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瑞享顺建材有限公司码头提升改造项目大气专项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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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瑞享顺建材有限公司 自用码头提升改造项目 大气专项评价 建设单位:盐城瑞享顺建材有限公司 2022 年 7 月 自用码头提升改造项目大气专项评价 目 录 1 总论 1 1.1 项目由来 1 1.2 工作任务 1 1.3 工作程序 2 2 总则 3 2.1 编制依据 3 2.2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3 2.3 评价标准 4 2.4 评价等级 5 2.5 评价范围 6 2.6 评价基准年 7 2.7 环境保护目标 7 3 工程分析 9 3.1 营运期工程分析 9 3.2 大气污染源分析 10 4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4 4.1 现状空气质量达标情况 14 4.2 特征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14 5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5 5.1 施工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5 5.2 营运期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7 5.3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 20 6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23 6.1 施工期废气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23 6.2 营运期废气防治措施可行性分析 24 6.2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实用性和稳定性分析 24 7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28 7.1 环境管理 28 7.2 污染物排放清单 28 7.3 与排污许可证衔接 29 7.4 监测计划 29 8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31 自用码头提升改造项目大气专项评价 1 总论 1.1 项目由来 盐城瑞享顺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05 月 10 日,注册地位于滨海县东 坎街道坎岗河北堤(友好社区五组一号),主要经营范围建材、钢材、粉煤灰批发、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普通货物装卸、搬运服务等项目。根据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 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内河非法码头专项整 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对符合规范提升的非法码头,对照环保、安全、交通等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完成规范提升。根据滨海县人民政府、滨海县交通运输局 提供的滨海县内河码头规范提升及拆除取缔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明细表(详见附件 11) ,盐城瑞享顺建材有限公司码头项目属于规范提升类,故盐城瑞享顺建材有 限公司根据以上通知开展码头项目环保手续的补办工作。现企业投资 300 万元, 对码头护轮坎进行改造,采用植筋重新布设,增设 4 处简易钢管系船柱和轮胎 护舷,护舷间距 3 m ,以满足船舶靠离泊需求;在码头前沿增设排水沟,满足港 区排水需要;同时在码头前沿增设调节混凝沉淀池和隔油混凝沉淀池,满足废水 回用需要;设置地埋式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生活污水,在堆场东南角设置危废仓 库,暂存危险废物;在卸船作业落料处设置防尘反射板及喷嘴组,移动皮带机安 装防尘罩予以封闭;配备固定吊、移动料斗、移动皮带机、装载车、岸电系统、 粉尘监控设备和船舶污染物收集系统,建设砂石中转项目,其中黄砂年吞吐量 15.5 万吨,石子年吞吐量 15.2 万吨。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生态影响类) 》,“干散货 (含煤炭、矿石) 、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涉及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项 目需要设置大气专项评价” ,本项目为干散货码头,运营过程会产生粉尘,所以 设置大气专项评价。 1.2 工作任务 通过调查、预测等手段,对项目生产运行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环境空气质 量影响的程度、范围和频率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项目的选址选线、排放方 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与预防措施制定、排放量核算,以及其他有关的工程设计、 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等提供科学依据或指导性意见。 1 自用码头提升改造项目大气专项评价 1.3 工作程序 第一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研究有关文件,项目污染源调查,环境空气保护目 标调查,评价因子筛选与评价标准确定,区域气象与地表特征调查,收集区域地 形参数,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等。 第二阶段。主要工作依据评价等级要求开展,包括与项目评价相关污染源调 查与核实,选择适合的预测模型,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或补充监测,收集建立模型 所需气象、地表参数等基础数据,确定预测内容与预测方案,开展大气环境影响 预测与评价工作等。 第三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制定环境监测计划,明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 建议,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写等。 图 1.3-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 2 自用码头提升改造项目大气专项评价 2 总则 2.1 编制依据 2.1.1 国家级法律、法规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 年 1 月 1 日实施)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 (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 ; (5)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 2.1.2 地方级法律、法规及文件 (1) 《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 (2017-2035 年) 》; (2)《江苏省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深度整治实施方案》 (苏大气办〔2018〕4 号); (3)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意见 (试 行) 的通知》(苏环办〔2021〕80 号); (4) 《江苏省港口粉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苏交港[2017] 11 号) ; (5) 《盐城市堆场扬尘防治指南 (试行) 》 (盐大气办[2021]2 号) 。 2.1.3 评价技术导则及规范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2. 1-2016) ;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2-2018) ; (3)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试行) 》 (环办环评〔2018〕 2 号) 2.2 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因子筛选 2.2.1 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在了解和分析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 态功能区划及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分析和列出建设项目的直接和间接行为,以及可 能受上述行为影响的环境要素及相关参数。 影响识别应明确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生产运行、服务期满后等不同阶段的各 种行为与可能受影响的环境要素间的作用效应关系、影响性质、影响范围、影响程 度等,定性分析建设项目对个环境要素可能产生的污染影响与生态影响,包括有利 与不利影响、长期与短期影响、可逆与不可逆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累计与非累 3 自用码头提升改造项目大气专项评价 计影响等。根据项目特点和主要环境问题识别结果,采用矩阵法对可能受项目影响 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结果见表 2.2- 1。 表 2.2-1 大气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一览表 影响受体 影响因素 自然环境 生态环境 环境 空气 地表 水环 境 地下 水环 境 土壤 环境 声环 境 陆域 生物 水生 生物 滩涂 生物 渔业 资源 主要 生态 保护 区域 施工期 施工扬 尘 - 、S、 D 、1 0 0 0 0 0 0 0 0 0 运行期 废气排 放 -、L、 D 、1 0 0 0 0 0 0 0 0 0 服务期 满后 无废气 排放 0 0 0 0 0 0 0 0 0 0 注:“+” 、“-”分别表示有利、不利影响;“L” 、“S”分别表示长期、短期影响;“0”至“3”数值分别表示无 影响、轻微影响、中等影响、重大影响;用‘D’ 、‘I’分别表示直接、间接影响等。 由上表可以看出:工程运行期排放的废气将对环境产生长期不利影响。 通过上述环境影响因素识别,根据工程运行期产生的不利长期环境影响,评价 将进行详细预测分析,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将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使工 程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2.2 评价因子筛选 根据大气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确定建设项目大气评价因子见表 2.2.2- 1。 表 2.2.2-1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一览表 要素 现状评价因子 影响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大气 SO2 、NO2 、PM10 、PM2.5 、CO 、O3 、TSP TSP 颗粒物 2.3 评价标准 2.3.1 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为二类区,区域环境空气中 SO2 、NO2、 PM10 、PM2.5 、CO 、O3 、TSP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及其修改 单中二级标准,具体标准详见表 2.3. 1- 1。 表 2.3.1-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因子 标准值 标准来源 1 小时平均 24 小时平均 年平均 SO2 500ug/m3 150ug/m3 60ug/m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及其修改单 二级标准 PM10 / 150ug/m3 70ug/m3 PM2.5 / 75ug/m3 35ug/m3 NO2 200ug/m3 80ug/m3 40ug/m3 4 CO 10mg/m3 4mg/m3 / O3 200ug/m3 160ug/m3 (日最大 8 小时均值) / TSP / 300 ug/m3 200ug/m3 2.3.2 污染物排放标准 项目码头卸料作业、运输、堆场储存等产生的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 (DB32/4041-2021) 表 3 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船舶废气 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一、二阶段) 》 (GB15097-2016) ,船舶使用的柴油应符合国家标准 (GB252-2015) ,硫含量小于 10mg/kg ;运输车辆尾气排放需满足《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847-2018)》表 2 排放限值,详见表 2.3.2- 1~表 2.3.2-3。 表 2.3.2-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产污环节 污染物 监控浓度限值 mg/m3 监控位置 码头区卸料粉尘、皮带卸料粉 尘、堆场扬尘、装车粉尘 颗粒物 0.5 边界外浓度最高点 表 2.3.2-2 船舶废气排放标准 (第二阶段) 船机类型 单杠排量 (SV) (L/缸) 额定净功率 (P) (kW) HC+NOx (g/kWh) PM (g/kWh) 第一类 SV<0.9 P≥ 37 5.8 0.3 0.9≤ SV< 1.2 5.8 0. 14 1.2≤ SV<5 5.8 0. 12 表 2.3.2-3 在用汽车和注册登记排放检验排放限值 类别 自 由加速法 加载减速法 林格曼黑 度法 标准来源 光吸收系数(m-1) 或不透光度% 光吸收系数(m-1) 或不透光度%(1) 氮氧化物 ( ×10-6)(2) 林格曼黑 度法(级) 限值 a 1.2(40) 1.2(40) 1500 1 《柴油车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3847-2018) 限值b 0.7(26) 0.7(26) 900 注:( 1)海拔高度高于 1500m 的地区加载减速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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