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医药公司独立监事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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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化学医药公司独立监事制度 化学医药公司 独立监事制度 目录 一、项目基本情况 2 二、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5 三、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 7 四、监事会的职权 8 五、监事会的概念及特征 9 六、监事及其职责 10 七、公司简介 12 八、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13 劳动定员一览表 14 九、项目风险分析 15 十、项目风险对策 18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承办单位名称 xxx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联系人 、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1、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实力是巩固行业地位的必要措施 公司长期积累已取得了较丰富的研发成果。随着研究领域的不断扩大,公司产品不断往精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投资项目的建设,将支持公司在相关领域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一步提升公司研发实力,加快产品开发速度,持续优化产品结构,满足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巩固并增强公司在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为建设国际一流的研发台提供充实保障。 2、公司行业地位突出,项目具备实施基础 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就专注于行业领域,已形成了包括自主研发、品牌、质量、管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核心竞争优势,行业地位突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生产方面,公司拥有良好生产管理基础,并且拥有国际先进的生产、检测设备;在技术研发方面,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与科研院所、高校保持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已形成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创新机制,具备进一步升级改造的条件;在营销网络建设方面,公司通过多年发展已建立了良好的营销服务体系,营销网络拓展具备可复制性。 医药中间体是化工原料至原料药或药品生产过程中的精细化工产品,通常为高技术密集、高附加值的专用化学品。由于医药品种繁多、化学结构复杂,故对中间体品种的需求较多。与大型化工生产工艺不同,通常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工艺存在小型化、单批次间歇化和多功能化的特点;部分医药中间体生产企业结合了大型化工生产的经验,开发出相对大型化、自动化、连续化、模块化的生产工艺。医药中间体的上游产业为基础化学原料,下游产业为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品制剂。 (四)项目选址 项目选址位于xx园区,区域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项目建设。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 1、项目总投资构成分析 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7007.2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8364.8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65%;建设期利息782.8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2%;流动资金7859.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1.24%。 2、建设投资构成 项目建设投资28364.83万元,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中:工程费用24085.47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570.48万元,预备费708.88万元。 (六)资金筹措方案 项目总投资37007.24万元,其中申请银行长期贷款15975.87万元,其余部分由企业自筹。 (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 1、营业收入(SP):84600.00万元。 2、综合总成本费用(TC):71022.52万元。 3、净利润(NP):9919.83万元。 4、全部投资回收期(Pt):6.19年。 5、财务内部收益率:19.30%。 6、财务净现值:12591.63万元。 (八)项目综合评价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总投资 万元 37007.24 1.1 建设投资 万元 28364.83 1.1.1 工程费用 万元 24085.47 1.1.2 其他费用 万元 3570.48 1.1.3 预备费 万元 708.88 1.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782.81 1.3 流动资金 万元 7859.60 2 资金筹措 万元 37007.24 2.1 自筹资金 万元 21031.37 2.2 银行贷款 万元 15975.87 3 营业收入 万元 84600.00 正常运营年份 4 总成本费用 万元 71022.52 "" 5 利润总额 万元 13226.44 "" 6 净利润 万元 9919.83 "" 7 所得税 万元 3306.61 "" 8 增值税 万元 2925.28 "" 9 税金及附加 万元 351.04 "" 10 纳税总额 万元 6582.93 "" 11 盈亏衡点 万元 34299.14 产值 12 回收期 年 6.19 13 内部收益率 19.30% 所得税后 14 财务净现值 万元 12591.63 所得税后 二、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对独立监事概念的理解,关键是如何理解“独立”,即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独立监事才算是真正的“独立”监事?综合人们对“独立”的看法,我们判断独立监事是否“独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因素:①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雇佣关系;②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③与该公司或该公司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私人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只要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这样的监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一开始具备独立监事资格,但后来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与公司管理层产生了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之利害关系,这样的监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监事。 外部监事与独立监事这两个概念是否等同,又有什么不同呢?就我国公司治理的情况而言,独立监事与外部监事实际上是两个内涵不同的范畴。外部监事只是表明此监事不是公司一般职工或管理者,而独立监事强调此监事不但不属于公司成员,而且与公司没有经济上或其他可能妨碍其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独立监事不兼任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利害关系,独立监事又不同于其他外部监事,尤其是股东代表监事。从形式上看,独立监事来自公司之外,其深层含义是强调该监事与公司既无职务所属关系,又无经营利害关系,有的只是监督的客观性。这种独立特征,保障了监事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可以说,外部监事强调的是监事来源的外部性,与“内部监事”相对;独立监事强调的是监事行使权时的独立性,与之相对的是“非独立监事”。出于确保监事独立性的考虑,独立监事必须来源于公司的外部,由外部监事担任。所以也可以说,独立监事必须是外部监事,但外部监事不一定是独立监事,因为有些外部监事可能与公司、管理层存在利害关系而不具有监督的独立性。 三、独立监事制度的作用 目前我国在独立监事制度方面尚未做出完善的规定,但是独立监事制度在以下方面可以发挥它的作用: 1、可以增强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 年来我国频频发生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恶意“圈钱”、违规担保等损害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利益事件,这些事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要继续加强。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能够以更加有效和客观的形式监督权力,加大监督力度。 2、有利于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监事会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存在缺乏独立性、缺乏专业性、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和议事机制不合理等问题。独立监事是与公司管理层没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的外部监事,这使得他们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事职责,无疑更具有独立性。独立监事的任职人员要求具有必要的财会、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与以往的监事相比更具有专业性和监督能力。此外,独立监事还享有独任监督权和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因此,在监事会制度存在的同时,独立监事制度的引入也成为公司治理当中的一个趋势。 四、监事会的职权 各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职权规定大相径庭。权限大者,规定得粗疏宽泛;权限小者,则规定得详细严格。西方国家的公司实践业已证明,制度健全、权限广泛者,能收到实效;权限较小且规定不严者,则难有监督之实。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5)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在股东年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7)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8)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现行《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现行《公司法》与以前《公司法》相比,在监事会的职权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在现行《公司法》当中,已经规定了监事会的股东会召集权和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 五、监事会的概念及特征 (一)监事会的概念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机关。它依法产生并行使监督的职责,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二)监事会的特征 (1)监事会是由依法产生的监事组成的。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产生主要有股东会选举产生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对公司的账务进行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3)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就要求其具有独立性,否则其监督职能就发挥不出来。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就是为了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 (4)监事个人可以行使监督权。设立监事会就是为了对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作为个体的监事对公司的监督是非常有效的,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5条、第56条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5)监事会是常设机构。依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52条、第118条规定,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但由他们行使监事会的权利,除此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设立监事会。 六、监事及其职责 监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监督业务执行状况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的有行为能力者。监事的设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监事由创立会或股东大会选任,要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与股东大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监事有以下职权: (1)业务监督权。监事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查核,可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进行审核,还可以要求董事会提出报告。 (2)财务会计审核权。即监事有权对董事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所造具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代表公司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核。 (3)董事会停止违法请求权。即有权通知董事会停止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停止经营与经营登记范围不符的业务。 (4)调查权。监事有权调查公司的设立经过,审查清算人的业务。 (5)列席会议权。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6)代表公司权。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监事可以行使公司代表公司,比如申请公司设立等各项登记的代表权。监事有权代表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股票和债券,变更、合并、解散公司等各项登记事务;在出现公司与董事发生诉讼或交易时,监事可以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诉讼与交易。 (7)股东会召集权。在必要的时候,监事具有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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