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体育馆合同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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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NF—2010-020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制 定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行 管 理 局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宁夏中宁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公室 承包人(全称):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中宁县体育馆和地下车库内装修工程 工程地点:中宁县城区 中宁县体育馆内装修工程: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层数:地上1层 。建筑高度:36.4米。 建筑面积:22523.93平米,。 中宁县体育活动中心地下车库内装修工程: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层数:地下1层 。 建筑面积:28924平米。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范围以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三、合同工期: 工期: 180日历天 开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方式:采用合同通用条款第第2条“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六、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贰仟伍佰玖拾叁万肆仟零陆拾捌元捌角柒分整(人民币) (小写)¥:25934068.87元(人民币)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见附件4:)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专用合同条款; (5)本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件4:) (9)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及修改; (10)其他合同文件。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的有关洽商、变更、签证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宁夏中宁县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楼203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1号硅谷亮城7#楼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100084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010-62668095,0951-4109188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010-62668095,0951-4109188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宁夏银行光华支行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审核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合同 .1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发包人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合同协议书:指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含商务标和技术标等内容。 .6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款。 .7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8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9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并包含在合同中的所有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和有关资料。 .10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2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包括发包人承包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2 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中签字并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并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具有执业资格,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全权负责人。 .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合同履行实施管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本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和设备 .1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 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 单位工程: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0 永久占地: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 临时占地:指本合同协议书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2 工程接收证书:指发包人经过验收合格后同意接受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13 单位工程验收证书:经发包人同意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日期 .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含法定节假日在内的总日历天数),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8 小时: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合同价格和费用 .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4 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等金额,以及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和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阶段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的专业工程金额。 .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即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零星项目或额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修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8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9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其他 .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除专用术语外,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除约定外,汉语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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