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烟台市牟平区华泰家私包装有限公司水泥制品
项目
建设单位 (盖章) :烟台市牟平区华泰家私包装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8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华泰家私包装有限公司水泥制品项目
项目代码
2206-370612-04-01-741608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烟台市牟平区官庄路以东,官庄四街以南地块
地理坐标
(北纬 37 度 24 分 35.999 秒,东经 121 度 33 分 43.200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021 水泥制品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 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 似制品制造 302- 商品混凝 土;砼结构构件制作;水泥 制品制造
建设性质
团新建 (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烟台市牟平区行政 审批服务局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2206-370612-04-01-741608
总投资 (万元)
3900
环保投资 (万元)
75
环保投资占比
(%)
1.9
施工工期
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团否
是:
用地 (用海) 面积 (m2 )
23259. 11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无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1 、产业规范符合性
本项目主要生产水泥井盖及商品混凝土,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2019 年本) 》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 于允许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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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
2 、选址合理性及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官庄路以东,官庄四街以南地块,项目 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符合牟平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距离项目区最近的敏感 点为厂界西侧 60 米处官庄豪庭小区,小区距离生产区较远,项目选址合理, 符合规划要求。
3 、“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1) 与生态红线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2016-2020 年) 》(鲁环发[2016] 176 号): 依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护的重要程度及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生态保护红 线区实行分类管控。I 类红线区是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 措施,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需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其它开 发建设活动;Ⅱ类红线区按照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和防风固 沙等主导生态功能,结合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实 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严禁有损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
经核实,本项目不在烟台市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区。本项目建设符合山东省 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2) 环境质量底线符合性分析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 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 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 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 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监测结果,本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底线为:环 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二级标准及 2018 年修改单;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Ⅲ类标准;地下水质量目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14848-2017) III 类 标准;声环境质量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2 类标准;土 壤环境质量目标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 行) (GB36600-2018) 第二类用地中“筛选值”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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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和固废经治理后对环境污染较小。采取本环评提 出的相关防治措施后,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对区域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
(3) 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 得突破的“天花板” 。本项目所在区域配套设施较为完善,所用资源主要为水和 电等,均为清洁能源,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 选用管理和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 以“节能、降耗、减 污”为目标,有效的控制污染。项目水和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 用上线。
(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本次环评对照国 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 》 (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 确定的准入条件进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烟政发[2021]7 号) 中“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开发建设活动和限制 开发建设活动,污染物处置和排放满足要求。具体见下表。
表 1-1 烟台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管控 维度
清单编 制要求
准入要求
本项目
符合
性
空间 布局 约束
禁止开
发建设
活动的
要求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版) 》禁止准入事项,市场 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 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
续
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2019 年本) 》中规定 的“鼓励类” 、“限制类” 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 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 政策。根据《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 (2022 年版) 》,本项
目不在禁止准入类中。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污染物
允许排
放量
1.按照国家和省生态环境厅清 洁化改造要求以及《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 文件规定,按生态环境部的进 度要求有序推进分行业排污许 可证核发,规范企业按证排污。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
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本项目为登记管理,应当在
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
际排污之前在全国排污许
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 污登记表。
符合
28.推进垃圾分类,严厉打击向 海洋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严 格控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定
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除尘 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废 布袋收集外售;生活垃圾由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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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对海洋倾倒区开展监视监 测,严厉打击非法倾废行为。
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现有源
提标
升级改
造
16.加强物料运输、储存、装卸、
厂内转移、搅拌、破碎、筛分、
清理等过程的无组织排放粉尘
管理,采取密封、封闭等有效
措施,所有进出厂区的物料应
封闭运输,运输车辆应进行冲
洗;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
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
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
式进行储存;物料装卸应设置
抑尘喷洒设施或收集处理设
施;厂内物料转移采用密闭皮
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
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
力输送等方式输送,不能使用
密闭方式的要采取抑尘或封闭
措施;物料搅拌、破碎、筛分
应封闭进行,并配套除尘设施
本项目原料卸料过程在密
闭车间内,并设有喷淋设
施,搅拌过程设施密闭;筒
仓为密闭筒仓,仓顶设有仓
顶除尘器。投料、搅拌产生
的废气进入设置在搅拌机
出气口的布袋除尘器处理 后无组织排放。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烟政发〔2021〕7 号) 文件要求,符合烟台市“三 线一单”要求。
4 、与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1) 与环发[2012]77 号文及环发[2012]98 号文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 (环发 [2012]77 号文) 中要求:新、改、扩建相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应 技术导则要求,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 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从环境风险源、扩散途径、保护目标三方面识别环境 风险,科学开展环境风险预测,并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 号文) 中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 急措施完善。
本项目为烟台市牟平区华泰家私包装有限公司水泥制品项目,不涉及环境 风险物质,Q=0<1 ,环境风险潜势为 I ,评价工作等级为简单分析。本环评拟 对项目环境风险进行评价,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设计完善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 施。
(2) 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8 年修订) 符合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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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8 年修订) 符合性分析见表 1-2。
表 1-2 本项目与《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18 年修订) 符合性一览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要求
项目情况
符 合性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 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 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本项 目产品为水泥井 盖及商品混凝土,不属 于所列行业及其他严 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 目。
符 合
第十六条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 府根据环境容量和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 点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 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现有排放量和 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核定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
本项 目无组织颗粒物 排放量为0.27t/a ,需申 请总量指标。
符 合
第十七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目 录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因污染物排放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总量控制指 标、环境功能区划等发生变化,需要对许可事项进行调 整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载明事 项进行变更。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 许 可 分 类 管 理 名录 (2019年版) 》,本项 目为登记管理,应当在 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 生实际排污之前在全 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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