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测公司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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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测公司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检测公司 人力资源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3 二、 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4 三、 必要性分析 5 四、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6 五、 劳动争议解决及法律风险 20 六、 企业专利法律风险 24 七、 企业域名法律风险 27 八、 法律风险的特征 30 九、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原则与解决办法 32 十、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35 十一、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40 十二、 公司概况 43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44 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44 十三、 发展规划分析 44 十四、 SWOT分析说明 52 十五、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59 劳动定员一览表 60 一、 产业环境分析 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xx万亿元,增长xx%。一般公共预算收入xx亿元,增长xx%。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xx亿元,增长xx%。投资保持较快增长,完成固定资产投资xx亿元,增长xx%,其中工业投资xx亿元,增长xx%。工业经济稳中向好,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xx万亿元,工业增加值率提高xx个百分点;新兴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xx%,提高xx个百分点。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新增工业互联网平台xx个、特色基地xx家,启动建设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体验中心。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是“强富美高”新城市建设再出发的起步之年,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做好今年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当前,虽然国内外风险挑战明显上升,但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战略叠加实施给区域带来了重大历史机遇。要保持战略定力,善于把外部压力转化为创新发展、率先发展的强大动力。要着眼长远发展,推动思想再解放、开放再出发、目标再攀高,再创一个激情燃烧、干事创业的火红年代,奋力走在高水平开放最前沿、高质量发展最前列。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地区生产总值增长xx%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xx%左右,固定资产投资保持增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xx%以上,进出口总额总体稳定,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xx%左右,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增长xx%左右,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xx件,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xx%左右,工业增加值率高于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高于地区生产总值增幅,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xx%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xx%以内。 二、 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坚持关口前移、源头防范,完善落实基础制度,突出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全面提升化学品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精准监管、高风险分级管控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制度完备、执行有力、平台支撑、精准有效的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化学品登记与鉴定管理。健全化学品登记与鉴定制度,实施化工、医药企业登记,建设高标准数据库。推进企业端、移动端和“一企一品一码”管理等功能建设应用,实现“一书一签”自动生成、便捷查询、高效传递。 严格安全许可管理。严格依法实施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倒逼新建化工项目达到设计、设备、人员等方面的许可要求。持续开展“红、橙”风险等级企业安全许可条件“回头看”。 突出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控。修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拓展深化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功能开发和应用,推进系统迭代升级、动态优化,区分特别管控(红色)、重点关注(黄色)和一般监管(绿色),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动态监测预警常态化机制。实施企业重大危险源三级责任人管控,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包保责任。推动建立完善大型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强化高危化学品和高危工艺安全风险管控。深化精细化工企业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建立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工艺全流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不断提升人防、物防、技防要求。研究制定高危化学品和高危工艺细分领域安全风险管控标准规定。构建深化以专家指导服务、“一企一策”整治、健全长效机制、实施“回头看”为重点的组合治理措施,形成高危细分领域安全风险防控工作机制。 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坚持分类施策、试点先行,推进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推进以化工过程安全要素管理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水平的安全管理体系。指导推动中小企业不断加强安全管理。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劳动合同及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又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并在2008年1月1日实施。该法案的出台,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乃至企业全面经营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若操作不慎,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形成现实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人力资源规章制度方面的法律风险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对人力资源进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如果规章制度违法,引发的问题将会比较严重,可能导致企业规章制度失去执行力,可能造成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激化,甚至导致企业人员大量流失,而企业却无能为力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要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且这种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在离职前,找到企业的规章制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劳动者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企业,只要通知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不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将导致劳动者不事先通知就离职,造成企业损失(岗位人员不能及时补上),不但不能向劳动者索赔,反而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 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种情形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企业应当明确什么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随意说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明确,仲裁庭或法院就很难断案。除此种情形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当明确多少数额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中,可以看出规章制度是把双刃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能否用好将是非常关键的。对于企业来说,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人力资源方面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需要向劳动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要件大致包括3个方面,即制度条款内容合法合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何谓民主程序?根据现行《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所谓民主程序,是指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可见,现行规定当中的民主程序主要是“听取意见”。《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将“听取意见”改成了“讨论…………平等协商”,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新法的上述变化,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新法关于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对自己的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以使规章制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能在用工管理中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用人单位员工人数较多或者员工工作地点较为分散或员工人员流动较大,且尚未成立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按新法规定进行制定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恐怕在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效率会较为低下,应考虑成立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另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和把握“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招聘员工存在的法律风险 1、在招聘员工时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由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事项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没有告知或不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就有可能构成欺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如果用人单位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被招聘的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可以用人单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会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2、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即便医疗期届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受到严格限制,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招聘时不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而导致体格不健康的员工进入公司,那么用人单位事后将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3、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或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如果用人单位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将有可能陷入诉讼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在实践中原用人单位对损失的举证存在诸多障碍,但如果原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新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主张的,新的用人单位为应诉支出的费用也是为此付出的代价。 5、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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