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浓缩蛋白公司独立监事制度(参考)

举报
资源描述
泓域/大豆浓缩蛋白公司独立监事制度 大豆浓缩蛋白公司 独立监事制度 x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4 二、 行业发展趋势 4 三、 必要性分析 7 四、 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 7 五、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8 六、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 10 七、 监事会的概念及特征 12 八、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 13 九、 公司章程概述 16 十、 公司的基本类型 21 十一、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9 十二、 企业制度的演进 31 十三、 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石——企业理论 34 十四、 监事及其职责 41 十五、 项目基本情况 42 十六、 公司简介 46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7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7 十七、 项目风险分析 48 十八、 项目风险对策 50 十九、 发展规划 51 二十、 法人治理结构 54 二十一、 SWOT分析说明 65 一、 产业环境分析 综合判断,我省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面临诸多矛盾相互叠加的严峻挑战。必须准确把握战略机遇期内涵的深刻变化,从过分依靠外需增长推动经济发展向外需内需并重、更加重视内需增长转变,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多种方式化解过剩产能。必须继续保持“三个高压态势”,继续从严治吏、保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积极主动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切实增强机遇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振奋精神、保持定力、坚定信心,更加有效应对风险和挑战,着力在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补短板、建小康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不断开拓发展新境界。 二、 行业发展趋势 1、产品应用边界不断扩展,由以肉制品应用为主逐渐转向多种制品应用 肉制品加工为大豆蛋白应用的传统领域,在大豆蛋白下游应用中占比曾一度在50%以上。近年来,随着大豆蛋白生产技术和工艺水平的完善提高,大豆蛋白产品性能不断提升,在食品领域的产品可应用边界也随之扩展,加之行业内大型大豆蛋白生产企业均不断增加研发投入,以求不断提高行业市场规模天花板的同时获取更大市场份额,更进一步促进了大豆蛋白多领域应用的发展进程。 消费需求的升级也刺激了大豆蛋白在食品加工中的应用,食品生产商既希望借助大豆蛋白的功能特性改善制品风味和物理特性,也希望借助大豆蛋白高蛋白含量特点提高制品营养价值,增强对消费者吸引力。在此背景下,大豆蛋白在休闲食品、素食品、营养制品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扩展,如以大豆蛋白制成的千叶豆腐及其衍生的千叶豆丝等产品近年来广受消费者认可,应用呈现出多点开花的良好局面,肉制品外的多制品应用成为驱动大豆蛋白市场的重要增长点,市场前景广阔。 2、发达国家增长相对平稳,发展中国家成为主要增长动力 欧、美、日等发达国家食品工业相对发达,居民的消费水平和对植物蛋白的认知能力和接受程度整体较高,大豆蛋白应用也相对成熟,为大豆蛋白消费的主要区域,但同时市场也日趋饱和,大豆蛋白消费增速趋于放缓。而我国、中亚、东南亚及南非等国家近年来经济水平和食品工业水平均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对大豆蛋白的利用研究日益成熟,大豆蛋白需求量处于快速增长态势,成为驱动大豆蛋白市场增长的主要区域,大豆蛋白市场呈现出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趋势。 3、行业整合加速,龙头地位更加突出 纵观国际大豆加工企业发展经验,大型企业的规模化、集团化趋势明显。从我国大豆蛋白行业发展来看,经过多年发展,伴随国内和国际竞争环境的不断加剧,部分规模较小、实力较弱的企业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我国大豆蛋白行业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根据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大豆蛋白分会调研数据,2020年,行业前四大生产商占据全部大豆分离蛋白市场份额的60%以上。 目前,食品行业发展已进入产业整合阶段,大豆蛋白行业整合仍将持续推进:一方面,大型企业规模效应明显,有更高的利润空间去增加研发支出、招揽高素质人才加盟,形成人才、研发、经营、生产的良性循环,并通过优秀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不断巩固市场竞争地位;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及国家环保监管力度不断增强,规模较小、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将更加难以适应规范的监管环境,而下游食品加工商也更倾向于选择规模较大的大豆蛋白供应商来保证原材料食品安全,大型大豆蛋白企业发展将更加迅速,行业整合将进一步提速,优势资源将逐渐向龙头企业集中,使得强者更强。此外,大豆深加工行业产业链条较长,规模较大的大豆蛋白生产企业可以在主打产品的带领下,从粗加工到深加工再到综合利用,持续延伸产业链条,不断派生系列衍生产品,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整体竞争力,推动行业长期、稳定发展。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 目前我国在独立监事制度方面尚未做出完善的规定,但是独立监事制度在以下方面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1、可以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 近年来我国频频发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恶意“圈钱”、违规担保等损害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利益事件,这些事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要继续加强。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能够以更加有效和客观的形式监督权力,加大监督力度。 2、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监事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存在缺乏独立性、缺乏专业性、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和议事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独立监事是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这使得他们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事职责,无疑更具有独立性。独立监事的任职人员要求具有必要的财会、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与以往的监事相比更具有专业性和监督能力。此外,独立监事还享有独任监督权和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此,在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同时,独立监事制度的引入也成为公司治理当中的一个趋势。 五、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对独立监事概念的理解,关键是如何理解“独立”,即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独立监事才算是真正的“独立”监事?综合人们对“独立”的看法,我们判断独立监事是否“独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①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雇佣关系;②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③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私人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只要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这样的监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开始具备独立监事资格,但后来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与公司管理层产生了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之利害关系,这样的监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 外部监事与独立监事这两个概念是否等同,又有什么不同呢?就我国公司治理的情况而言,独立监事与外部监事实际上是两个内涵不同的范畴。外部监事只是表明此监事不是公司一般职工或管理者,而独立监事强调此监事不但不属于公司成员,而且与公司没有经济上或其他可能妨碍其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独立监事不兼任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监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监事,尤其是股东代表监事。从形式上看,独立监事来自公司之外,其深层含义是强调该监事与公司既无职务所属关系,又无经营利害关系,有的只是监督的客观性。这种独立特征,保障了监事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可以说,外部监事强调的是监事来源的外部性,与“内部监事”相对;独立监事强调的是监事行使权时的独立性,与之相对的是“非独立监事”。出于确保监事独立性的考虑,独立监事必须来源于公司的外部,由外部监事担任。所以也可以说,独立监事必须是外部监事,但外部监事不一定是独立监事,因为有些外部监事可能与公司、管理层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具有监督的独立性。 六、 监事会的组成及会议 (一)监事会的组成 关于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数,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由股东会和职工代表大会选任的监事组成。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的设定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则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二)监事会会议 对于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现行《公司法》也做出了不同表述。依据第5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12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关于监事会的会议记录,依据现行《公司法》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决议的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也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依据第56条、第120条的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第56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的通过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而对于有限公司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七、 监事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它依法产生并行使监督的职责,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二)监事会的特征 (1)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的。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产生主要有股东会选举产生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对公司的账务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就要求其具有独立性,否则其监督职能就发挥不出来。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就是为了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 (4)监事个人可以行使监督权。设立监事会就是为了对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作为个体的监事对公司的监督是非常有效的,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5条、第56条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5)监事会是常设机构。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规定,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由他们行使监事会的权利,除此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 八、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 (一)章程的制定 章程的制定
展开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
金锄头文库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经营企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