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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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1.总 则 1.1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 1.3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2.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 2.1 综合管理 2.1.1 项目监理机构组建 监理企业应按相关规定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使用已废止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监理企业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后,并于开工前10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经招投标确定或直接签订委托合同的,监理企业应严格按中标承诺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和办公用品。 项目监理机构专业配备应合理,一级房屋建筑工程至少应包括房建、安装等专业监理工程师,并宜配备持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证书》的造价专业监理工程师。每个建设工程项目除须配备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人员数量应当至少按以下要求配备: 工程 类别 工程规模 (M代表建筑面积,单位:m2) 各阶段人数 最低配备人数 (含总监理工程师)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修阶段 专业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专业监 理工程师 监理员 专业监 理工程师 监理员 公建 厂房 M<10000 1 0 1 0-1 1 0-1 2-3 10000≤M<30000 1 1 1 1 1 1-2 3-4 M=30000 1 1 1 1 2 2 4 M>30000 以30000 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 m2的不计。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根据具体面积核算 住宅 小区 M<30000 1 1 1 1 1-2 1 3-4 30000≤M<60000 1-2 1 2 1 3 1-2 5-6 60000≤M<90000 2 1 3 2 4 2-3 7-8 90000≤M<120000 2 2 3 3 4 3-4 8-9 M=120000 2 2 3 3 4 4 9 M>120000 以120000 m2为基数,当120000<M≤180000时,建筑面积每增加20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0000m2的不计;当M>180000时,以180000 m2为基数,建筑面积每增加25000m2,各阶段各增加监理人员1人,不足25000 m2的不计。增加人员的专业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根据具体面积核算 备注: 1.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工面积配备人数。 2.以上标准为项目监理机构人数配备最低标准,建设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有具体要求的,监理企业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人员配备情况进行调整,以双方约定为准,但必须达到最低标准要求。 3.各阶段工程施工前,监理企业应配齐相应监理人员。 4.同时兼任多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须明确一个主管项目,并在该项目进行日常考勤。 2.1.1.1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否则不得作为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2.1.1.2 经招标确定监理服务的,其总监理工程师须与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一致,并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和任命。 总监理工程师宜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工作。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监理工程项目全部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最多可允许兼任3个(含)以内不高于其资格等级的工程项目总监。其中: 一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12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5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20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8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 二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6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3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12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5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 三级总监理工程师以小区类项目3万平方米或单体公建项目1万平方米为1个单位,在监项目面积总和不得超过3个单位面积,单个小区类项目超过6万平米或单体公建项目面积超过3万平米以上的不得再兼任其它工程项目。 2.1.1.3 已取得《青岛市建设监理人员执业手册》,并持有《山东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或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监理从业人员,经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共同书面授权,可担任一个特定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后不得在其他项目开展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检查监理人员工作,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并督促总包企业按规定设置分包公示牌,动态核查施工管理人员资格,其中外地入青企业需重点核查入青信用手册办理情况。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7.审查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6.做好监理日志的布置、确认、审阅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整理并应指定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17.督促施工企业劳务分包款及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下列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监理人员进场,调换不称职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4.签发开工令、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费用与工期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填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和记录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 5.处置发现的施工作业问题; 6.记录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情况。 2.1.1.4 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建专业,其他工程的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仅能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工作。非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在监项目在本专业密集施工期间,只能在一个一级、二级或两个三级工程中开展监理工作,非密集施工期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一级、二级或三个三级工程。 2.1.1.5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如需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并在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7天内,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变更后人员的业绩、考核分数、资格、职称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总监的中标标准要求,并到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人员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 (1)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 (2)因死亡、重病(伤)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工作不称职,无能力履行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5)失去执业、从业资格的; (6)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更换的情形。 2.1.1.6 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将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证件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公司任命文书原件存放现场备查。 2.1.2 项目监理机构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的总体职责是: (1)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2)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和管理。 (3)代表监理企业在工程现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管理考核,对实施考核扣分仍未按规定整改或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应由项目总监报监理企业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项目监理机构进驻施工现场后5日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持编写完成监理机构职责,主要应包括:监理人员职责,工作制度,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分包、用工和造价管理,协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等。 2.1.3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考勤 2.1.3.1 监理企业按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考核。 2.1.3.2 对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日常管理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每月须在所有任职项目累计考勤考核天数不少于20天的前提下,在每个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7天。 2.1.3.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每月在所监项目的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身份确认、更换、停止考核及考核结果使用等参照总监理工程师有关考勤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2.1.3.4 外地入青监理企业驻青机构的驻青负责人、驻青技术负责人的每月在青在岗天数不得少于15天,其他人员的每月考勤考核天数不得少于20天。 2.1.4 检测设备 2.1.4.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卷尺、靠尺、塞尺、游标卡尺、水准仪、经纬仪、混凝土回弹仪、混凝土坍落度测定仪、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电阻测定仪等基本检测设备。特殊工程监理还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全站仪等相应的检测工具。 2.1.4.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检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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