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M营销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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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CRM营销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 CRM营销 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 xxx有限公司 目录 一、 产业环境分析 2 二、 进入行业的主要障碍 2 三、 必要性分析 7 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8 五、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 9 六、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13 七、 公司设立登记的机关及登记管辖 14 八、 公司简介 15 九、 项目风险分析 16 十、 项目风险对策 19 十一、 法人治理结构 19 十二、 人力资源分析 33 劳动定员一览表 34 一、 产业环境分析 实现“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转型、率先、特色”的发展理念。机遇千载难逢,任务依然艰巨。只要全市上下精诚团结、拼搏实干、开拓创新、奋力进取,就一定能够把握住机遇乘势而上,就一定能够加快实现全面提档进位、率先绿色崛起。 二、 进入行业的主要障碍 CRM服务具有一对一精准触达用户、品牌可以自主掌控客户资源、沟通效果可以追踪、客户体验较好、服务效果明显、投资回报率较高等特性,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的品牌企业的重视。CRM服务以客户为中心,利用前沿的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武装企业的业务流程,通过对用户的数据分析,借助各种数字化平台和沟通渠道,通过千人千面的个性化沟通提升客户体验,从而为客户创造价值,整体业务具有较为复杂。CRM服务行业对CRM整合能力、成功CRM服务案例、跨多专业人才组合能力、CRM策略咨询能力、CRM数字化能力、大数据分析能力和创意能力等均具有较高要求。 1、CRM整合能力壁垒 CRM是创新的企业管理模式和运营机制,它是以客户为中心,利用前沿的信息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升级客户的业务流程,CRM服务商需要具备较为多种CRM的专业能力,包括策略能力、技术实力、数据处理能力、创意能力以及CRM运营执行落地能力,并对这些能力进行有机的整合,为客户提供一体化的CRM解决方案,最终达成品牌客户设定的效果目标。仅仅拥有一项或部分业务能力的CRM服务商往往无法提供“贯穿用户全生命周期”的、“覆盖线下到线上全渠道CRM”的整合服务,因此也很难成为品牌企业的核心CRM供应商。而具备技术、数据、运营多能力的有机整合需要CRM服务商长时间的磨合和积累。因此,技术、数据、运营多项能力整合对于新进入CRM服务行业的公司形成了一定壁垒。 2、成功CRM服务案例壁垒 大型品牌客户对于CRM服务商的要求比较高,一般倾向于选择在行业中拥有丰富服务经验和成功行业案例的服务商。品牌客户会综合参考CRM服务商现有服务的客户案例以及过往服务的成功案例选择适合自己的CRM服务商,那些拥有丰富成功CRM案例的服务商将拥有更多的机会获取客户的青睐。对于新进入行业的服务商通常很难获取优秀的案例所以很难去打动品牌客户,故成功服务案例对新进入行业者而言形成了壁垒。 3、跨多专业的人才壁垒 CRM主要依靠专业人才为品牌客户提供策略咨询、技术开发、数据分析、创意策划、项目落地执行、培训辅导等专业服务,其服务的各环节均需要大量的跨专业的人才,属于人才密集性行业。例如在CRM策略咨询环节,需要阅历丰富的创意人才以及对行业业务精湛的咨询人才为品牌客户规划符合需求的CRM策略;在CRM项目落地执行环节,要达到高质、高效地贯彻CRM策略并执行项目,需要具有对CRM的策略深入理解、对品牌企业的业务流程思路清晰、对技术开发的项目管理了如指掌、对创意的产出有把关能力和对数据有理解能力的专业人才,而且该专业人才还需要具备统筹规划能力、危机处理能力、团队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商务谈判能力及预算管理能力。在这样的多能力跨专业人才的管理下,能够有机整合创意、技术和数据等各个细分专业的团队,形成合力,才能事半功倍。企业需要培养一批这样的多能力跨专业的人才,并且建设优秀的策略咨询、技术开发、数据分析、创意策划、项目执行到培训辅导等多个专业的具备规模的团队,需要大量的时间、大量的磨合和试错、大量的项目实践才能逐渐形成,与此同时,优秀专业人才的流动也倾向于品牌知名度高、实力雄厚的企业。因此,新进入CRM服务行业的公司面临较高的人才壁垒。 4、CRM策略咨询能力壁垒 CRM需要为品牌设计基于用户全生命周期的客户沟通策略,因此涉及到品牌企业的销售、市场、售后、大客户二手车、直售等多个部门的CRM业务需要统筹规划,业务流程和数据非常复杂,需要供应商对于品牌企业的运营机制、业务流程具有深刻理解,同时具备横跨售前售中售后、总部到经销商、运营服务到技术和数据能力的专业CRM策略咨询能力。因此,新进入CRM服务行业的公司面临较高的CRM策略咨询能力壁垒。 5、CRM数字化能力壁垒 在移动数字化迅速发展、新技术应用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品牌客户的消费者对于数字平台的方便快捷的服务需求越来越大,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品牌企业迫切需要搭建迎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数字化系统和平台,从而赢得市场先机。CRM数字化包含CRM会员系统、CRM用户运营平台(APP、微信服务号、小程序等)、零售CRM数字化等,品牌企业通过CRM数字化全面打通各组织部门之间的业务流程、消除数据孤岛、提升运营效率、提高CRM服务效果,故对于IT技术的深度及广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新进入的CRM服务企业,没有强大的IT技术团队、丰富的项目服务经验,难以为品牌企业CRM数字化需求提供有效的IT技术服务支持。因此,新进入CRM服务行业的公司面临一定程度的数字化能力和技术壁垒。 6、数据能力壁垒 大数据时代,在品牌企业越来越重视其数据资产的利用的大背景下,CRM的核心工作之一是收集用户数据并进行价值挖掘。故需要CRM服务要从数据的合法性、安全性、数据质量(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数据整合、数据分析、数据建模、数据指导业务等多个专业环节为品牌企业提供全面的价值服务,需要供应商具备很强的数据专业能力,需要将对行业深入理解和数据服务专业能力进行融合,并且有成功的丰富的数据服务经验和案例,才能为品牌客户创造更好的价值。而且品牌企业的数据往往是依附在各类CRM业务里,他需要跟实际业务融合,具备强大数据能力但没有跟品牌企业的CRM业务融合的独立数据供应商很难切入。因此,数据能力对市场新进入者形成了壁垒。 7、创意能力壁垒 对于CRM服务公司而言,CRM策划的创意水平是实现服务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随着互联网平台数量及种类的丰富,受众的注意力愈加分散,只有富有洞察力和创意的CRM传播内容和方式才能充分获取受众的注意力并取得良好的服务效果。对于新进入行业的企业而言,由于缺乏完善的创意体系及优秀成熟的创意团队,加上行业经验积累不足,较难提供富有洞察力的创意方案。故创意能力对市场新进入者形成了壁垒。 三、 必要性分析 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四、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发起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各国的法律制度和各个公司采取的设立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在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上,在采取核准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行政专管机关的核准程序;在采取准则制的国家,公司设立就不必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核。在公司设立方式上,采取发起方式比较简单,采取募集方式则比较复杂。 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如采取发起设立方式,其程序主要包括:(1)申报批准。《公司法》第7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法》第73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制定公司章程。(3)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公司法》第82条规定,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起人以书面认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后,应即缴纳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4)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5)设立登记。董事会成立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报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时;其程序与发起方式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还要经过向社会公开招募股份及与之相关的一些步骤。具体的程序包括:募股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等等。这些内容将在“股份的发行”部分加以详细介绍。 (三)国有企业改建股份公司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既可以是各投资主体投资新设,也可以通过对原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而建立。按照新《公司法》第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即可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一般规定,采取发起方式或者募集方式进行公司设立。 五、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公司章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其主要职责是起草公司章程,完成申请设立手续,认缴一定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设立责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各国公司法对发起人的人数和资格都有一些规定。在人数上,多数国家规定不得少于7人,也有的规定为5人或3人以上。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大概有:(1)发起人必须有行为能力;(2)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为发起人;(3)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但一般都有一些附加规定。如意大利公司法规定,只有当某外国人拥有本国公司股份的35%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充当本国公司发起人。也有些国家的公司法对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很宽,如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合伙组织、社团或公司,不管是单独组建还是联合组建,也不管其住所、户籍和组建公司在哪里,均可按本法规向州务卿呈报两份公司章程而组建公司。 我国原《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对公司发起人限制过多,规定:“发起人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法人(不含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做发起人时,不能超过发起人人数的1/3。自然人不得充当发起人。”后来,《公司法》对此做了重大改进,对公司发起人没有过多的要求。如该法律第75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这就与国际通行的法规非常接近了。我国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公司法》章程的规定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2)制定公司章程,并经股东大会通过。(3)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4)如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起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承担募股的其他事项。(5)当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并经验资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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