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豆分离蛋白公司企业的设立购并分立与清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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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大豆分离蛋白公司企业的设立购并分立与清算 大豆分离蛋白公司 企业的设立购并分立与清算 xx集团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进入行业的主要壁垒 3 三、 必要性分析 6 四、 企业的组织形式 7 五、 企业设立的条件 9 六、 企业的分立 11 七、 企业购并的动机 12 八、 清算组织及其工作程序 16 九、 企业清算的原因和分类 18 十、 公司基本情况 20 十一、 进度计划 22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22 十二、 投资计划方案 24 建设投资估算表 26 建设期利息估算表 27 流动资金估算表 28 总投资及构成一览表 29 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一览表 30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初步预计,区域地区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xx%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xx%;居民消费价格上涨xx%,城镇调查失业率保持在xx%左右,区域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xx%左右。xx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要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为“十四五”发展和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打好基础,既是决胜期,也是攻坚期。做好各项工作,必须牢牢把握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始终胸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奋力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必须牢牢把握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全力抓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各项工作,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 进入行业的主要壁垒 1、资质和体系认证壁垒 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严格管控。我国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行许可制度,并实行溯源管理。食品生产企业需具备健全完善、安全可靠的管理体系,并通过严苛缜密的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后方可取得相应许可。随着食品行业许可制度的不断完善及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食品生产企业处罚日益严格,食品行业市场准入门槛也日渐提高。 除食品生产许可制度相关要求外,下游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往往还要求大豆蛋白供应商额外建立标准化食品质量控制体系,如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BRC认证等,对于大豆蛋白企业,为保证大豆蛋白以非转基因大豆为原料,一般还要求SGS公司非转基因身份保持(IP)等认证,完善的体系构建及认证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工作,对企业管理、人才和技术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提高了行业进入壁垒。 2、工艺和技术壁垒 大豆蛋白加工的工艺和技术水平不仅决定了其能否满足食品质量安全最低标准而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测,还是决定大豆蛋白口感、功能特性及营养价值的关键因素,对于大豆蛋白生产成本也具有重要影响。伴随着大豆蛋白在不同食品加工领域应用的快速发展,对大豆蛋白功能特性及营养性要求也越来越高。行业内大型企业纷纷改善生产工艺及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及大豆蛋白得率,降低生产成本,提升大豆蛋白产品功能性及营养性,并通过持续不断的基础研发和新产品应用研发,及时满足客户订制化、差异化产品需求,而新进入者由于缺乏工艺和技术积累,将面临较高的工艺和技术壁垒。 3、品牌和客户壁垒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产品口碑和品牌信任是其保持竞争活力的关键。伴随着监管、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愈发重视,大豆蛋白生产企业下游食品制造企业也大幅强化了对原材料安全及质量的管控,产品质量稳定、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和客户口碑的大豆蛋白供应商更容易取得其认可,成为合格供方。同时,大豆蛋白属于生产消耗品,下游客户对其存在长期、持续需求,一般会建立严格的供应商认证体系,并与进入供应商体系的大豆蛋白生产企业保持长期合作,以确保自身原材料质量及安全。行业内大型企业品牌美誉度较高,且通过长期合作与下游客户建立了稳定合作关系,而新进入者建立品牌形象周期较长,取得下游客户信任也需要较长时间耕耘,将在竞争中处于不利位置。 4、资金和规模壁垒 大豆蛋白行业初始投资规模较大,且需要一定的储备资金进行大豆、豆粕采购以满足生产需求,存在一定资金壁垒。经过多年发展,大豆蛋白行业内主要企业均通过扩产及兼并收购等方式形成了一定规模,能够合理规划原材料采购,并通过大规模、自动化生产有效降低分摊至单位成本产品的制造费用及管理费用,亦能更高效率的制订生产计划,提升整体运营水平,规模效应明显。对于行业新进入者而言,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定的经营规模,生产产品数量较少,无法发挥规模效应,且可能面临行业内大型企业利用规模优势通过压低产品价格扩大市场份额的威胁,从而逐渐被吞并或被迫退出市场。 三、 必要性分析 1、现有产能已无法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求 作为行业的领先企业,公司已建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产品销售形势良好,产销率超过 100%。预计未来几年公司的销售规模仍将保持快速增长。 随着业务发展,公司现有厂房、设备资源已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公司通过优化生产流程、强化管理等手段,不断挖掘产能潜力,但仍难以从根本上缓解产能不足问题。通过本次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有效克服产能不足对公司发展的制约,为公司把握市场机遇奠定基础。 2、公司产品结构升级的需要 随着制造业智能化、自动化产业升级,公司产品的性能也需要不断优化升级。公司只有以技术创新和市场开发为驱动,不断研发新产品,提升产品精密化程度,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到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准,提高生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契合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需求,才能在与国外企业的竞争中获得优势,保持公司在领域的国内领先地位。 四、 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财产及其社会化大生产的组织状态,它表明一个企业的财产构成、内部分工协作与外部社会经济联系的方式。 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按照财产的组织形式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划分。国际上通常分类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独资。独资企业,西方也称“单人业主制”。它是由某个人出资创办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只要不违法,爱怎么经营就怎么经营,要雇多少人,贷多少款,全由业主自己决定。赚了钱,交了税,一切听从业主的分配;赔了本,欠了债,全由业主的资产来抵偿。我国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多属于此类企业。 合伙。合伙企业是由几个人、几十人,甚至几百人联合起来共同出资创办的企业。它不同于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公司企业。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协议凑合组织起来的,结构较不稳定。合伙人对整个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负有无限的责任。合伙企业不如独资企业自由,决策通常要合伙人集体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优势。 以上两类企业属自然人企业,出资者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的特点: (1)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个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一个合伙人没有能力偿还其应分担的债务,其他合伙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还规定合伙人转让其所有权时需要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有时甚至还需要修改合伙协议,因此其所有权的转让比较困难。 公司。公司企业是按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出资者按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创办的企业。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指不通过发行股票,而由为数不多的股东集资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其资本无须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在出让股权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往往具有股东身份,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高。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必向社会披露,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程序比较简单,管理机构也比较简单,比较适合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五、 企业设立的条件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不同企业设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具体内下: (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②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其中: 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 (5)有公司住所。 (二)申请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5)其他内容同有限责任公司。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四)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合伙人应为两个自然人; (2)有书面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个体工商户设立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六、 企业的分立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 企业分立是母公司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形成与母公司股东相同的新公司,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从母公司中分立出来。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 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你留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的动机包括:满足公司适应经营环境变化的需要;消除“负协同效应”,提高公司价值;企业扩张;弥补购并决策失误或成为购并决策中的一部分;获取税收或管制方面的受益;避免反垄断诉讼。 七、 企业购并的动机 企业并购行为是在多种因素相互作用下的市场行为,并购动机也同样多样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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