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教师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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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师的法律地位界定一、教师的法律地位界定(一)教师的法律地位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教师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的位置。从广义上,教师的法律地位包含了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等方面的内容。从狭义上,教师的法律地位主要指的是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特征。(二)教师法律地位的类型 1.公务员 作为公务员的教师适用公务员法的权利义务、福利待遇及奖惩等规定。教师职位保障程度较高。2.雇员 教师由学校学校聘任,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由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3公务雇员 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任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教师与政府是平等的雇佣合同关系。(三)我国教师法律地位的演变 1.1949年1986年:将教师纳入国家干部队伍。教师与政府之间直接构成了一种隶属型内部行政关系。2.1986年1993年:教师从国家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但没有纳入到国家公务员系统。3.1993年至今:“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聘任制。二、教师的权利 案例案例 衡水二中女教师怀孕指标审批条件衡水二中女教师怀孕指标审批条件:第一结婚后的女教师未经学校同意而怀孕的,扣罚半年奖金,罚款10000元 第二新婚女教师的怀孕指标要由学校安排批准,依据是否双职工?是否班主任老师?是否担任毕业班老师?是否获奖?是否高级职称?第三根据以上依据由学校给予打分排队,依次排队安排,否则视为违反规定,扣罚半年奖金,罚款10000元 第四女教师获得怀孕指标后必须在三个月之内怀孕,如果到期没有怀孕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而指标则安排排分后边的老师来怀孕 案例案例 教教案姓公还是姓私?案姓公还是姓私?问题:原告高丽娅是否享有著作权和所有权?问题:原告高丽娅是否享有著作权和所有权?()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教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教案作为教师对其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积累,可以并且应该具有独创性。因此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教案是符合作品定义的,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保护,是否公开出版并非“作品”的必要条件。本案留存的4册教案本记载的内容主要是原告独立创作,被告也未就“该内容系抄袭”的反驳事实主张提供证据,故教案内容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对44册教案本是否属作品,因被告四公里小学错误地进行了销毁或变卖处理,法院推定44册教案本所载教案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2 2)教案的著作权属于谁教案的著作权属于谁?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该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著作权是原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所在单位)享有著作权则是例外。因此教案的著作权由教师教案的著作权由教师享有享有。(3 3)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校方毁失教案本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需要向义务人请求积极配合,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确定何时及如何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因此,权利人以消极的方式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本身并不意味着他放弃自己的权利,也不能导致其权利消灭,更不能成为他人侵犯其权利的免责理由。教师对其著作权的行使既可以是积极方式,也可以是消极方式。不能以教师没有及时取回自己的教案为理由,认为教师怠不能以教师没有及时取回自己的教案为理由,认为教师怠于或不行使自己的著作权于或不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学校应该尊重教师的这种权利,不应随意处置教案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案本是记载原告教案作品惟一载体的情况下,被告学校对教案本的处分致使教师无法再行使其对于教案的著作权,从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教案作品著作权。(4 4)教案的)教案的物权物权归谁?归谁?一般情况下,教师使用的教案本大部分是学校统一定制或购买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对教案本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由于教案本本来就归学校所有,所以学校对自己所有的东西不存在返还的问题。如果教师用的教案本是属于自己的,那么教师对该教案本拥有所有权,学校对教师上交的教案本有保管的义务,如果学校无正当理由不能返还教师的教案本,则是侵犯了教师对教案本的所有权。1.1.教育教学的自主权教育教学的自主权.n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n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n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一一)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特有的权利:尹建庭1996年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其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后来在人世老枪一书中提出“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并其教学过程中曾向学生推销该书。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建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言论以及向学生推销作品的问题后,即对有关情况进行了查处。2001年8月,向市辖各县市区教育局、城区各中学下发了株教通字(2001)60号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人世老枪问题的情况通报;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同意株洲市二中对尹建庭实行解聘;株洲市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尹建庭认为株洲市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于是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问题:株洲市教育局限制聘用尹建庭的行为是否合法?问题:株洲市教育局限制聘用尹建庭的行为是否合法?案例分析:教师的言论自由权及其行使教师的言论自由权及其行使 (1)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每个公民都可拥有以言论方式来表达思想、观点和看法的权利.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公民不得通过自身的言论自由来侵害他人权益;公民不得利用自身言论自由破坏社会秩序。尹建庭宣扬“读书就是挣大钱娶美女”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自由言论范围,与法律倡导的精神文明相违背。尹建庭的言行违反了哪些法律尹建庭的言行违反了哪些法律?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株洲市教育株洲市教育局限聘行为是否合法局限聘行为是否合法?株洲市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一个地区的教育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在于宏观管理与协调教育工作,对教师的上、下岗安排则在其权力范围之外.教师法第1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对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株洲市教育局有权对尹建庭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权对尹建庭违规向学生推销书籍的行为进行查处.株洲市教育局关于“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指向对象特定,指向范围具体,该行为已经对外产生了拘束力,具有执行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尹建庭是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其教师资格证未被撤销之前,应当享有受聘权。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被告株洲市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尹建庭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判决撤销株洲市教育局的限聘处理意见。2.2.学术自由权学术自由权.n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n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n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n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3.3.指导评价权指导评价权n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发展给予针对性的指导.n教师有权对学生发展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n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4.4.参与教育管理权参与教育管理权.n教师有权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n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育法第30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5.5.获得报酬权获得报酬权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案例案例 某地区几个学校约定每学期举行一次联合考试。学校按“联考”成绩对教师进行排名,并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的惟一依据。其中某学校的一名教师因“联考”成绩差而被扣罚了浮动工资、奖金。该教师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而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侵犯了其劳动报酬权,遂诉至法院。问题:考试成绩可以作为扣发工资的理由吗?问题:考试成绩可以作为扣发工资的理由吗?案例分析: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惟一依据就是“联考”排名成绩,而这一依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因此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案例案例 从工资中扣除捐款合法吗?从工资中扣除捐款合法吗?某学校一年一度的“慈善一日捐”活动又开始启动。捐款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是李老师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原来,这几年学校的慈善捐款直接从老师的工资中扣取,这让李老师感到很不满意。他说,每年“慈善一日捐”活动都会举行,前几年学校还派人专门到老师那里去收钱,这几年却直接变成了从工资里代扣捐款。该校校长解释,“慈善一日捐”活动是县委县政府两办文件下达的任务,按照以往的惯例,中学高级教师每人捐款300元,中级教师每人捐款200元,初级教师每人捐款100元。该县教育局的说法是,确实有学校直接将慈善捐款从老师工资里扣除,但这样做是为了操作方便以及避免出现问题。而且这个提议也是学校里老师自己提出的,他们拿着工资卡去银行排队取钱再捐还麻烦,直接扣除既省时又省力。此外,“虽说捐款是自愿的,但是有的老师捐款,有的老师不捐,这样反而容易引起矛盾。”部分学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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