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精装修)买卖合同(现售)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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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精装修)买卖合同(现售)电子版,商品房(精装修)买卖合同(现售)下载-合同范本 商品房(精装修)买卖合同(现售) 第一章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 - 7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1. 出卖人以【出让】【划拨】【 】方式取得坐落于 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 ,土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为 ,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 年 月 日。 2.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核准名称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 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商品房基本情况 1. 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 】。 2.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第四条 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 抵押类型: ,抵押人: , 第五条 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1. 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2.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 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三章 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 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 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2.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 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元整)。 3.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大 写 元整)。 4. 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 (大写 元整)。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 - 9(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币种) 元(大写),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 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 分期付款。买受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 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币种)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年 月 日前支付。 4. 其他方式: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 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第八条 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 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 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 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 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 - - 10比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 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 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 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1. 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2. 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十条 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一)基础设施设备 1. 供水、排水: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 连接。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5. 电话通信: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 有线电视: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7. 宽带网络: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1、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第4、5、6、7项 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 方式处理: - - 11(1)以上设施中第1、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 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元的违约 金。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 (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 小区内绿地率: 年 月 日达到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年 月 日达到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 年 月 日达到 ; 4. 物业服务用房: 年 月 日达到 ; 5. 医疗卫生机构: 年 月 日达到 ; 6. 幼儿园: 年 月 日达到 ; 7. 学校: 年 月 日达到 ;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2. 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3. 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4. 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5. 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 交付时间和手续 (一)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 (二)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 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 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出卖人不出示证 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 - - 12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三)查验房屋 1.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 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2. 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 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 (6) 。 3. 查验该商品房后,双方应当签署商品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该商品房 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第十二条 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 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2)不作累加 ) 。 (1)逾期在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期限),自第 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 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1(1)项中的 比率)。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 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 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 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 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 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 - 13第五章 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 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 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 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 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 3% 部分的房价 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 100% 2. 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 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 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 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 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 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 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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