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M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分析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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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CRM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分析 CRM 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分析 目录 一、 项目基本情况 1 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4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5 四、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 9 五、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10 六、 公司简介 13 七、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 14 劳动定员一览表 14 八、 项目风险分析 16 九、 项目风险对策 18 十、 发展规划分析 19 十一、 法人治理结构 26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投资人 xxx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地点 项目选址位于xx。 (三)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建设期限规划12个月。 (四)投资估算 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27091.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2812.8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4.21%;建设期利息242.7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0.90%;流动资金4035.3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4.90%。 (五)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27091.00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17181.90万元。 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9909.10万元。 (六)经济评价 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49100.00万元。 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38052.35万元。 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8090.30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4.18%。 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18年(含建设期12个月)。 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16948.57万元(产值)。 (七)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主要经济指标一览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指标 备注 1 总投资 万元 27091.00 1.1 建设投资 万元 22812.86 1.1.1 工程费用 万元 19854.76 1.1.2 其他费用 万元 2261.65 1.1.3 预备费 万元 696.45 1.2 建设期利息 万元 242.77 1.3 流动资金 万元 4035.37 2 资金筹措 万元 27091.00 2.1 自筹资金 万元 17181.90 2.2 银行贷款 万元 9909.10 3 营业收入 万元 49100.00 正常运营年份 4 总成本费用 万元 38052.35 "" 5 利润总额 万元 10787.06 "" 6 净利润 万元 8090.30 "" 7 所得税 万元 2696.76 "" 8 增值税 万元 2171.58 "" 9 税金及附加 万元 260.59 "" 10 纳税总额 万元 5128.93 "" 11 盈亏平衡点 万元 16948.57 产值 12 回收期 年 5.18 13 内部收益率 24.18% 所得税后 14 财务净现值 万元 13214.98 所得税后 二、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按照公司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新《公司法》第65条规定:它“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 按此定义,国有独资公司应有以下特征:(1)从所有权性质看,公司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所以它是国家独资公司,是纯粹的国有企业;(2)从股权结构看,其股权结构相当于“一人公司”,类似于独资企业,这同其他公众公司的产权结构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是有特殊规定的,不是任何国有企业都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在我国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曾有些国有企业一夜之间就改为国家,独资公司,而实际上管理体制没有任何改变,结果成为典型的“翻牌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这就把国有独资公司的审批权集中到了国务院,制止了“翻牌公司”的出现。同时,按《公司法》规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两权分离,提高经济效益。 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授权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三、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在登记机关(我国是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资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认缴的出资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等于实际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等于每股面值与发行股份数额的乘积。因股票一般采取溢价发行,所以注册资本不一定等于实际认缴的资本,它只是名义资本。 原《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进行分类规定: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万元,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原《公司法》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为此,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修改:(1)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2)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统一降至人民币3万元;(3)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首次出资额本得低于20%,其余部分在两年内缴足,而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股东的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工业产权”一词来源于法文proprieteindustrielle,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产业领域里利用创造发明、商标等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等专用权和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现代各国法律都把工业产权和著作权并列,称为知识产权,因为它们都是基于创造性的劳动而产生,其成果都是一种前所未有的智力成果,其权利的核心内容是独占的、禁止他人随意仿制和利用的专有实施权,是需要法律给予强制保护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城镇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国家因工业和交通建设可以依法向农民征用土地外,其他任何人和单位都不可以进行土地所有权的买卖。因此,我国的土地市场实际上只能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交易。对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和交易,国家有特殊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原《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做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是,作为知识产权的工业产权,要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时间限制上说,知识产权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权利将自行消灭,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还受到地域的限制,它仅仅在授权国的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出境则无效。而有形财产不会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知识产品的不断创新,会造成原有知识产权的迅速贬值。为了确保公司的资本充实可靠,原《公司法》规定,出资者出资的无形财产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而按新《公司法》的规定,则取消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限制,而是只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新规定体现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认可,降低了公司设立不必要的物质投入,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是另一种降低公司设立门槛的方式,能更好地刺激国内外投资者的积极性。 (三)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经过验资之后,应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取得营业执照。 若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 四、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 公司登记的《条例》规定,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各级登记机关的登记管辖范围是: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国务院规定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授权投资的公司,国务院授权投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3.市、县工商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上述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五、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名称,它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性质和特征。公司名称必须用汉语文字表示,使人可以称呼,而不能像商标那样,用符号、外文、数字、图形或者汉语拼音表示。 公司名称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登记所在的行政管辖地区,如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凡是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公司,须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登记。二是公司的具体名称,它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司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三是公司的种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司等,而不能只使用公司二字。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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