器的半径,当波发生器装入柔轮前段时,会使得柔轮的前段发生变形,使得柔轮和钢轮接触。刚轮是一个内侧带齿的结构,由于柔轮和刚轮存在齿数差,当波发生器转动时,柔轮会和刚轮产生啮合作用。传动原理:利用电机带动波发生器,柔轮输出转动,依靠错齿传动实现减速。以双波凸轮传动为例,柔轮比钢轮的齿数少2,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会将波发生器作为输入构件,刚轮固定,柔轮作为输出。当波发生器转动时,谐波减速器的齿轮处于啮合和啮出的状态不断转换之间,波发生器每转动半圈,柔轮会往反方向转动一个齿,当波发生器完整转动一圈时,柔轮会往反方向转动两个齿,从而达到减速作用。 (六)建设投资估算 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15992.13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1840.9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4.04%;建设期利息262.59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64%;流动资金3888.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4.32%。 2、建设投资构成 本期项目建设投资11840.92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10350.92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218.42万元,预备费271.58万元。 (七)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财务效益分析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项目达产后每年营业收入35100.00万元,综合总成本费用28992.00万元,纳税总额3009.90万元,净利润4458.56万元,财务内部收益率20.02%,财务净现值3485.06万元,全部投资回收期6.15年。 2、主要数据及技术指标表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占地面积 ㎡ 20667.00 约31.00亩 1.1 总建筑面积 ㎡ 36572.17 容积率1.77 1.2 基底面积 ㎡ 13226.88 建筑系数64.00% 1.3 投资强度 万元/亩 369.23 2 总投资 万元 15992.13 2.1 建设投资 万元 11840.92 2.1.1 工程费用 万元 10350.92 2.1.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1218.42 2.1.3 预备费 万元 271.58 2.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262.59 2.3 流动资金 万元 3888.62 3 资金筹措 万元 15992.13 3.1 自筹资金 万元 10633.30 3.2 银行贷款 万元 5358.83 4 营业收入 万元 35100.00 正常运营年份 5 总成本费用 万元 28992.00 "" 6 利润总额 万元 5944.75 "" 7 净利润 万元 4458.56 "" 8 所得税 万元 1486.19 "" 9 增值税 万元 1360.46 "" 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163.25 "" 11 纳税总额 万元 3009.90 "" 12 工业增加值 万元 10203.05 "" 13 盈亏平衡点 万元 14792.57 产值 14 回收期 年 6.15 含建设期24个月 15 财务内部收益率 20.02% 所得税后 16 财务净现值 万元 3485.06 所得税后 二、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一)独立董事的产生与发展 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 (二)独立董事资格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专条规定了独立董事资格,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并且,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是没有股东背景,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公司运营所必需的法律、财务与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士,他们作为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其身份独立于公司,所以,独立董事可以相对科学地参与决策,避免因利益关系而不识公司科学经营的“庐山真面目”。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一个组织,同时也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也需要公司日常决策的科学。所以,设有独立董事就可以从董事会内部纠正公司经营决策的偏离方向,使公司稳健运营。 三、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 (1)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要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设置独立董事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它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董事会中,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超脱于经理职能的称职的董事,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利益方面的直接联系,可以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有效地改善董事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 (2)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可能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极为不合理,大股东都占绝对持股比重。与国外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相比,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已浓缩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无偿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到期后不偿还,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凭银行处置。特别是在涉及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已完全被大股东操纵,不惜以牺牲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制造虚假利润或者让母公司无偿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 (3)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很普遍。主要表现在:①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②监督机制不完善;③人员构成不合理。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思路 (1)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我国的《公司法》对设置独立董事没有作硬性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相应的限制,但该条款属“选择性条款”。至少在法律、法规层面,境内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随意度还很大,没有像境外上市公司那样受到硬性约束。所以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其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合法性。另外,在《独立董事法》的约束下,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 (2)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往往只是为了改变或美化公司的形象,大部分独立董事有职无权,成了公司的摆设。要真正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例如,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的意见能起决定作用;两名以上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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