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公司风险管理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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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医疗服务公司风险管理规划 医疗服务公司 风险管理规划 目录 一、 其他利用合同的融资措施 2 二、 套期保值 3 三、 理论基础 4 四、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的目标 7 五、 巨灾风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8 六、 巨灾的定义及特点 9 七、 巨灾风险保险与再保险 11 八、 美国水灾风险管理的发展历程 13 九、 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 21 十、 通过买入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23 十一、 利用远期合约进行套期保值 23 十二、 基本的衍生工具 25 十三、 衍生工具的性质 27 十四、 通过卖出期权进行套期保值 28 十五、 期权风险的特征 29 十六、 项目简介 30 十七、 公司基本情况 33 十八、 建设进度分析 35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一览表 35 十九、 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36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36 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38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39 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 42 借款还本付息计划表 44 一、 其他利用合同的融资措施 除了保险、套期保值这些比较常用的风险转移措施之外,还有一些基于合同的融资型风险转移形式。融资型风险转移与控制型风险转移最大的区别在于,控制型风险转移将承担损失的法律责任转移了出去,而融资型风险转移只是将损失的经济后果转移给他人承担,法律责任并没有转移,一旦接受方没有能力支付损失,损失最终还要由转移方支付。 融资租赁合同就是一种融资型风险转移措施。在财产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常会就出租物的质量责任、维修保养责任和损坏责任等问题发生纠纷。为了转移此类责任风险,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租赁要求和选择,出资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可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或退租,这就是融资租赁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为承租人融通资金,购买租赁物,对他而言,既取得了租赁财产的租金收入,又转移了租赁财产的损失责任风险。对承租人来说,虽然承担了风险,但可以从其他渠道取得资金以保证正常经营。 二、 套期保值 传统的风险管理主要针对纯粹风险,应用保险和控制型措施等进行风险控制与风险转移,但从20世纪末开始,风险管理开始越来越多地涉及金融风险管理,利用期权、期货、远期与互换等衍生工具对金融风险进行套期保值。 衍生工具是进行套期保值的主要手段,它是一种收益由其他金融工具的收益衍生而来的金融工具,它可以建立在实物资产,如农产品、金属以及能源等之上,也可以建立在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之上。主要的衍生工具包括期权、期货合约、远期合约、互换等。 1.期权 期权是指在将来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买卖特定商品的权利,它为期权的买方所拥有。 2.远期合约 远期合约指交易双方,即买方和卖方,达成一种协议,同意按照当日确定的某一价格在将来某一日期买卖某种资产。 3.期货合约 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的远期合约,在期货交易所场内进行交易,服从逐日结算的程序,保证合约的损失方将款项及时支付给对方。期货合约中商品或其他资产的规格、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地点都是确定的。 4.互换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 期权、远期和期货构成了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基本工具系统,但仍有许多混合型和变异型的衍生产品不可忽视,其中,运用最广泛的就是互换。互换合约是一种以特定的方式交换未来一系列现金流量的协议,它可看做是远期合约的一种组合。互换的标的资产可以是利率、汇率、权益、商品价格或其他指数。一般地,互换应用时间比远期和期货要长。 除了互换之外,还有许多以期权、远期或期货为基本要素的混合型及变异型衍生产品。例如,一家公司可能选择买入一种期权合约,它的盈亏表现不依赖于基础性资产的运营状况,而取决于两种或两种以上资产中运营状况较好或较差的那个表现,这种期权被称为可选择性期权合约。此外,有些类型的金融合约结合了一些其他类型金融合约的元素,它们被称作混合合约。 三、 理论基础 控制型措施的理论基础经历了由单纯的工程性措施到工程性措施与非工程性措施整合的过程。最初人们只是从机械、工程的角度人手控制风险,后来逐渐发现,人为因素在风险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人的控制尤为重要。在这一过程中,许多理论为实践中的选择起到了指导思想的作用,其中比较重要的有工程性理论、多米诺理论以及能量释放理论。 1.工程性理论 工程性理论是早期的理论,它强调事故的机械危险和自然危险,认为风险是由机械和自然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对风险进行控制就要从这些角度入手。基于工程性理论的风险管理措施都与有形的工程技术设施相联系,手段比较直观、效果也比较明显。 由于最早的风险管理起源于工业生产,因此,最初对风险来源的判断也集中于工程与机械,忽视了人的因素在其中的作用。 2.多米诺理论 1959年,美国人海因里希对事故的因果关系、人与机械的相互作用、不安全行为的潜在原因等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工业安全公理”。在此基础上,海因里希提出了经典的多米诺理论,他将这个理论应用于雇员伤害风险中,这也是最早的针对雇员事故的理论。 多米诺理论指出,在五张骨牌中,第三张是最关键的。通过排除有形危险和消除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员工受伤的频率就会降低。 与工程性理论相比,多米诺理论认识到最终伤害的发生不仅是工程性的原因造成的,人为因素起了很大作用。但也有批评指出,这一理论过于强调人的作用。 3.能量释放理论 1970年,美国公路安全保险学会会长哈顿提出了一种能量破坏性释放理论。能量释放理论并没有从工程或非工程的角度考察控制型措施的出发点,而是着眼于风险事故的形式,它指出,大多数事故是由于能量的意外释放或危险材料(如有毒气体、粉尘等)导致的。表面上看,这些能量和危险物质的释放是由风险因素引起的,但究其根源,不外乎四个根本原因: (1)管理因素:与安全有关的管理目标;人员的录用方法、安全标准等; (2)人的因素:行为人的动机、能力、知识、训练、风险意识、对分配任务的态度、体力和智力状态等; (3)环境因素:工作环境中的温度、湿度、通风、照明等; (4)机械因素:机器的安全性等。 这四个因素可能会产生相互影响。控制风险的重点,是通过控制这四个根本原因,对能量进行限制及防止能量散逸。 工程性理论和多米诺理论都只是强调损失控制的某个方面,但人与物质世界很难截然分开,人的行为影响了物质世界,物质因素又贯穿于人的行为之中。因此,能量这个因素更具有普遍性和综合性,能量释放更能够体现风险事故发生的本质。 四、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的目标 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是指在风险成本最低的条件下,所采取的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以及所造成的经济及社会损失的行动。如针对房屋面临的火灾风险,安装烟雾报警器及自动喷淋系统;针对洪水风险,抬高建筑物的地基;它还包括那些加深企业内部员工对风险的理解和提高员工风险意识的方法。 在风险成本最低的前提下,控制型风险管理措施的目标分为两种:一是降低事故的发生概率,二是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这两个目标都是为了改变组织的风险暴露状况,从而帮助组织回避风险,减少损失,在风险发生时努力降低风险对组织的负面影响。 链式过程遵循了“发生”、“发展”、“结果”的顺序。首先,控制损失根源着眼于损失发生的最根本原因,意在从损失的源头入手进行控制。如在建筑物建设时就增加其防火性能,在汽车设计时就考虑其必要的减震系统等。其次,除了损失根源之外,我们还可以减少已有的风险因素。如强调对可能受损的标的物进行持续检查,监督员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等。最后,如果损失根源和风险因素都没有控制住,风险事故发生了,还可以做一项工作,就是减轻损失,如准备必要的器械和设备,现场快速有序的反应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所有工作都是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完成或设计好的,即便是最后一步,也是在事先周密安排了的,甚至经过了一定的培训与演练。 五、 巨灾风险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巨灾风险的现状 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于1994年在日本横滨召开的世界减灾大会上发表的灾情报告指出,世界上发生的大灾在过去20年间增加了数倍。根据新界定的大灾标准判断(财产损失超过该国国民收入的1%,受灾人口超过该国总人口的1%,死亡人数超过100人),1963年至1992年的30年中,全球共发生大灾1531起,受灾人口达30亿,因灾害死亡人数36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400亿美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灾情有增无减,全球由于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保险损失居高不下。 (二)巨灾风险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年度巨灾风险损失呈上升趋势。导致这种趋势的原因很多,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人类对高风险区的开发利用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诸如1992年美国佛罗里达州的Andrew飓风,1999年欧洲冬季的暴风雪以及2002年夏季欧洲的洪水等,这些损失上百亿美元的巨灾。 六、 巨灾的定义及特点 (一)巨灾的界定 巨灾通常是指洪水、地震、飓风、火灾、暴风雨等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即狭义的巨灾概念。2001年的“9.11”事件,更将“恐怖主义巨灾”这一新名词摆在了人类面前。此外,巨灾还包括航空、航海、宇航业等的重大事故。 美国保险业界对巨灾有如下的定义:造成超过500万美元的财物损失且同时影响到多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它通常是指突发的、无法预料的、无法避免的而且严重的灾害事故。0这个概念似乎更倾向于广义的巨灾概念一包括了以上列举的各种灾难。 (二)巨灾风险的特点 1.客观性 巨灾风险是一种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们可以采取以降低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为目的的控制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也可以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或资本市场,但巨灾风险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的。而且,对于某些灾害来说,例如水灾,一味地想要控制它,采取大量的工程性措施进行围堵是没有太多效果的,从长期来看,对付灾害的科学的做法只能是“和平共处”。 2.损失巨大 如果把巨灾造成的损失与普通灾害事故加以比较,可以看出,虽然普通灾害事故发生的频率高,但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较小;而巨灾发生的频率虽然低,但其一旦发生就会造成巨大损失。如一次火灾事故可以烧毁一幢建筑物或数幢建筑物,从而造成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损失,但一次大地震、大洪水则可导致一个大范围内的众多建筑被破坏,从而造成数亿、数十亿甚至更多的损失。例如,1993年美国西部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20亿美元,1995年,日本的阪神大地震造成的损失估计高达1200亿美元。 3.不确定性程度高 由于巨灾发生概率小,发生机理复杂,可供研究的历史资料少,因此,人类对巨灾风险的认识与评估尚在探索之中。 4.不完全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 完全可保风险的特征包括损失的可预测性,以及足够多的同类或相似的承灾体,而且这些承灾体不会因大的灾难全部或大部分受损,这是由保费厘定的基础—一大数定理决定的。 对于这两个条件,严重的地震、洪水和风暴潮等巨灾都没有满足。首先,数据的不完备以及发生机制的复杂性使得人类对某些巨灾的发生频率估计还处于研究阶段。其次,巨灾往往造成同类或相似承灾体的大面积损失,而且较为严重。这就使得对巨灾风险的管理不能单纯依靠商业保险。 七、 巨灾风险保险与再保险 传统观点认为,对付巨灾风险最好的办法无过于进行再保险。关于这一点,许多学者都通过建立模型给予了严格的证明。但实际上的情况又是如何呢? 一般而言,一次巨灾发生以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一般都有正反两方面的效果。负面效果就是它要支付更多的损失赔偿,但同时巨灾的发生也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一旦例如洪水、地震、飓风这样的巨灾发生以后,投保的人数也会大为增加,保险公司就可以相应提高保费,并获得更高的收入。但奇怪的是,现实的情况正好与此相反。一旦一次巨灾发生以后,保险公司非但不积极提供这方面的保险,反而往往会把这个风险列为除外责任,对它的投保也加上一系列非常严格的限制。最典型的一个例子莫过于“9.11”事件以后,许多美国保险公司不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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