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自学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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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原理 00079 复习资料 第一章 风险与保险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和自然属性,风险作用的主体是人类社会。 损失的不确定性是指实际结果与预期结果的变动程度而言,变动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风险具有发生的客观性和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频率:一定数量的标的,在确定的时间内发生事故的次数。 损失程度:毁损价值占被孙标的的全部价值的百分比。 风险因素包括:物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指风险的可能变成现实,以致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风险的特点:客观性,普遍性,偶然性,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可变性。 风险单位:在财产保险中,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 风险的分类: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肇事人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按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分类: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纯粹风险(自然因素),投机风险(股票)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特定风险(登山),基本风险(偷窃,抢劫) 风险管理:指经济单位通过一定手段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的损失,从而达到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或行为。 风险管理的形式:保险型风险管理(纯粹风险),经营管理型风险管理(不仅是纯粹风险)。 风险管理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管理措施,风险管理决策。 风险识别:对单位面临的风险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风险管理措施:1.避免风险。2 损失控制 3风险中和 4 风险自留 风险自留的方法:小额损失,建立以外损失基金,建立专业自保公司。 风险转移:直接风险转移和间接风险转移。 风险管理的意义:宏观方面:1.有利于资源的合理运用 2.有助于稳定经济发展。3.有助于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定。微观方面:1.有助于经营目标的实现。2.可以减少决策的风险性3.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效益。4.促使员工努力工作。 风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 1. 无风险无保险 2保险不保全部风险 3 风险的增加是保险发展的条件 4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5 风险管理水平制约保险的经营收益 保险的定义: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可保风险的条件:1.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2.风险必须使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失。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可能造成较大损失。 我国的财产保险费率为0.4%左右。 保险的特性:互助性,经济性,法律性,科学性。 保险的分类 按投保意愿分类:1自愿保险,法定保险。 按保险标的风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按经营政策分类:社会保险,普通保险。 按保障的主体分类:团体保险,个人保险。 按风险转移方式分类: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原保险,再保险,转分保。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风险 2.损失补偿 3.损失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 1.防灾防损职能 2.融资职能 保险的作用:保险的宏观作用: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有助于财政,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 3.平衡或增加外汇收入 4.有利于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5.有助于安定人民生活。 保险的微观作用 1.有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第2章 保险合同 合同:是两个及以上的当事人之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必须合法 2.保险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 3.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保险合同的特征:1.保障性 2.附合性 3.射幸性 4.最大诚信性 射幸性的特点体现在当事人双方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凭证 保险单 保险单的基本内容:保险项目 承保范围 责任免除 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分类:自愿保险合同 法定保险合同 按承保方式分类:特定式保单 总括式保单 流动式保单 预约保单 特定式保单:按特定保险标的逐笔予以承保的保险单,又称逐笔保险。 总括式保单: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只定出一个总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单。(适合于一定期限内需要分批发运的进出口产品) 流动式保单:双方事先约定,对某些财产,在规定期限和区域内,对货物实施总承保的保险单。(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分批发运,品种单一的进出口产品) 预约保单(开口保单,敞口保单)(适用于数量多,期限长,而且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分批发运的进出口货物) 按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适用于定额保险) 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按保障的对象分类: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3.转分保合同 保险利益(保险权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避免道德风险 2.防止赌博现象 3. 限制补偿金额 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补偿原则 近因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 分摊原则 权益转让原则: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追偿权和所有权,包括代位求偿和委付两方面的内容。 代位求偿: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代位求偿的构成条件:1.损失必须是第三者因疏忽或过失产生的侵权或违法行为,而且第三者对这种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负有赔偿责任。 2. 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中订明的保险责任。 保险委付指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但未达全损,又全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部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投保人在法律上的资格是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条款 保险标的 承保范围 责任免除 保鲜期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费及支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保险合同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保险合同的终止:期满终止 履约终止 协议终止 特殊终止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 2.意图解释原则 3.整体性原则 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5.仲裁与诉讼的比较。 调解可分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 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 仲裁: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将其争议或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对其作出裁决或公断。 第3章 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对财产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以确定的保险费指出替代可能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以实现风险转移的一项经济补偿制度。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1.物质财产(动态或静态) 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运费等)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 物质财产的保险金额可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是不足额保险。 财产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的确定 1. 物质财产 2.与物质财产有关的经济利益 3.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财产保险的分类:按投保意愿分类 可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 按保险价值分类: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保险标的分类:物质财产保险,利益保险 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的风险责任:(必须基于以下条件) 1. 风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 2. 风险的发生只能使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 3. 同类风险的大量与分散 4. 风险的发生不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5. 风险发生造成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衡量 财产保险的职能:用经济手段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唯一职能。 财产保险的作用:1.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财政收支平衡和信贷收支平衡3.有利于企业完善经济核算和加强风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财产保险的原则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产生于被保险人对各类保险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这种关系必须是法律所认可的,是可据以订立保障合同的一种法定权利。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只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而不必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存在,必须有3个条件:1.保险利益须合法 2.保险利益可实现 3.保险利益必须有经济价值。 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1.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实际损失为根据 2.保险人的经济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保险利益为限 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 1. 比例赔偿方式 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3.限额赔偿方式(农作物保险)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只要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都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团体保险 火灾保险: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损失保险。 火险的特点:1.财产物资是静止的 2.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 3.保险范围广泛 团体财产保险的主要风险 1.基本风险(火灾,爆炸,雷击)2.其他风险 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则: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修复费用×保险金额/重置重建价值。 团体财产保险的险种:财产保险基本险 财产保险综合险 机器损坏保险 利润损失保险 其他附加险 家庭财产保险: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属于火灾保险范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内容:包括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建筑期间由于保险危害造成的物质损失,列明的费用及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4章 运输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保期通常为1年):属于财产保险,是以各种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前者简称车身险,属于财产保险,后者简称第三者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 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其规定为法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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